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ST启环 公告编号:2026-052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7.52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18.96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26.48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4.17%。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6.30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6)内0207民初2024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内0207民初2024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
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1、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排黄提标项目(土建工程部分)工程款 8,542,973.98 元。
2、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采暖管道改造工程款221,602.46 元。
3、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84,031.32元(截至2026年3月31 日)。
4、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8,542,973.9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6 年 4 月 1 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7,240 元,由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2026)陕民终 83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陕民终 8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 04 民初 34 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6 年1月 1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银行咸阳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
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 04民初 34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2、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 04民初 34 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3、变更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 04民初 34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730,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73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按年利率 5.81%计算;自 2025 年 11 月 20 日 2026 年 4 月 2 日按利率 5.71%计算;自 2026 年 4 月 3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5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221 基点计算);
4、驳回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746,727.54 元,由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负担 8,800 元,由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37,927.5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94,022.83 元,由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2026)鄂 12 民终 58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鄂12民终5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5)鄂1202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5)鄂1202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
1、被告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1,876,029.50元及占用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11,876,029.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之日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驳回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056元,由被告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5)鄂1202 民初5623 号民事判决,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56元,由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2026)苏0826执恢554号之一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苏0826执恢554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
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启迪环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826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曾依法向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启迪环境公司到期债务32562873.91元,但第三人未如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62873.9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扣划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2万元至涟水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涉案金额3718.6808万元,占公司上年末合并净资产的比例38.37%。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26.48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4.17%,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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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6.30亿元。
四、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因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因有部分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案件情况如下:
(1)执行法院: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冀0929民初3417号
案号:(2025)冀0929执2753号
立案时间:2025年12月25日
申请执行人:河北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2,015,693.00元
(2)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京0112民初7769号
案号:(2026)京0112执2503号
立案时间:2026年2月27日
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106,380.00 元
(3)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京0112民初7734号
案号:(2026)京0112执2516号
立案时间:2026年2月27日
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213,556.00元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涉诉案件,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