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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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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
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2026-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91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

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产品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分行单位人民币定制型结构性存款

● 受托方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4月8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来源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一、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分行单位人民币定制型结构性存款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26年7月13日收回上述理财本金并获得收益。具体到期赎回情况如下:

二、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金额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三)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进行委托理财。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3号)批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47,27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2.6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6,999,968.84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929,246.8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2,070,721.9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2月6日全部划至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55号)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四)投资方式

1、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五)投资期限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分行单位人民币定制型结构性存款(33063000020260715001)产品起始日:2026年7月15日;产品到期日:2026年12月15日;产品期限153天。

(六)最近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注:募集资金总投资额度为可转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总额5,000万元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总额5亿元。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4月8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来源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福莱新材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合作;

2、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由公司财务部门汇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决策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操作,及时分析和跟踪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现金管理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5、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资金周转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现金管理或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科目,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4月8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保荐机构已分别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87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7月14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利群路269号公司九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总经理李耀邦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8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会议案1、2、3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会议案1、2、3关联股东李耀邦先生、聂胜先生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依格、陈璐瑶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88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于2026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福莱新材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6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10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上述10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非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中介机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东方财富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切实执行,相关买卖股票行为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投资策略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相关部门未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89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6年7月14日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255.50万份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7.16元/份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于2026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6年7月14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255.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7.16元/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1、2026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上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6年6月2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7月5日,共10天。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26年7月8日,公司公告了《福莱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年7月14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6年7月15日披露了《福莱新材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6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6年7月14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255.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7.16元/份。以上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不存在适用法律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据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6年7月14日

2、授予数量:255.50万份

3、授予人数:34人

4、行权价格:27.16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而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相应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的股票期权与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6年7月14日为授权日,以27.16元/份为行权价格,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255.50万份股票期权。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权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6年7月14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7.50元/股(2026年7月14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53%、16.88%(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147%、1.2666%(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权日各参数取值、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权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90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

向银行申请授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并授权可以用公司及子公司名下的房屋、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担保、抵押或质押,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一、向银行申请授信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子公司烟台福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福莱”)经营发展需要,烟台福莱近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烟台福莱向民生银行申请5,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用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二、抵押自有资产基本情况

烟台福莱申请银行授信用于抵押的资产为位于海阳市行村连接线西、2号路南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鲁(2025)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022号)及地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转为现房后,需自产权证颁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变更登记。上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227.90万元,在建工程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922.78万元,本次抵押资产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8,150.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9%。本次抵押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8,622.38万元(未经审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9%。完成上述资产抵押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12个月烟台福莱累计抵押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2,171.44万元(未经审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11%。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子公司烟台福莱用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是出于子公司自身经营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烟台福莱将通过提升盈利能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等措施防范偿债履约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