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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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059 证券简称:金三江 公告编号:2026-050

债券代码:123273 债券简称:三江转债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98号)同意注册,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245,283.02元后,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285,754,716.98元于2026年6月24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各项发行费用合计6,272,896.2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3,727,103.7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6]25016210060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2026年6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权之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金三江(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金三江(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与“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四”)

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五”,“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与“乙方五”合称为“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确保上述五个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马来西亚二氧化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三作为募集资金的中转方,须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尽快将相关款项划转至甲方二的专户,从而保证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监管。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以及乙方四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甲方、乙方五应当共同遵守《反洗钱法》及马来西亚国家银行颁发的有关结算账户开立与使用的规定等马来西亚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琳、王昌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lin_chen@citics.com、wang_chang@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累计从专户支取的美元或马来西亚林吉特金额按支取当日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当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或马来西亚林吉特兑人民币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算】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凭证。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照协议相关规定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本协议以中文为准。如中、英文互相分歧时,以中文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