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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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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ST龙大 公告编号:2026-125

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7月15日送达各位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的通知时限。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杨晓初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债务代偿及债权确认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莱阳恒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务代偿及债权确认协议》,莱阳恒基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3.63亿元的贷款,贷款用途仅用于“龙大转债”到期的本息兑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债务代偿及债权确认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26)。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ST龙大 公告编号:2026-126

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务代偿与债权确认协议》

暨“龙大转债”兑付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协议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后续执行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若后续按照协议约定资金筹集到位,则“龙大转债”兑付登记日为2026年7月16日,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6年7月17日,债券持有人将于2026年7月17日得到兑付。

2026年5月19日,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2026年度向相关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人民币40亿元的贷款额度,具体融资金额以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决定,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不超过贷款额度的情况下,无需再逐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贷款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202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债务代偿及债权确认协议〉的议案》,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上市公司”或“龙大美食”)于2026年7月15日与莱阳恒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债务代偿与债权确认协议》,莱阳恒基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3.63亿元的贷款,贷款用途仅用于“龙大转债”到期的本息兑付。完成兑付后,莱阳恒基工程有限公司对公司依法形成等额(3.63亿元)的代偿普通债权。上述贷款金额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授权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及股东大会。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代偿资金安排与债权确立

1、代偿安排:甲方同意出资人民币3.63亿元用于乙方“龙大转债”的到期兑付。甲方应于2026年7月16日前将该等资金支付至中国结算指定的专用账户,确保在7月17日前完成兑付。

2、代偿债权确立:甲方代偿资金实际汇出并完成兑付后,原可转债持有人的债券债权消灭。甲方对乙方依法形成等额(3.63亿元)的代偿普通债权(以下简称“本笔代偿债权”),经债权申报后由临时管理人/管理人予以确认。

第二条 债权豁免及成本分担(重整成功路径)

1、债权豁免与转增:各方同意,在后续正式司法重整程序中,为配合龙大美食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执行,甲方持有的本笔3.63亿元代偿债权,将按照合法合规路径进行豁免,并全额转入龙大美食的资本公积,用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重整投资人分配股票。

2、全员分担机制:作为上述债权豁免的对价,该3.63亿元的实际垫资成本应作为参与龙大美食重整的所有重整投资人的共同前期投入,由龙大美食重整案中最终确定的全部重整投资人(包括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按照其最终认购或获配的重整股份份额或届时商定的比例予以全部分担,甲乙双方应共同商请届时的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在所有意向投资人提交有约束力的投资方案之前明确传达前述要求。

3、分担款项的返还:甲乙双方应共同商请届时的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做出安排,让所有重整投资人在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前(或按临时管理人/管理人要求的节点),将按其认购股份份额计算的垫资分担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上述分担款后,实现本笔代偿债权的本金回笼(若甲方未来作为重整投资人之一,其应分担的本金将予以扣除)。

4、债权转让退出机制:除前述债权豁免及成本分担机制外,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应共同商请届时的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做出安排,在龙大美食重整案中产业投资人最终中选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将本笔代偿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重整投资人(包括产业投资人联合体、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或上述主体指定方),重整投资人将对应的债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实现甲方垫付资金的安全回笼。前述债权转让退出机制应当约定在重整投资协议或其配套协议中,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投资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偿还与增信措施(重整未能启动或失败路径)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龙大美食)应当无条件向甲方全额偿还3.63亿元代偿本金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

1、甲方于7月17日前实际兑付了债券,但后续龙大美食最终未能正式进入司法重整程序;

2、龙大美食虽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但最终因债权人会议未通过、法院未裁定批准等任何原因导致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清算的。

3、资金安全增信保障:为保障甲方在上述情形下的资金安全,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全部代偿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向甲方提供以下增信措施:(1)乙方以其(或其子公司)持有的未设定权利负担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等)为甲方的代偿债权本金及资金占用成本提供抵押担保,并应于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有权就乙方(或其子公司)的上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且该优先受偿权不因乙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受影响;(2)乙方协调其主要子公司或关联方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在重整未能启动或失败的情形下,乙方应立即停止一切非必要对外支付,优先保障对甲方债务的清偿。

第四条 重整权益

1、方案选择权

甲乙双方确认,在乙方后续司法重整程序中,双方应商请临时管理人/管理人确保:甲方对本笔代偿债权的处置享有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主选择权,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并决定本笔代偿债权豁免创设资本公积、将债权转让给重整投资人、获配重整投资财投份额等相关方案。

2、产业投资人确定话语权

双方一致同意,在配合法院、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及监管机构遴选和确定乙方最终的产业投资人时,推动各方重点参考并吸纳甲方的评估意见作为主要参考意见,并且双方同意,重点向法院、临时管理人/管理人推荐具备强产业背景、能获得法院、监管及债权人认可的意向产业投资人出任产业投资人。

3、财务投资份额优先权

鉴于甲方在预重整阶段先行全额垫资化险,在乙方后续司法重整程序中,双方应商请临时管理人/管理人确保:(1)全部财务投资份额应优先满足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拟认购的份额。但甲方(及指定主体)对此享有选择权,而非强制认购义务。甲方可根据届时实际情况,决定自行认购、指定第三方财务投资人认购,或放弃认购全部/部分财务投资份额。(2)若甲方(及指定主体)认购重整财务投资份额,则甲方(及指定主体)不参与其他财务投资人的市场化定价,甲方认购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共同商请届时的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做出统筹安排,应优于其他市场化财务投资人的认购条件。

4、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莱阳市政府与乙方过往形成的莱阳市政府应付乙方款项(以下简称“历史应付款”),待乙方重整的产业投资人最终中选后,由各方在龙大美食重整投资资金、甲方垫付的龙大美食可转债款项及莱阳市政府欠付乙方的历史应付款中统筹对冲解决,具体对冲安排由届时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依法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1、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乙方未配合办理担保登记或拒绝偿还债务等),均构成实质性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