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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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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87版)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6-064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16日通过现场表决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6年7月10日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肖志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肖志华、HE YUNFEN(贺芸芬)、JIFENG DUAN(段继峰)、倪亮萍、贾丰彬回避表决,获其他无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确保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肖志华、HE YUNFEN(贺芸芬)、JIFENG DUAN(段继峰)、倪亮萍、贾丰彬回避表决,获其他无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更好地推进和具体实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授予/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相关权益并办理授予相关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是否可以归属/行权,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行权资格、归属/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增值权行权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行权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取消行权、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等;

(8)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公司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符合资质的收款银行、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肖志华、HE YUNFEN(贺芸芬)、JIFENG DUAN(段继峰)、倪亮萍、贾丰彬回避表决,获其他无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为12个月。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授权期限到期日(即2026年8月20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于2026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股份登记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本次归属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400股,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7月20日。本次归属登记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42,167,799股增加至142,194,199股,注册资本由142,167,799元增加至142,194,199元。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6年8月3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6-065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摘要公告所述词语或简称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同。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以2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0.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4年8月2日以2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7.60万股。

鉴于公司已完成2023年半年度、2023年年度、2024年中期以及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授予价格(含预留)由每股25元调整至每股24.13968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后为24.14元/股);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8.70万股。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归属26.4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已归属3.38万股,其他批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归属。

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公司实际股份,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为虚拟股票标的,一份股票增值权虚拟对应一股A股普通股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激励额度。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日,2023年激励计划在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40万股,加上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数量为265.00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计为353.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股票增值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相关权益的授予/归属/行权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一)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219.4199万股的1.8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46%,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5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7%,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二)拟授出股票增值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0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219.4199万股的0.04%。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2人,占截至2026年7月16日公司员工总数938人的9.81%。包括: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相关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志华、HE YUNFEN(贺芸芬)夫妇。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肖志华先生现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HE YUNFEN(贺芸芬)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生物药研发经验,全面参与公司战略规划、运营管理,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核心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13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生物医药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该等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在授予前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或在预留部分进行分配或调减。但调整至预留部分后,该部分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1、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拟授出股票增值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向外籍员工5人授予5.0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219.4199万股的0.04%。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拟授出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五)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相关权益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本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7.8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7.8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27.85元/股。

(二)相关权益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27.85元/股,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27.30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22.90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22.81元/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23.75元/股。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所有股票增值权行权或作废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后的其他限售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有关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限,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分三批次行权。

(2)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3)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兑付安排

1)公司以每一可行权日当天的股票收盘价作为兑付价格,且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股。

2)激励对象的税后收益发放安排如下:

每批次行权所获激励额度公司应于行权之日起12个月内发放完毕,具体兑付时间由公司根据整体资金安排确定。

七、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行权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行权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行权条件之一。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行权批次及归属/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表格中业绩考核目标,以2025年度可比口径持续经营主营业务收入为基准,各考核年度均采用相同可比口径核算收入指标,确保口径统一、数据可比。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

注:上述表格中业绩考核目标,以2025年度可比口径持续经营主营业务收入为基准,各考核年度均采用相同可比口径核算收入指标,确保口径统一、数据可比。

各归属/行权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实际可归属/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不能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亦不能递延至下期归属/行权,按规定作废失效。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行权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结果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行权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行权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取消归属/行权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考核层面。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公司主要从事细胞培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定制研发生产服务(CRDMO服务),围绕细胞培养产品和CRDMO业务双轮驱动的业务模式,积极推动两个板块业务协同发展,稳步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持续优化。公司发挥在研发、产品、质量、市场、服务等多方面的经营优势,进一步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不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主营业务继续呈现良好发展态势,销售收入和利润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

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行权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行权的条件。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相关权益的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相关权益授予/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相关权益授予/归属/行权数量和授予/行权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相关权益的授予事宜、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及兑现收益等事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关权益。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相关权益的授予事宜、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及兑现收益等事宜。

(二)相关权益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的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法律意见书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及收益兑付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在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激励对象的行权数量、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经审查确认后,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由公司统一核算,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激励额度=兑付价格-行权价格。核算后的激励额度由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办理作废处理。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已行权但尚未兑现收益的股票增值权不再兑现。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限制性股票提前归属、股票增值权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6年7月1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4.40元/股(2026年7月16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53%、16.88%和15.75%(采用上证指数的最近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的平均日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和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以2026年7月16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测算所得,实际会计成本将以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计算。

注2: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自2026年8月开始摊销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开始摊销。

注3: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四)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不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等待期会计处理如下: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4、行权日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6-066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

● 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包含本数)。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该类投资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效益,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金额

公司拟计划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1、现金管理资金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49.5082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43,705,576.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0,944,779.7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717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完成并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已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已办理销户手续。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使用条件要求,所获得的收益用于公司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最近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注:1、上表中“募集资金总投资额度”为前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

2、上表中最近一年净资产、最近一年净利润为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上表中“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按照期间单日最高余额计算。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为12个月。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授权期限到期日(即2026年8月20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该类投资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现金管理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情况。

2、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基于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