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6-047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1、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5日(周三)14点00分开始,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公司董事周子钦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上午9:15至2026年7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3名,代表公司股份887,649,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系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股份数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破产债权处置而取得的公司股份数,下同)的43.035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38,766,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65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339人,代表股份48,882,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99%。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339名,代表股份48,882,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99%。
2、公司的部分董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龚保峰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512,043,617股。
表决结果:同意373,079,999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6%;反对2,470,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7%;弃权55,1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356,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35%;反对2,4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38%;弃权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7%。
(注:相关百分比均保留4位小数,若各分项比例之和与100%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昊天、温骄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