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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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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末期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2026-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2026-042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末期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年度末期每股现金红利0.0779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6月1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末期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公司拟回购但尚未注销的72,437,200股限制性股票除外)。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6年3月31日及2026年6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度中期分红授权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2025年年度末期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公告》以及《中国交建关于调整2025年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自愿性公告》,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年度末期现金红利不低于0.7729元(含税),以公司总股本16,274,644,225股为测算基准,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约为12.58亿元。前述公司总股本尚未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未注销的股份,以及拟回购尚未注销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最终实际有权参与权益分配的股数将扣除公司回购尚未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2026年6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60,857,946股A股股份完成注销手续,公司的总股本由16,274,644,225股变更为16,213,786,279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6,213,786,279股(其中A股11,795,310,279股,H股4,418,476,000股),扣除公司拟回购但尚未注销的72,437,200股限制性股份后,有权参与权益分配的总股本为16,141,349,079股(其中A股11,722,873,079股,H股4,418,476,000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A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是指根据A股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股利):

虚拟分派的A股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股本总数=(11,722,873,079×0.07793)÷11,795,310,279≈0.07745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7745)÷(1+0)=(前收盘价-0.07745)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A股现金股息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年度末期现金红利为每股0.07793元。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年度末期现金红利为每股0.0701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年度末期现金红利为0.0701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税前实际派发年度末期现金红利每股0.0779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016562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