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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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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09 证券简称:成都华微 公告编号:2026-029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7月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双江路二段688号7栋2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烨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李春妍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议案1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昆、李艳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88709 证券简称:成都华微 公告编号:2026-030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49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5月2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36,847,0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205,504.27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成都华微展飞伙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华微众志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41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4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该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4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5136118

电子邮箱:investors@csmsc.com

特此公告。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