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8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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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客户O业务合作起始时间为2023年,主要为吡美莫司原料药供货,公司作为客户O吡美莫司原料药唯一供应商,供货保质保量且稳定,从技术、供应链、市场深度等层面均有效互补,客户粘性较强。
公司与客户P合作已存续多年,海外市场渠道壁垒较高,客户替换供应商成本较大;当前除常规API业务外,CMO业务也已经引入合作,合作粘性持续增强,长期合作基础稳固。
公司与客户Q合作主要为拓展奥司他韦胶囊(10粒)线上医药流通渠道。合作内容主要由对方负责该产品药师帮平台销售运营,经其运营,2025年该产品位列药师帮同品类销量第一,品牌效应凸显;双方约定2026年新增京东、阿里平台合作,深耕C端市场。双方合作成果良好,已达成多渠道扩容合作规划,合作关系稳定且具备持续拓展空间。
公司与客户S合作时间为2025年,主要交易内容为专供俄罗斯市场原料药分销,合作品种为丙酸交沙霉素。俄罗斯市场流通准入、客户资源具备较强地域性壁垒,客户掌握稳定下游制剂厂资源;当前海外仿制药需求具备刚性,双方围绕区域独家分销形成排他性合作约定,同步规划后续其他抗感染原料药品种导入俄罗斯市场,业务拓展空间良好,合作具备可持续性。
三、结合销售品种、销售模式,说明公司境外业务收入波动较大、毛利率显著高于内销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分品种、分模式公司业务收入及毛利率情况:
表1 境外业务收入构成及毛利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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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内销业务收入构成及毛利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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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境外主要销售品种明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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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内销主要销售品种明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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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业务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收入为51,971.06万元,较上期57,546.42万元下降5,575.36万元,降幅为9.69%。境外业务收入波动主要受境外产品销售品种结构变化以及技术服务收入结算时点影响,具有商业合理性。
1、销售品种结构:成熟品种回落与新兴品种放量并存
从销售品种看,公司境外产品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原料药业务。本期境外产品销售收入为45,264.10万元,其中原料药收入44,230.76万元,占境外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较高。境外原料药品种中,部分成熟品种销售收入有所下降,例如米卡芬净原料药收入由上期9,721.17万元下降至本期4,104.20万元,卡泊芬净原料药收入由上期6,870.22万元下降至本期4,501.39万元,主要系相关产品在境外市场销售多年后,受市场竞争格局、客户采购节奏及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影响,销售规模有所回落。
与此同时,公司部分新兴或核心品种实现较快增长,对成熟品种收入下降形成一定弥补。例如达巴万星原料药收入由上期2,051.38万元增长至本期9,030.80万元;阿尼芬净、非达米星等品种仍保持较大销售规模。上述变化反映了公司境外原料药业务存在不同品种之间的生命周期切换,收入波动符合医药原料药业务的商业特点。
2、销售模式特征:技术服务收入受项目里程碑及结算时点影响
从销售模式看,境外技术收入具有较强的阶段性特征。本期境外技术收入为100.34万元,较上期1,925.72万元下降较多,主要系境外技术服务项目通常依据合同约定的研发、注册、交付或商业化里程碑确认收入,不同年度里程碑达成和结算时点不同,导致技术收入在年度之间存在一定波动。因此,本期境外业务收入下降主要系成熟产品收入回落及技术收入阶段性下降共同影响所致,具有合理性。
(三)境外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内销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综合毛利率为62.41%,高于内销业务毛利率44.44%;其中,境外产品销售毛利率为56.84%,高于内销产品销售毛利率43.01%。境外业务毛利率较高主要与销售品种结构、目标市场特点及销售模式差异有关。
1、境外产品销售以高壁垒原料药为主,海外规范市场具有一定准入门槛
公司境外销售的非达米星、达巴万星、阿尼芬净、卡泊芬净、米卡芬净等原料药主要面向海外规范市场,相关市场对供应商的质量体系、GMP合规、注册文件、客户审计及持续供货能力要求较高,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因此,公司境外原料药业务能够取得相对较高的产品毛利率。本期境外原料药收入为44,230.76万元,毛利率为57.54%,是境外产品销售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
2、内销业务受部分低毛利品种影响,整体产品毛利率相对较低
内销产品中部分品种受国内市场竞争、集采或终端价格传导等因素影响,毛利率相对较低,拉低了内销产品销售毛利率。例如,本期内销奥司他韦原料药收入4,631.60万元,毛利率同比有所下降;奥司他韦制剂收入6,659.55万元,毛利率同比有所下降。上述低毛利品种占内销收入一定比重,使得内销产品销售毛利率低于境外产品销售毛利率。
3、境外业务包含权益分成收入,进一步拉高综合毛利率
此外,公司境外业务中包含权益分成收入。本期境外权益分成收入为6,606.62万元,该类收入系基于境外合作产品商业化销售情况或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直接对应成本较低,列示毛利率为100%;而内销业务本期无权益分成收入。权益分成收入进一步拉高了境外业务综合毛利率,使得境外综合毛利率高于境外产品销售毛利率,也显著高于内销业务毛利率。
综上,公司境外业务收入波动主要受境外原料药品种生命周期切换、客户采购节奏变化及技术服务收入里程碑结算时点影响;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内销业务,则主要系境外销售以高壁垒原料药为主、海外规范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同时境外业务包含较高毛利的权益分成收入,而内销业务受部分低毛利品种影响较大所致。相关收入波动及毛利率差异符合公司业务模式和产品结构特点,具有合理性。
四、列示主要经销商客户、销售收入、毛利率,说明主要订单的合同签订时间、发货时间、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终端客户及终端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发货至收入确认间隔时间显著较长的订单,是否存在经销商压货或期后退货情形,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一)主要经销商客户、销售收入、毛利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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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客户主要订单的合同签订时间、发货时间、收入确认时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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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销售方面: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签收(或验收合格)后,即认为客户已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此时确认销售收入。
出口销售方面:在完成海关报关手续及按销售合同约定的贸易模式和交付条件,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确认收入。
(三)上述客户终端客户及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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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客户Q就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的合作是基于电商平台“药师帮”,不存在主要终端客户,供货对象主要是单体药店和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此类终端无法操作压货,且自身也不具备承担压货风险的能力。
根据上述客户的邮件回复,上述客户终端销售情况正常,不存在存货长期大量积压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经销商压货的情形。
截至2026年5月末,上述主要经销客户均不存在期后退货的情形。
五、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公司境外收入采取的审计程序及其充分性、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客户的函证与走访具体情况、与出口退税、外管局收汇数据、中信保数据等第三方数据的验证及匹配情况等。
会计师回复:
(一)境外收入总体情况与审计应对策略:
公司本期境外收入为51,971.0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2.47%,系重要的收入来源。我们将其识别为特别风险或重要审计事项。我们的总体策略是以获取外部直接证据和高权威性第三方数据验证为核心,设计组合性程序,确保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二)已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及具体情况:
与海关出口数据的核对验证
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作为国家官方出口监管数据,具有高度权威性和客观性。我们执行了以下核对程序:
核对范围与结果:我们已将公司2025年1-6月的全部外销账面记录,与海关电子口岸出口数据(经擎天系统解密)进行了核对。
下半年数据的验证路径:基于上半年核对确认的数据匹配情况,对于下半年收入,我们通过对欧洲核心客户的实地走访、独立函证,以及对大额交易的出口报关单、提单等核心单据执行细节测试,对境外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
核对结论:经核对,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差异率低于1%,差异主要系收入确认时点与海关统计时点存在差异等时间性因素所致,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未发现公司账面外销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存在重大不一致。结合客户函证、境外客户走访、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发票及银行收汇凭证等其他核查程序,未发现公司境外销售收入确认存在重大异常。
境外客户函证情况
我们对境外主要客户执行了独立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含本期交易发生额及应收款项余额。函证覆盖了境外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回函情况良好。针对回函差异,已检查余额调节表并核查原始凭证,确认差异合理且金额不重大。对未回函部分,已执行替代程序,检查了全套销售及交付单据,核实了收入的真实性。
具体函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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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客户实地走访情况
我们对重要境外客户执行了现场走访程序。我们已对位于欧洲的主要境外客户进行了实地现场走访,走访过程中核对了客户经营场所及人员身份,当面确认了合作背景、交易真实性、本期交易额及款项结算等关键事项,走访结果与公司账面记录及函证结果一致。具体走访时间及客户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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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司第二大外销客户(位于美国),因签证原因未能前往现场走访。我们已对该客户执行了重点函证程序并取得确认回函,同时全面检查了与该客户的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银行收汇凭证等全链条外部单据,上述证据均充分验证了该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其他收入相关常规实质性程序。
资金流验证:抽查大额境外回款银行水单,核对付款方名称与金额,确认资金真实回笼且与销售业务匹配。
分析性程序:对境外收入及毛利率等执行月度及同比波动分析,结合销量、汇率等因素进行复核,未发现异常波动。
细节测试:采用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出库单、出口报关单或提货单及销售回款等。
截止测试: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核对至出库单、出口报关单或提货单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估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三)与其他第三方数据验证情况的说明:
外管局收汇数据:公司所有涉外收入均已合规办理申报。我们在资金流验证程序中,已直接抽查了银行收汇水单及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在单笔层面实现了对收汇方和金额的实质性核验,未发现重大异常。
中信保数据:经了解,公司本期未就全部外销收入向中国信保投保信用保险,仅对部分风险较大的客户投保,因此无对应的承保数据可供核对。这与公司主要通过与核心客户长期合作、采用较低风险结算方式开展业务的特点相符,我们在函证和走访中亦未发现客户信用及回款异常。
(四)对境外收入审计程序充分性、有效性的结论: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年审会计师对境外收入采取的审计程序充分、有效,通过对境外收入采取的审计程序可以确认公司境外收入真实、准确。
六、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企查查等公开网站对前十大客户的工商信息进行查询,了解交易对象的具体情况、交易背景及销售模式,判断是否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2、了解前十大客户的信用政策,抽查前十大客户对应的销售合同/订单,检查合同关键条款(如交货方式、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换货政策),检查前十大客户期后回款情况,与银行流水进行抽查核对,查验收款单位、金额是否一致;抽查原始进账单或银行收款通知书,检查付款单位与挂账单位是否一致、入账金额与原始凭证是否一致;
3、核查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入、毛利率及同比变动情况,获取前三大客户近三年交易明细,分析销售数量、单价变动趋势,核查下降原因;结合合同订单覆盖率,确认下降趋势是否合理,并抽样检查前期收入确认凭证,确认收入确认时点的正确性;
4、执行函证程序:对前十大客户的交易发生额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实施独立函证,对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测试;
5、获取新增的前十大客户的开发档案,访谈销售部门等相关部门,了解获取该客户的途径,检查与这些客户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关注合同有效期、续约条款、最低采购承诺及终止条款;若仅有单笔订单,分析后续订单获取的可行性,结合该客户所在国家及地区的市场准入情况,判断未来合作是否具备可持续基础;同时核查期后(2026年一季度)是否已有新增订单产生;
6、核查主要境外销售区域、主要产品品种及规格,分析月度、季度收入波动;对2025年1-6月外销账面记录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导出的出口数据进行勾稽核对;对下半年外销收入,通过检查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发票、银行收汇凭证及客户函证、走访等程序,核实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及所属会计期间;
7、通过对欧洲核心客户的实地走访、独立函证,以及对大额交易的出口报关单、提单等核心单据的细节测试,实现了对收入真实性的充分验证;
8、抽查大额境外回款银行水单,核对付款方名称与金额,确认资金真实回笼且与销售业务匹配;
9、获取境外与内销产品的具体品种结构及单位售价、单位成本明细,查验各产品境外与境内的毛利率差异;
10、检查大额的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发票等原始业务单据,核实收入确认的时点与金额的准确性;
11、获取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明细表及终端流向清单,将其期末库存数量与公司对其发货数量进行勾稽,核实是否存在大量囤货或压货现象,核实终端采购的真实性;
12、抽样检查主要订单的合同签订日、生产完工日、公司发货日、物流运抵日、客户签收日及收入确认日,判断是否存在人为延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13、核查期后销售退回、红字发票及银行流水情况,判断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期后退货的情形;
14、实施截止测试程序,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核对至出库单、出口报关单或提货单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估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二)核查意见
1、公司前十大客户的销售真实、可验证。通过工商信息等公开网站查询,未发现前十大客户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本年度前三大客户收入同比下降,属于正常的商业波动,前期收入确认均依据合同约定的控制权转移时点予以确认,收入确认时点正确;针对前十大客户的应收账款,函证回函比例及期后回款情况良好,未回函部分已执行替代测试,未发现重大回收风险或异常挂账;
2、本年度前十大客户中新增客户均与公司建立了真实的商业合作关系,合作背景清晰,部分前十大客户中新增客户期后已产生后续订单或延续合作安排,未发现新增客户交易缺乏商业实质的重大异常,表明该等合作关系具备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公司境外业务收入波动主要受境外原料药品种生命周期切换、客户采购节奏变化及技术服务收入里程碑结算时点影响。经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出口数据逐月勾稽核对,账面境外收入与海关统计数据未见重大差异。境外毛利率显著高于内销毛利率符合公司业务模式和产品结构特点,具有合理性;
4、公司主要经销商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期发货量与终端销售量及期末库存量之间构成合理逻辑关系,未见公司通过向经销商压货的情形,抽样检查的主要订单从发货至客户签收的时间间隔与常规物流运输周期相匹配,未见发货至收入确认间隔时间显著较长的异常订单。经检查期后销售退回及红字发票记录,未发现异常退货情况;
5、对公司境外收入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充分的、有效的,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且适当,能够支持本期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问题三:关于研发支出。年报显示,公司2025年研发投入5.93亿元,同比增长90.32%,其中资本化金额2.88亿元,同比增加1,911.82%,主要系BGM0504注射液中国、印尼两地三期临床试验及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粉雾剂验证性临床试验推进;费用化金额3.05亿元,同比增加2.52%;构成方面,检验检测费、委托外部机构研发分别为3.35亿元、5,094.09万元,同比大幅增加;2026年一季度研发费用1.20亿元。
请公司:(1)结合主要在研管线的研发阶段、临床试验方案、计划入组及实际入组人数、人均成本等,对比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说明研发支出与公司研发进度、入组进度的匹配性;(2)结合资本化政策、研发进展,说明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粉雾剂资本化时点、资本化金额确认依据,本期投入金额与资本化增加金额不一致的原因,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政策及核算是否具有一贯性,资本化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3)说明近两年前五大研发服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采购金额、采购时间、资本化和费用化情况、合作历史、合作项目及有无关联关系,如主要研发服务供应商发生变化,说明变化原因;(4)说明检验检测费的具体购买内容,以及检验检测费、委托外部机构研发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研发外包采购金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5)量化说明购建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资金投入与开发支出、研发费用、预付款项、应付款项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存在异常;(6)结合在研项目实际研发进度,说明2026年一季度研发费用大幅增长的合理性;(7)结合公司研发费用的归集标准、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等情况,说明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区分是否准确,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回复:
一、结合主要在研管线的研发阶段、临床试验方案、计划入组及实际入组人数、人均成本等,对比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说明研发支出与公司研发进度、入组进度的匹配性。
公司2025年研发投入为59,338.37万元,其中BGM0504注射液(中国)项目本期投入25,948.63万元,为BGM0504注射液在国内开展三期临床试验的支出。临床研发项目支出具备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公司各阶段支出变动均与项目实际推进节奏相契合。
2025年度,BGM0504注射液在国内开展三期临床试验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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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止2025年,围绕核心在研管线,相关临床研发阶段、临床试验方案、计划入组及实际入组人数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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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比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说明研发支出与公司研发进度、入组进度的匹配性
因竞品企业公开披露的数据通常未拆分至具体管线项目,亦未关联入组人数、试验中心、随访周期等业务细节;此外,各公司在研发费用分摊、多中心试验的管理成本归集等维度存在差异,即使同一靶点品种,其单例费用在不同申办方之间也不具备严格的可比性,目前尚无统一口径的行业基准数据供参考。
受前述数据可及性影响,目前暂无可比产品同适应症、同开发阶段的具体费用明细,但可从项目研发投入、研发进度等方面进行对比;总入组数角度,BGM0504注射液III期临床的入组规模和研发进度与同行业可比项目总体相仿,不存在明显偏离行业常态的情形。
公司选取了处于三期临床阶段的GLP-1类产品进行同行业对比,且其适应症为2型糖尿病、超重/肥胖治疗。经查询可比公司情况,同行业可比产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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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金额包含该项目中国和美国的临床试验。
注2:本金额为该项目截至2026年1月累计投入。
由上表所示,2025年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率为48.61%,与专注多肽创新药、同期推进GLP-1管线III期临床的甘李药业趋同。恒瑞医药作为大型综合创新药企,管线布局覆盖创新药、仿制药、早期研发等多领域,早期基础研究费用化占比更高,因此整体资本化率相对偏低,属于大型药企与专精多肽创新药企的正常结构差异,不存在异常偏离。
2025年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48.49%,与恒瑞医药、甘李药业、翰森制药处于同一高强度研发区间,符合代谢类创新药III期临床阶段高投入的行业特点。其中公司该比例稍高于其他可比公司,主要由于与恒瑞医药等头部企业相比,公司由仿制药带来的收入体量较小。因此,公司研发投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从研发进度角度来看,公司与可比公司在研发进度方面都进入了III期临床阶段,公司和甘李药业、恒瑞医药的项目整体投入均相对较高。
截止2025年,BGM0504注射液III期临床试验CRO合同里程碑,支付进度和节点完成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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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在研发支出核算及开发支出资本化过程中,CRO等外部研发服务费用的确认以实际履约进度为基础,结合受试者入组进度、研究中心启动情况、临床访视及数据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多维度履约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并非以合同约定付款节点作为单一确认依据。公司在报告期内已结合各临床试验项目的入组人数及试验进展情况,对相关CRO服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持续评估,并据此对费用发生与资本化归集进行相应调整。
BGM0504注射液在国内开展的III期临床试验在2025度进入参与者集中筛选入组阶段及常态化随访阶段,该阶段对研究中心数量、入组速度,数据管理质量及监查频次的要求更高,相较于临床Ⅰ期、Ⅱ期而言该阶段对应的CRO服务费处于高位,符合临床研发项目支出的阶段性特征。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临床阶段在研管线的研发支出变动,与各项目的临床试验阶段进展、方案设计的入组规模、实际入组完成进度相匹配。
二、结合资本化政策、研发进展,说明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粉雾剂资本化时点、资本化金额确认依据,本期投入金额与资本化增加金额不一致的原因,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政策及核算是否具有一贯性,资本化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
(一)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粉雾剂资本化时点及资本化金额确认依据
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并非按照创新药、仿制药进行划分,而是结合医药行业及公司研发流程特点,按照药品研发项目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如下:
(1)需要临床试验的药品研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是指药品研发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前的所有研发支出;开发阶段支出是指药品研发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后的研发支出。
(2)其他药品研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是指项目开始至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前的所有研发支出;开发阶段支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后的研发支出。
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粉雾剂属于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药品研发项目,适用上述第(1)类资本化政策。公司于2024年取得该项目Ⅲ期临床试验相关批件后,项目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相关研发风险较前期降低,项目技术可行性、注册路径及商业化预期进一步明确。因此,公司自该项目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后,将后续发生且直接归属于该项目、能够可靠计量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开发支出。
该项目资本化金额的确认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已取得Ⅲ期临床试验相关批件并进入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规定的开发阶段;公司具有完成该项目研发、取得注册批件并实现商业化的意图和能力;项目相关支出能够按照研发项目进行可靠归集;资本化支出均为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并直接归属于该项目的临床试验、委托研发、检测注册、材料及人工等支出。
(二)本期投入金额与资本化增加金额不一致的原因
本期该项目研发投入金额为1,605.12万元,其中资本化研发投入1,256.86万元,费用化研发投入348.26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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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本期投入金额与资本化增加金额不一致,系研发投入统计口径包含资本化研发投入及费用化研发投入,而开发支出增加金额仅包含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所致。上述差异具有明确的核算依据,符合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
此外,2024年度为该项目首次发生开发支出的年度,因该项目存在委托研发内容,公司在附注明细列示时暂列为其他项目。2025年度公司根据项目研发进展、合同执行情况及支出归集情况,确认其满足内部开发支出列示条件后,将其列入对应项目。上述事项属于开发支出附注明细列报归类调整,不影响该项目研发投入费用化、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及金额确认。
(三)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政策及核算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
公司报告期内研发投入资本化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对同类研发项目均按照相同政策执行,不存在选择性资本化的情形。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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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行业可比公司政策看,不同公司对研发项目资本化时点的具体表述存在一定差异,但通常均以研发项目进入后期临床、关键性临床,或取得能够表明研发风险显著降低的外部节点作为开发阶段起点。公司对于需要临床试验的药品研发项目,以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作为开发阶段起点,与恒瑞医药等同行业公司关于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后资本化的政策总体一致。公司对于其他药品研发项目,以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作为开发阶段起点,资本化时点相对谨慎。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在同时满足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并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的意图、能够证明其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有足够的技术及财务资源支持完成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公司以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作为需要临床试验药品研发项目开发阶段起点,并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确认开发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相关规定。
综上,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粉雾剂属于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药品研发项目,公司自该项目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后,对后续发生且直接归属于该项目、能够可靠计量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资本化时点及金额确认依据充分。本期研发投入金额与资本化增加金额不一致,系研发投入统计口径包含资本化及费用化支出,而开发支出增加金额仅包含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所致,差异具有合理性。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政策及核算在报告期内具有一贯性,相关资本化政策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思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说明近两年前五大研发服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采购金额、采购时间、资本化和费用化情况、合作历史、合作项目及有无关联关系,如主要研发服务供应商发生变化,说明变化原因。
(一)前五大研发服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1、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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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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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研发服务供应商发生变化,说明变化原因:
为丰富创新药研发管线,夯实项目前期研发基础,2025年公司开展BGM0504片剂、BGM1812注射液、BGM1812片剂、BGM2102注射液等创新药项目的探索性临床研究。该类前期探索性临床研究主要由供应商D提供配套研发技术服务,多项目同期启动落地,使得当期对应研发服务采购需求持续提升,进而导致2025年相应的采购金额同比增加。
2024年公司委托供应商F开展BGM0504注射液相关实验研究,相关实验工作已于当期完成落地。报告期后,公司未再与供应商
F新增该项目及其他同类药理毒理实验合作业务,后续无新增研发服务采购需求,相较于2024年有专项实验采购支出的情况,后续期间对供应商F的采购金额相应减少,采购金额变动具备合理性,与项目研发进度高度匹配。
综上,公司各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均紧密贴合各年度新药研发项目推进计划,采购变动真实反映公司研发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
四、说明检验检测费的具体购买内容,以及检验检测费、委托外部机构研发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研发外包采购金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一)说明检验检测费的具体购买内容,以及检验检测费、委托外部机构研发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的检验检测费主要包括检验费、测试手段购置费、加工费、中间实验费、工艺开发费等。2025年公司检验检测费为10,442.9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9.51%,主要为口服BGM0504片剂、BGM1812注射液开展美国Ⅰ期临床试验带来的测试手段购置费增加。同时由于公司2025年开展了包括口服BGM0504片剂、BGM1812注射液、BGM2102注射液等多个项目的药理毒理研究,测试手段购置费相应增加。2025年检验检测费涉及的主要在研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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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公司委托外部机构研发金额为2,466.8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89.97%,主要为公司与深圳奥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BGM0504片剂的合作研发、与徕特康(苏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合作筛选临床前候选化合物带来的相关研究经费及里程碑费用,同时由于公司将资源集中于创新药研发,发酵类产品等仿制药投入相应减少,使得2025年公司委托控股子公司重庆乾泰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发的费用较2024年有所减少。2025年公司委托外部机构研发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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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研发外包采购金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公司委托研发与同样从事GLP-1药物研究的同行业公司金额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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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公司委托研发支出2,466.83万元。从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来看,同样从事GLP-1药物研究的众生药业、华东医药、丽珠集团等委外研发支出规模均较大,公司委托研发支出较高符合行业特征。
五、量化说明购建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资金投入与开发支出、研发费用、预付款项、应付款项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本期公司现金流量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金额为45,340.87万元,系根据长期资产及资本化研发投入相关科目的现金流量辅助核算明细归集形成。公司将相关项目按增项、减项进行归集,具体勾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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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长期资产及资本化研发投入相关增项合计55,268.10万元,减项合计9,927.22万元,净额为45,340.87万元,与现金流量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列示金额一致。
从具体构成看,增项主要包括开发支出净增加28,843.67万元、在建工程增加18,739.39万元、预付开发支出项目款项增加3,106.96万元、应付购买长期资产款项期初未差额2,041.63万元、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1,690.08万元、无形资产净增加345.63万元等;减项主要包括利息资本化4,624.33万元、票据支付固定资产采购款4,207.68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在建工程637.2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开发支出403.13万元等。上述减项主要为票据支付、资本化利息、职工薪酬归集等非现金流量项目或内部归集项目,影响长期资产及开发支出的账面形成,但不直接构成本期现金支付。
从账面长期资产及资本化研发投入形成情况看,本期固定资产新增16,858.22万元;无形资产新增345.63万元,均系对外直接采购取得,本期不存在由内部研发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的情形;公司多项重点研发项目持续推进,本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投入形成开发支出净增加28,843.67万元。相关研发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相关资本化支出暂在开发支出科目列报,未结转至无形资产。上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开发支出账面增加金额合计46,047.52万元。
本期现金流量表列示的购建长期资产支付现金45,340.87万元,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开发支出账面增加金额46,047.52万元差异706.65万元。该差异主要系资本化利息、职工薪酬归集、票据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预付款项及应付款项增减变动等现金流量表口径与资产负债表发生额口径差异所致。相关差异均有具体明细对应,购建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资金投入与开发支出、研发费用、预付款项、应付款项之间的勾稽关系整体匹配,不存在重大异常。
六、结合在研项目实际研发进度,说明2026年一季度研发费用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研发费用120,151,095.89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4.93%,主要为BGM0504片剂、BGM1812注射液、BGM2102注射液等项目以及创新药前期筛选和概念验证带来的研发支出。2026年第一季度研发费用涉及的主要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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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M0504片剂、BGM1812注射液的研发投入主要来源于其中国和美国的Ⅰ期临床试验费用。口服BGM0504片于2025年10月在中国启动剂量递增的Ⅰ期临床试验,以评估BGM0504片剂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动力学,并于2025年8月在美国启动Ⅰ期临床试验,该两项试验已于2026年3月读出数据。上述项目对应2026年第一季度研发费用支出3,855.13万元。
BGM1812注射液于2025年10月在美国、于2025年12月在中国分别于健康受试者及患有肥胖症/超重症的非糖尿病受试者中开展Ⅰ期临床试验,目前正在进行多剂量爬坡研究。上述项目对应2026年一季度研发费用支出1,219.68万元。
BGM2102注射液目前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其主要研发投入来源于前期非临床和药学实验费用。上述项目对应2026年一季度研发费用支出894.38万元。
此外,为持续丰富公司创新药产品管线,夯实长期研发储备,公司前瞻性布局了多款差异化候选药物,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开展多靶点创新分子的PCC筛选、机制验证、前期可行性评估等早期研发工作,该部分投入符合公司整体研发战略。
综上所述,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研发费用主要应用于BGM0504片剂、BGM1812注射液、BGM2102注射液等创新药研发项目,上述研发项目目前逐步推进,进展情况良好,研发费用对应供应商主要系国内外大型CRO企业。
七、结合公司研发费用的归集标准、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等情况,说明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区分是否准确,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及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对研发项目实行立项管理、过程管理和费用归集管理,并建立了研发项目费用归集、审核审批及会计核算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归集及研发支出资本化、费用化处理均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执行。
(一)研发费用归集标准及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建立了覆盖研发项目立项、预算管理、费用归集、审核审批及项目结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研发项目经审批立项后,由研发部门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并建立项目台账;财务部门依据研发项目归集相关费用,对研发支出进行独立核算。
公司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检验检测费、临床试验费、技术服务费、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以及其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相关费用依据合同、验收资料、发票、付款凭证、项目执行资料等原始单据归集至对应研发项目,并由研发部门、项目负责人及财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归集依据充分,归集标准明确,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区分是否准确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同时满足技术可行性、完成及使用或出售意图、未来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明确、资源保障充分以及支出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结合医药行业特点及公司研发流程,公司对研发项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如下:
1、需要临床试验的药品研发项目
研究阶段支出是指药品研发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前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开发阶段支出是指药品研发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后发生的研发支出。
2、其他药品研发项目
研究阶段支出是指项目开始至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前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开发阶段支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后发生的研发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述会计政策对研发项目所处阶段进行判断,并根据项目研发进展情况对资本化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尚未达到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相关支出均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进入开发阶段且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项目,相关支出计入开发支出。
2025年度,公司研发投入5.93亿元,其中资本化金额2.88亿元,同比增长1,911.82%,主要系BGM0504注射液中国及印尼Ⅲ期临床试验项目以及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粉雾剂验证性临床试验项目持续推进所致。
其中,BGM0504注射液项目已进入Ⅲ期临床试验阶段;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粉雾剂项目开展的验证性临床试验属于产品注册申报前的重要关键性临床试验。根据公司会计政策,需要临床试验的药品研发项目在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后进入开发阶段,因此上述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相关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处理,符合公司会计政策规定。
经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进行比较,恒瑞医药、海思科等同行业公司对于创新药研发项目亦通常将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或关键性临床试验)作为进入开发阶段的重要判断依据,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因此,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划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准确。
(三)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成本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的情形
公司研发支出按照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各项研发支出均能够取得相应业务资料和财务凭证支持,并按照研发项目归集和核算。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支出主要用于药品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检验检测费、临床试验费、技术服务费、委托研发费用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公司严格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进行核算,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其他与研发活动无关的成本费用未计入研发支出。
经自查,公司研发费用归集标准明确,研发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有效,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划分符合公司会计政策规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准确,不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的情形。
综上,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区分准确,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准确,不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八、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核查临床试验合同及方案,核查约定的计划入组例数、实际入组例数、观察周期、人均成本,本期临床试验费总投入与实际入组人数的单位成本;
2、核对里程碑与费用确认:检查费用确认凭证,核对CRO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服务确认单、入组及出组进度、访视进度与临床试验实际推进阶段是否逻辑一致,评价相关研发服务费用确认是否以实际履约进度为基础,而非仅以付款节点作为确认依据;
3、核查资本化时点的合规性:检查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粉雾剂项目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内部审批文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评估技术可行性(如完成该药以出售或使用)及产生经济利益可能性的证据是否充分;
4、核查资本化金额确认依据:复核资本化金额计算过程及结果,区分直接归属成本(临床试验费、材料费)与间接分摊成本;重点核查“本期投入金额”与“资本化增加金额”的差异,结合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政策,分析其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5、评价政策一贯性:追溯复核公司以前年度同类III期项目资本化时点是否一致,对比同行业同类吸入制剂或创新药的资本化会计政策,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调整时点操纵利润的情形,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
6、获取近两年前五大研发服务供应商名单,通过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核查其工商信息,了解交易对象的具体情况及交易背景,判断是否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7、合同及交易实质核查:抽取大额采购合同,核对采购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期限与结算条款等。对主要供应商实施独立函证,函证交易发生额及期末往来余额;
8、获取检验检测费明细账,区分具体购买内容,并将其对应至具体在研项目及临床试验中心,核查检验检测费、委托外部机构研发金额的归集的准确性,将2025年支付金额与2024年同期对比,分析其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9、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外包采购的公开信息,对比公司数据,了解相关行业情况,检查其一致性;
10、复核资金流水与账面勾稽计算情况:获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明细,检查长期资产及资本化研发投入与现金流量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勾稽模型的正确性以及与开发支出、研发费用、预付款项、应付款项之间的勾稽关系与匹配情况;
11、执行期后截止性测试:抽取2026年一季度末前后的大额研发费用凭证,检查发票日期、服务提供日期、验收确认日期,确认费用是否归属于正确会计期间,排除跨期调节;
12、匹配季度里程碑事件:获取一季度临床试验进度报告,并检查相关结算单据;
13、执行穿行测试与控制测试:选取样本执行穿行测试,跟踪其研发活动从立项、预算审批、合同签订、费用发生、验收确认到财务入账的全过程。重点测试研发人员工时记录、材料领用是否专用于特定研发项目,评估内控设计及执行有效性;
14、核查公司资本化与费用化区分的标准,对相关资本化与费用化情况进行抽样复核,检查其研发费用的相关会计核算是否准确;
15、费用性质实质性分析:获取研发支出明细,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相关的成本、费用混入。重点关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界限是否清晰。
(二)核查意见
1、公司主要在研临床试验计划入组例数、实际入组例数、观察周期与合同及方案一致,人均成本计算无误。本期费用确认凭证所对应的里程碑节点与CRO提供的入组进度报告及服务确认单相符,未见重大异常或偏离,因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公开信息有限,目前尚无统一口径的行业基准数据供参考,就目前有限的数据分析,研发支出与公司研发进度、入组进度与同行业可比项目总体相仿,不存在明显偏离行业常态的情形;
2、公司对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粉雾剂项目的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资本化金额归集准确。“本期投入金额与资本化增加金额不一致”的情形,主要为研发投入统计口径包含资本化研发投入及费用化研发投入,而开发支出增加金额仅包含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所致,具备商业合理性。公司近两年对研发投入的资本化政策一贯执行,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不存在显著实质性差异;
3、公司近两年前五大研发服务供应商的交易具备真实商业背景,采购内容与公司在研项目需求相符。经工商信息核查,除已披露的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未发现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对于期间主要供应商发生的正常变动,我们已获取相关合同及内部审批记录,变动原因具有商业合理性;主要供应商的交易额及往来余额经独立函证确认;
4、相关费用增长与检测项目数量、实际入组人数、观察频次及项目推进阶段相匹配,未发现采购单价存在重大异常。经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公司委外研发金额占总研发投入的比例处于行业合理水平,未见异常;
5、公司购建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资金投入与开发支出、研发费用、预付账款、应付款项之间的勾稽关系逻辑正确,差异均可解释。经资金流水与账面勾稽调节,本期研发相关现金支出与预付款项变动、应付项目变动、费用化金额及资本化增加额之间的数学等式成立,未见将非研发性质的长期资产购置款混入研发预付账款,或通过应付账款跨期调节研发费用以规避资本化的异常情形;
6、公司2026年一季度研发费用的增长具有合理性。经执行期后截止测试,大额费用凭证的服务提供日期及验收确认日期均归属于一季度,不存在跨期调节费用的情况,相关结算依据完备,与项目实际研发进度相符;
7、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机制,且在2025年度得到有效执行。经穿行测试与控制测试,研发项目的立项、预算审批、合同签订及费用报销审批流程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依据充分,归集标准明确。公司严格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处于研究阶段的项目支出已全部费用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项目支出确认依据充分。经抽样审计,未发现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混入研发支出核算的情形,研发费用及开发支出的会计核算整体准确。
问题四:关于应收账款。年报显示,2025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3.68亿元,坏账准备余额5,201.35万元,1年以内账龄占比由92.07%下降至81.74%;不同账龄计提比例分别为3.16%、49.83%、63.28%、100%,去年年报显示计提比例分别为5%、10%、50%、100%,报告期确认应收账款坏账损失1,968.60万元,去年同期为1,156.86万元;前五名应收账款欠款方余额合计1.38亿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7.57%。
请公司:(1)列示应收账款前十名余额的名称、交易内容及交易金额、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账龄结构、逾期金额、坏账计提、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结合信用结算政策、同行业可比公司账龄结构变动情况,说明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比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按单项计提坏账而未按单项计提的情形,减值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不同账龄计提比例同比存在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本年度减值计提相关政策是否与以前年度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以前年度是否存 在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回复:
一、列示应收账款前十名余额的名称、交易内容及交易金额、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账龄结构、逾期金额、坏账计提、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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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信用结算政策、同行业可比公司账龄结构变动情况,说明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比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按单项计提坏账而未按单项计提的情形,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一)1年以上应收款余额账龄上升原因:
公司大部分客户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应收账款回款正常,少数客户未能正常回款影响了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公司202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1到2年账龄的金额较上年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1)部分制剂销售收入集中在2024年上半年,对应货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收回,期末转入1至2年的账龄区间。2)其他业务中租赁收入的部分收入未能及时回款。公司为维护了长期的业务关系,付款期限有所延长。公司于2026年度积极催款,部分款项已经收回。
(下转8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