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6-037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行资本”)等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苏州华盛南园敦行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华盛南园敦行二期”或“二期基金”),其中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22.91%。(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基金总认缴出资额及公司持有基金的份额比例以最终募集完成情况为准)。
●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本次二期基金,对该基金不具有控制权,本次二期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本次投资系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1、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存在股东会审议不通过的风险;
2、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现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尚未正式签署合伙协议,暂未完成工商注册,且产业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基金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存在未能找到合适投资标的的风险;
4、基金在后续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法规政策、行业环境、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且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5、基金运营还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但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以公司出资额为限;
6、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等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公司于2023年5月参与出资设立苏州华盛南园敦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一期基金”)。为持续落实公司产业资本联动战略布局,依托一期基金良好的合作基础与成熟运作经验,公司拟继续出资设立苏州华盛南园敦行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业基金。本次投资延续公司长远战略目标规划,借助敦行资本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公司自身新能源产业链资源,持续深耕新能源先进制造等为主导的优质赛道,挖掘细分领域优质科创项目,助力科创项目落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投资布局,提升公司整体市场核心竞争力。
本次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二期基金出资,由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本次合作交易各方包括公司、基金管理人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苏州裕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外部合格投资者,公司本次认缴出资额为5,000.00万元,出资占比22.91%,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对其他投资人承担保底收益、退出担保等或有义务。公司参与本次共同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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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7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二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马阳光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已事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及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关联方
1、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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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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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基本情况
敦行资本已于2017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4670,业务类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截至目前,敦行资本共管理13支基金,合计管理基金规模超过20亿元。敦行资本聚焦以新能源、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科创项目为核心,与产业龙头、高校院所、地方政府平台深度协同并持续搭建产业创投生态。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董事马阳光先生为敦行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离任公司董事未满12个月的赵家明先生为敦行资本的投资总监,且敦行资本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敦行价值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敦行价值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股东苏州敦行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敦行资本为公司参股一期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敦行资本属于公司关联方。公司本次交易涉及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次关联交易中,敦行资本拟任华盛南园敦行二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敦行资本拟出资220万元,取得华盛南园敦行二期基金1.01%的出资份额。马阳光先生拟出任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沈鸣先生,拟出任华盛南园敦行二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除上述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认购基金份额,也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截至本次交易为止,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未与上述关联方发生过同类关联交易。除上述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上述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有限合伙人
1、法人合伙人
(1)苏州裕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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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州广电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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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州高新区国昇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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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苏州南园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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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苏州南园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华盛南园敦行一期的有限合伙人。
(5)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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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为华盛南园敦行一期的有限合伙人。
(6)苏州纽德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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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苏州纽德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华盛南园敦行一期的有限合伙人。
除共同投资设立华盛南园敦行一期及二期外,本次投资其他法人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其他法人合伙人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2、自然人合伙人
本次共同投资二期基金的合伙人为孙国新、周永春、许金来、陈化冰、郭巍、韩俊先、李永安、刘伟建、许建、徐娟娟、金建峰。
除韩俊先、郭巍、李永安、许建、徐娟娟及金建峰与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期基金,及以上所有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二期基金外,本次投资自然人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自然人合伙人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拟投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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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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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股东、人员持有基金份额或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马阳光先生系敦行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敦行资本作为华盛南园敦行二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拟出资220万元,取得华盛南园敦行二期基金1.01%的出资份额。马阳光先生拟出任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沈鸣先生,拟出任华盛南园敦行二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与宗旨、经营范围及投资范围
1、合伙目的与宗旨:主要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向新能源锂电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以苏州为核心长三角地区先进制造等,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通过被投企业在主要证券市场上市或被其他企业或投资机构并购,顺利实现退出,争取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2、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合伙企业(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合伙企业(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新能源锂电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以苏州为核心的长三角地区先进制造等,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具体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结果为准,为免疑议,合伙企业应当直投项目,不应参与其他资合伙企业(基金)的投资。
(二)基金存续期限
1、合伙企业(基金)存续期为8年(“存续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存续期中前4年为投资期,后4年为退出期。但在得到合伙人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基金)可以提前清算解散。
2、在投资期届满之后,有限合伙人将无须继续履行其尚未完成的出资承诺。
3、根据合伙企业(基金)投资和项目退出需要,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召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期,每次延长1年,合伙企业(基金)退出期延长以两年为限。
4、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经营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8年。
(三)出资
1、合伙企业(基金)设立时的总认缴规模为21,820万元人民币,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方式出资。本合伙企业出资根据投资业务的实际需要分3期缴付,每期出资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四)开放期
本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开放期,可新增有限合伙人。在对新增有限合伙人冷静期过后,确认成功后,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其分期缴纳(已经加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亦可新增合伙资金)。
(五)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及关键人士
1、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住所为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99号20幢。
2、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为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马阳光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该委派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更换其委任代表,但更换时应事先取得合伙人会议的同意,并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基金)和合伙企业(基金)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5、本合伙企业(基金)关键人士为马阳光、施泰磊、盛振华。在合伙企业(基金)的投资期内,若上述任一关键人士:(A)在投资期内任何连续的12个月期间内停止为本合伙企业(基金)、普通合伙人服务累计达九十(90)日;或(B)死亡;或(C)永久丧失行为能力(简称“关键人士事件”),则合伙企业(基金)的投资期应自动中止,在投资期中止期间,本合伙企业(基金)不得进行新的项目投资活动,已经签署投资协议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应立即将上述关键人士事件的该等情况告知有限合伙人,并在其后三个月内提出关键人士的替代方案供合伙人大会讨论,替代方案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投资期继续相应延长已中止的期限。如普通合伙人未能在上述三个月期限内提出合伙人会议认可的关键人士替代方案,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投资期提前终止,合伙企业将只从事存续性活动。
(六)退出机制
1、普通合伙人退伙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基金)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基金)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A)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B)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C)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基金)不应因此解散。
(七)投资限制
1、单一投资项目投资限制:合伙企业(基金)对每一单一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2、禁止循环投资:合伙企业(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购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3、如果合伙企业(基金)从事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债权投资的(“可转债”),可转债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合伙企业(基金)用于可转债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八)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基金)费用(不包括管理费)合计不应超过合伙企业(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超出部分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1、投资期内,合伙企业(基金)按合伙企业(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投资期届满后,管理人应按照各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实缴出资额重新计算管理费(包括此前已支付的管理费),若有多收取的,多收取的部分应由管理人在投资期届满后三十(30)日内返还合伙企业(基金);
2、退出期内,合伙企业(基金)按所有合伙人实缴出资中已用于项目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每个管理费支付期间的支付标准以各管理费支付期间开始日之剩余投资本金为计算基础)的1.5%/年支付管理费;退出期延长的期限及清算期内,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3、管理费每年分二次支付,管理费每半年为一个收费期间。但若首个收费期间或最后一个收费期间不满半年的,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 × 该期间的费率 × 该期间实际天数/365。 首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本合伙企业应在首次交割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之后任何一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应于每年1 月 10 日及7 月 10 日前支付。最后一个支付期间为合伙企业(基金)存续期期限届满当季之首日至合伙企业(基金)存续期期限届满之日;
4、管理费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并从合伙企业(基金)资产中支付。
5、管理费总额不超过合伙企业(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10%,当管理人已收取的管理费达到该比例限制之时起,管理费不得再收取管理费,如已收取的管理费超过该比例限制,管理人应将超出部分退还至合伙企业(基金)。
(九)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基金)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合伙企业(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合伙企业采用整体收益分配方式,收入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返还出资,直至全额返还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基金)的实缴出资额;
2、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普通合伙人返还出资,直至全额返还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基金)的实缴出资额;
3、向有限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直至有限合伙人均按用资期年收益率达到6%(单利);
4、向普通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直至普通合伙人均按用资期年收益率达到6%(单利);
5、如有余额,20%给予管理人作为业绩奖励,剩余80%部分由其他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十)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1、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的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就每一次召开的合伙人会议,应至少包括占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方构成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和权利包括:①改变基金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注册地址;②改变基金的存续期限(包括退出期的延长);③转让或处分基金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项目除外);④增加、减少基金认缴出资额;⑤合伙人入伙及财产份额转让;⑥关键人士变动;⑦基金投资策略的实质变化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普通合伙人将为合伙企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共5名,投资决策需由4名(含4名)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中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3名,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派1名,苏州南园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派1名。
3、观察员席位:裕新基金有权向合伙企业(基金)委派一名观察员,监督合伙企业(基金)的投资和运行,但不参与合伙企业(基金)的日常管理。裕新基金委派观察员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
(十一)违约处理办法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基金)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基金)、有限合伙人的资产受到损害或合伙企业(基金)、有限合伙人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直至普通合伙人被除名。
(十二)争议解决
本协议及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和执行。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苏州仲裁解决。仲裁不得采取简易程序,且仲裁庭应由三名按照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协商指定或由苏州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的基金管理人拥有多年股权投资经验,具备充足的新能源、智能制造等产业的投融资资源,且此前已与公司开展产业基金合作,具备成熟的合作基础。本次合作过程中,管理人还将引入多方资源合作方,合力推进产业并购整合与前沿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助力公司巩固行业地位、优化产业布局。借助该产业并购基金,公司可精准把握赛道内投资并购机遇,实现产业经营与资本运作双向良性赋能,增强整体盈利水平,推动企业长期稳健发展,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本次设立产业基金构成关联交易,相关投资以自有资金出资,投资规模与潜在风险整体可控,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形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踪合伙企业运营与项目推进全流程,督促管理人落实全维度风险防控,降低投资不确定性,切实维护公司与广大股东合法权益。
六、风险提示
1、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存在股东会审议不通过的风险;
2、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现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尚未正式签署合伙协议,暂未完成工商注册,且产业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基金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存在未能找到合适投资标的的风险;
4、基金在后续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法规政策、行业环境、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且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5、基金运营还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但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以公司出资额为限;
6、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等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二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综合战略布局、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产业布局能力和整体竞争力。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二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马阳光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协同性,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产业布局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6-039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7月22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7月22日 13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7月22日
至2026年7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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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6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苏州敦行价值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敦行价值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敦行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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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股权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
2026年7月17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至17:00。股东可以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现场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信函、电子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会”字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三)登记地点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联系人:黄振东、陆海媛
联系电话:0512-58782831
邮编:215600
电子邮件:bod@sinohsc.com
(二)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7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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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6-038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资助对象、方式、金额、期限、利息等
为支持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锂电”)控股子公司浙江盛美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美锂电”)的日常生产经营发展,盛美锂电的少数股东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美股份”)拟向盛美锂电提供总额不超过3,92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按持股比例同步提供不超过4,08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条件与三美股份保持一致。本次借款期限至2030年1月31日,借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当前为3%)执行。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盛美锂电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51%,三美股份持股49%。三美股份系公司重要合作方,基于审慎合规原则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三美股份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控股子公司接受三美股份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公司于2026年7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盛美锂电,主要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借款无抵押、无担保,交易条件公允。盛美锂电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向其提供同等条件借款,风险总体可控,但仍可能存在到期无法偿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概述
(一)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有盛美锂电51%的股权,三美股份持有盛美锂电49%的股权。为保障控股子公司盛美锂电的生产运营及流动资金需求,盛美锂电全体股东拟按持股比例向盛美锂电提供不超过8,000.00万元财务资助,其中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4,080.00万元的借款,三美股份按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3,92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至2030年1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当前为3%),借款期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如有调整的,从次月开始执行调整后LPR。三美股份亦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借款。本次借款无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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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7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盛美锂电的双氟磺酰亚胺锂项目已完成技改,进入试生产运营阶段,为支持其业务发展,保障该项目生产运营及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按持股比例对其提供不超过4,080.00万元的借款,三美股份按持股比例对其提供不超过3,920.00万元的借款。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三美股份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除本次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过与本次关联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一)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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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资助对象的资信或信用等级状况
盛美锂电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与被资助对象的关系
公司持有盛美锂电51%股份,盛美锂电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盛美锂电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51%,三美股份持股49%。三美股份系公司重要合作方,基于审慎合规原则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三美股份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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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三美股份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况。
四、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具体金额、期限及各项条款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财务资助相关全部事宜,并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五、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市场化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借款利率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当前为3%)执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借款存续期间若一年期LPR发生调整,自调整次月起按更新后利率计息;三美股份将按照持股比例,同步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盛美锂电的少数股东三美股份共同向盛美锂电提供财务资助,充分体现合作各方对盛美锂电经营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推动盛美锂电整体业务稳步发展,本次财务资助用于满足盛美锂电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扩张资金需求,有效提升其融资效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经营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关联方三美股份将按照持股比例同步提供同等条件借款,公司可对盛美锂电业务、财务、资金使用实施全方位管控,资助整体风险可控,后续公司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持续跟踪其经营、财务及偿债能力,若出现潜在风险情形,将第一时间采取对应处置措施,防范并降低财务资助相关风险。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是为满足项目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必要性。关联方三美股份与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同步提供借款,借款利率参照一年期 LPR 执行,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本次交易安排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经营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周转与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子公司业务平稳推进,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本次财务资助的借款利率定价公允,交易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该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利益。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八、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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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余额23,720.0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江苏华盛联赢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为18,550.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无锡华赢硅泰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为3,670.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浙江盛美锂电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为1,500.00万元。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