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路维转债”
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6-043
转债代码:118056 转债简称:路维转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路维转债”
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路维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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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转股价格:32.30元
● 调整后转股价格:35.29元
●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6年7月17日
一、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9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12,020,153股,发行价格为8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1,999,954.08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0,297,748.4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702,205.66元,上述资金已于2026年7月3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6]32679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路维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路维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计算过程与调整结果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中“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进行计算,其中P0为32.30元/股,A为增发新股价83.36元/股,k为增发新股率6.217%。
增发股份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A×k)/(1+k)=(32.30+83.36*6.217%)/(1+6.217%)=35.29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综上,本次“路维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32.30元/股调整为35.2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自2026年7月17日起生效。“路维转债”自2026年7月16日停止转股,自2026年7月17日起恢复转股。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路维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可查阅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019099
联系邮箱:stock@newwaymask.net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6-042
转债代码:118056 转债简称:路维转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12,020,153股
● 发行价格:83.36元/股
● 募集资金总额:1,001,999,954.08元
● 募集资金净额:991,702,205.66元
● 预计上市时间: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12,020,153股股份已于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2,020,15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杜武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6年4月13日,上交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2,020,153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即16,091,215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即11,263,851股),符合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6月25日,T-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人民币62.27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为83.36元/股。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1,999,954.0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297,748.4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702,205.6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5、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7月3日出具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2679-1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7月2日15:00止,保荐人(主承销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港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4000029129200448871账号收到本次路维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保证金及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001,999,954.08元。
2026年7月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把扣除保荐费(不含增值税)及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上述认购股款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天职国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7月3日出具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2679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7月3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01,999,954.0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297,748.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702,205.66元,其中:增加股本12,020,153.00元,增加资本公积979,682,052.66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和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9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3、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律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以及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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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现总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的尾数不相等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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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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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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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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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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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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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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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州穗开智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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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鹿驰南疆同越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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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瑞昌市金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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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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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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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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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业务关系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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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现总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的尾数不相等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05,369,700股,截至2026年7月14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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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杜武兵。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26年7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直接持有公司46,02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80%,江苏路维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兴投资”)持有公司14,714,310股,持股比例为7.61%。杜武兵持有路维兴投资53.19%股权并担任其董事,通过路维兴投资间接控制公司7.61%的股份,因此,杜武兵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31.41%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26年7月14日,杜武兵及路维兴投资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杜武兵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比例由31.41%稀释至29.58%,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跨越1%刻度及5%刻度的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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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2,020,15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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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总数包括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的股本变化数量。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12,020,15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杜武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步提升,有助于增强资本实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后续发展奠定更坚实的财务基础。同时,公司总股本将在发行后相应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周期,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规模将大幅度增加,每年公司将新增较大折旧摊销费用,由于公司募投项目建成并达产尚需一定周期,投产初期净利润可能有所下滑,待达产后净利润持续增长。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符合当前行业发展趋势及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定位。项目的实施将助力公司扩大优势产品生产规模,优化现有产品组合,并推动技术升级与工艺改进,从而全面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对象为非关联方,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预计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类型,也不会新增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王琳、颜利燕
项目协办人:涂玲慧
项目组成员:黄潇锐、朱仝(已于2026年5月离职)、刘诗韵、任苒、熊天昊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3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黄亚平、杨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电话:010-66578066
传真:010-66578016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邱靖之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子涵、高建亮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电话:0755-33960968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邱靖之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子涵、高建亮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电话:0755-33960968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