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
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6-061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
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与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隽钱塘6号基金”或“受让方”)签署《利虔与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受让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5,600,000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价格为41.56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32,736,000元。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受让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虔先生与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利虔先生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动股5,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利虔先生持有公司25,297,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59%。
■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而作出的安排,同时受让方认可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利虔
乙方(受让方):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股份转让及其价款支付
1.1甲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56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其所对应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1.5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32,736,0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乙方应按照以下条件及期限支付:
1.2.1本协议披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16,368,000元。
1.2.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16,368,000元。
1.3如在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调整为除权后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的每股交易价格相应调整,股份转让总价款不作调整。如在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每股交易价格调整为扣除股息分红后的价格,股份转让价款亦应相应调整。
1.4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的完整所有权。
1.5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2)信息披露、合规确认及过户登记手续
1.6甲方和乙方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编制、发布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1.7自乙方付清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审查所需的申请文件。
1.8自本次股份转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相互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保密条款
1.9除非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各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进程的信息以及各方为促成本次股份转让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股份转让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保守秘密。
1.10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将持续有效。
(4)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支付或损失的任何利息、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以及被剥夺的一切应得利益,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1.12如乙方迟延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而未付款项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协议转让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3、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6、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7日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阳光诺和
股票代码:6886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H0689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安波路30号金融硅谷产业园11号楼2109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登记相关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上市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600,000股,占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转让价格为41.56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32,736,000元。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600,000股,占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利虔
乙方(受让方):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股份转让及其价款支付
1.1 甲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56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其所对应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1.5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32,736,0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乙方应按照以下条件及期限支付:
1.2.1 本协议披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16,368,000元。
1.2.2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16,368,000元。
1.3 如在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调整为除权后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的每股交易价格相应调整,股份转让总价款不作调整。如在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每股交易价格调整为扣除股息分红后的价格,股份转让价款亦应相应调整。
1.4 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的完整所有权。
1.5 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2)信息披露、合规确认及过户登记手续
1.6 甲方和乙方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编制、发布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1.7 自乙方付清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审查所需的申请文件。
1.8 自本次股份转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相互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保密条款
1.9 除非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各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进程的信息以及各方为促成本次股份转让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股份转让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保守秘密。
1.10 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将持续有效。
(4)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支付或损失的任何利息、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以及被剥夺的一切应得利益,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1.12 如乙方迟延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而未付款项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筹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以及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亦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交所合规确认及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李朝华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李朝华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5日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阳光诺和
股票代码:6886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虔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2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登记相关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阳光诺和外,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资金安排需求而做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6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利虔先生与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受让方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600,000股,占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转让价格为41.56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32,736,000元。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利虔
乙方(受让方):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股份转让及其价款支付
1.1 甲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56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其所对应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1.5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32,736,0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乙方应按照以下条件及期限支付:
1.2.1 本协议披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16,368,000元。
1.2.2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16,368,000元。
1.3 如在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调整为除权后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的每股交易价格相应调整,股份转让总价款不作调整。如在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每股交易价格调整为扣除股息分红后的价格,股份转让价款亦应相应调整。
1.4 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的完整所有权。
1.5 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2)信息披露、合规确认及过户登记手续
1.6 甲方和乙方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编制、发布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1.7 自乙方付清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审查所需的申请文件。
1.8 自本次股份转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相互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保密条款
1.9 除非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各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进程的信息以及各方为促成本次股份转让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股份转让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保守秘密。
1.10 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将持续有效。
(4)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支付或损失的任何利息、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以及被剥夺的一切应得利益,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1.12 如乙方迟延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而未付款项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利虔先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虔先生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除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利虔先生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虔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利虔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以及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亦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交所合规确认及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虔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虔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