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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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
股份分别解除质押
及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2026-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7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

股份分别解除质押

及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星河息壤(浙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息壤”)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62,571,8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84%。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为40,48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64.6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19%。本次解除质押后,星河息壤累计质押公司股份为0股,已全部解除质押。本次解除冻结股份数量为50,155,80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80.1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10%;本次解除轮候冻结股份数量为60,977,09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97.4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8.36%。本次解除冻结后,星河息壤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冻结为 12,416,07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19.8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74%。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斐尼克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斐尼克斯”)持有公司股份26,619,9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2%。本次解除司法冻结股份26,619,932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2%。

公司近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星河息壤和持股5%以上股东斐尼克斯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及解除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及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情况

2.本次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情况

本次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分别解除质押及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25年度已就该案件计提了预计损失,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度,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武威市威龙有机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公司收到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武威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武威市威龙有机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有关联,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便于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为由,申请追加武威市威龙有机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2026年6月,公司收到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甘0602民初9979号),判决武威市威龙有机葡萄种植有限公司支付武威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753,990.4元,驳回武威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44元,由武威市威龙有机葡萄种植有限公司负担15144元,武威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 年 6 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武威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市威龙有机葡萄种植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威龙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5)甘0602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5)甘0602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依法判令:解除山东威龙公司与林业部甘肃濒危动物研究中心(现国家林业局甘肃濒危动物保护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20073亩土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连带支付违约金479.3万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2025年度已就该案件计提了预计损失,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度,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已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