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6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24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已于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21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日期为2026年6月22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6年6月22日起生效。
根据业务实际交接情况与相关安排,自2026年7月6日起,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正式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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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文件主要修改内容
1、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管理人
将本基金管理人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表述
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规范化表达,由“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80% + 恒生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调整)*10% +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变更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80%+ 恒生指数收益率*10%+ 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
4、调整费率结构
(1)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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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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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由:
①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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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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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如收取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此处 1个月以30日计算)。
调整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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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份额注册日开始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全部转换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后,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50%调整为0.40%;
(4)调整销售服务费收取和返还规则;
1)直销机构:
对于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由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的 C 类基金份额
①直销机构:
自2027年1月1日起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但在2027年1月1日之前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不返还给投资者,而是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②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该部分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被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该部分份额,自2027年1月1日起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但在2027 年1月1日之前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不返还给投资者,而是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③被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调整登记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并将份额登记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一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
6、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由:“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7、调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前述投资范围的变更,相应增加“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及“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并补充相关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1)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内容如下:
“5、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对所投资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6、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遵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2)相关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增加内容如下: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19)、(20)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同时删除以下投资比例限制“(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前述投资范围的变更,相应增加信用衍生品及融资业务的估值方法,并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对估值方法进行完善,修改后的估值方法如下: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全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全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回购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期货合约(包括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股票期权合约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 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本基金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进行资产分类以及会计核算。
1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在“基金的存续”章节增加自动终止条款:“《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外,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基金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1、基金管理人变更后,为保障基金运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鉴于本次变更未对本基金的投资政策进行实质性修改,基金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未发生变化。在就基金管理人变更事项履行充分提示义务、对相关风险进行完整提示的前提下,为客观反映基金历史运作表现,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基金业绩情况,拟将本次基金管理人变更前的基金过往业绩与变更后业绩连续计算,并保证相关业绩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过往业绩的披露要求。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已在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发布的《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变更注册后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查询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三、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安排
1、自2026年7月6日起,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自2026年7月6日起,本公司开始正式管理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本公告将同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2、自《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6年7月6日)起,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根据相关安排结转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结转后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3、关于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75-5888)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6日
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6年7月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75-58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7日
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7月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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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26年7月6日起,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结转后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连续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在路博迈基金直销渠道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后续在本公司直销渠道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含申购费)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中心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转换为路博迈基金直销客户的,其转入金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发起强制赎回剩余份额,赎回所有份额。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3.2 申购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在持有超过一年(即365天)后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转出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该等份额销售服务费:
1)直销机构:
自2027年1月1日起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但在2027年1月1日之前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不返还给投资者,而是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该部分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被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该部分份额,自2027年1月1日起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但在2027年1月1日之前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不返还给投资者,而是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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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销售渠道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投资者如需选择C类基金份额的,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渠道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发起强制赎回剩余份额,赎回所有份额。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份额注册日开始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全部转换为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后,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
并非本基金所有的销售机构均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须遵循各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办理程序及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单笔定投的最低申请金额为10元,各基金代销机构设置的最低定投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最低定投金额,但可以等于或高于该最低定投金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定投各基金的,须遵循代销机构所设定的最低定投金额的限制,敬请投资者留意。
5.2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
本基金参与销售机构开展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销售机构活动公告为准。
本基金原费率标准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5.3 其他与定期定额投资相关事项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投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查询定投的确认情况。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中心2座705-710室
成立日期:2021年7月22日
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75-5888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购买本基金。除技术条件允许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交易仅接受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直销中心暂不支持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投资者如需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或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告。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s://www.bankcomm.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108
网址:https://www.csc108.com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sd.citics.com/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www.gzs.com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990 8826
网址:https://www.citicsf.com
(7)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https://www.gtht.com
(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https://www.dfzq.com.cn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s://www.htsc.com.cn
(1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ciccwm.com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s://www.fund123.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 8188
网址:https://fund.eastmoney.com
(1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om/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055 5728
网址:https://www.hc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费率优惠
(1)本基金原费率标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投资者通过除直销机构以外的上述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的销售业务,即可参加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公告的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等法律文件。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的适格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有权拒绝属于非中国税收居民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下同)的申购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产品。由于并非所有美国纳税人都适合购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下文所述的特定情形外,本基金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向美国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下同)销售或由美国纳税人持有。本条所称的“美国纳税人”包括但不限于:出生地为美国的人士、美国国籍人士、美国护照持有人士、美国永久居民、满足实际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或选择作为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的人士以及拥有由美国政府签发身份证明文件的其他人士、美国境内设立的(或者根据美国法律或者美国境内任何法域的法律设立的)实体或组织(含其海外分支机构)、由美国纳税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受益的账户、美国境内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当前居住地址、邮寄地址或代收邮件地址在美国境内、预留和使用归属地为美国的电话号码)等。
基金投资者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或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请。
本基金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美国纳税人、受限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或遵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合称“非适格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为此,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者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且有权拒绝任何非适格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或采取强制赎回、注销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30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属于上述“美国纳税人”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上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纳税人。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国纳税人,必须立即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并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或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及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或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或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c)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因基金投资者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但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实披露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账户等)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基金管理人不时于其网站(www.nbchina.com)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示信息,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公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如有)等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75-5888)咨询相关信息。
(3)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如有)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