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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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6-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6-040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为被告九、被告十。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6,586.2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涉案商业秘密覆盖月桂二酸产品核心菌株等相关技术,月桂二酸系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活动的核心产品,且本次诉讼涉案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后续的研发创新、业务开拓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 本次诉讼案件与公司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7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1、临2026-012)属于同一系列案件。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始终倡导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司将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一道,积极、坚决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保留对任何不正当侵害公司商誉和企业形象的行为保留反诉及索赔的权利。

公司及中科新材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北京高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及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号:(2026)京民初5号

(二)案件当事人

1、原告

原告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2、被告

被告一:王志洲

被告二:葛明华

被告三:曹务波

被告四: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五:陈远童

被告六:傅深展

被告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被告八: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九:公司

被告十:中科新材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相关技术秘密;

2、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销毁涉及“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相关技术秘密的生产线、设备、图纸以及生产线上生产的产品;

3、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6,587.2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人民币。

(四)诉讼事由

被告一、被告二曾任职于原告联合合作单位,二被告违反保密义务向被告四披露相关技术;被告三作为被告四法定代表人,主导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通过被告四获取涉案技术并对外转让;被告八承租被告四厂区设施开展长链二元酸生产;被告七将月桂二酸生产技术转让给公司,公司设立子公司中科新材建设相关项目。

综上,前述十名被告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

(五)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公司一贯尊重知识产权,迄今为止,公司规模化生产月桂二酸的菌株、菌株的制备方法、发酵、提取和精制等涉及的相关技术来自于向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购买取得的合法、完整、有效的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的《购买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月桂二酸规模化稳定生产技术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1),不存在侵犯原告所诉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上述技术受让事项外,公司与本案其他被告不存在任何技术合作、技术授权关系,亦未从其他被告处获取任何与月桂二酸生产相关的菌株、菌株制备方法及发酵、提取、精制等生产技术。

(二)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并将积极应诉,采取必要法律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涉案商业秘密覆盖月桂二酸产品核心菌株等相关技术,月桂二酸系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活动的核心产品,且本次诉讼涉案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后续的研发创新、业务开拓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本次诉讼案件与公司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7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1、临2026-012)属于同一系列案件。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始终倡导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司将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一道,积极、坚决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保留对任何不正当侵害公司商誉和企业形象的行为保留反诉及索赔的权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