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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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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6-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国晟科技”)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10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就问询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第一题、关于收入和成本。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6亿元,同比下滑61.97%,其中,贸易业务收入1.97亿元,同比下滑64.04%。分业务看,报告期内,光伏组件及电池收入7.84亿元,同比下滑58.89%,毛利率-20.99%;光伏电站EPC业务收入0.11亿元,同比下滑80.85%,毛利率1.61%;园林生态业务收入126.77万元,同比下滑99.03%,毛利率-786.95%。分销售模式看,报告期内,直销业务收入1.69亿元,同比下滑87.34%,经销/受托业务收入6.26亿元,同比下滑0.17%。请公司:(1)列示近两年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及关联关系、成立时间、销售及采购主要产品、单价、交易金额、交易背景、历史合作情况、业务开展模式等,并结合公司贸易业务的合同条款、货权转移、风险报酬承担、定价权等,说明收入确认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同为公司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形,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商业合理性;(2)分销售模式列示光伏组件及电池业务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及关联关系、成立时间、交易背景、合同金额、单价、履约进度、收入和成本确认时间及金额、交货方式、结算情况等,结合合同条款、货权转移的时点和确认依据、客户回款和对外销售的情况等,说明公司光伏业务收入和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以及是否存在以前年度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列示光伏电站EPC项目前十大业主方、发包方和分包方情况、业务模式、公司承担的义务、履约进度、收入确认和成本分摊情况,并结合EPC项目细分成本及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光伏电站EPC业务收入、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4)列示公司园林业务的前十大客户名称及关联关系、对应项目名称、历史收入和成本确认及回款情况,说明园林业务收入大幅下滑、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匹配、以前年度收入确认不审慎等情况。

公司回复:

一、列示近两年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及关联关系、成立时间、销售及采购主要产品、单价、交易金额、交易背景、历史合作情况、业务开展模式等,并结合公司贸易业务的合同条款、货权转移、风险报酬承担、定价权等,说明收入确认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同为公司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形,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商业合理性;

(一)列示近两年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及关联关系、成立时间、销售及采购主要产品、单价、交易金额、交易背景、历史合作情况、业务开展模式等。

1、主要贸易业务

2025年主要贸易类交易如下:

2024年贸易类交易如下:

贸易模式下公司向供应商采购光伏组件的运输模式具有多样性,具体可以分为三类:(1)近两年公司采用到供应商生产工厂自提的运输方式的销售额为25,399.88万元,占比为33.70%;(2)近两年公司采用供应商承担运费,运送到国晟的生产基地的销售额为7,123.56万元,占比为9.45%;(3)近两年公司采用供应商承担运费,组件运送到项目地的销售金额为42,854.22万元,占比为56.85%。公司选择不同模式的运输方式主要从运输便利性和经济性方面考虑。

主要贸易供应商与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主要贸易供应商成立时间及历史合作情况如下:

公司合作的贸易类供应商大部分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从事光伏业务,公司开展贸易类业务的主要原因如下:

(1)开展贸易交易,能缓解公司阶段性产能紧张

公司签署的部分光伏组件销售合同,要求的交期较短,短期内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规定数量的产品,产能存在一定的压力,因此公司开展贸易类交易。

(2)开展贸易交易,有助于减轻公司资金压力

公司生产光伏组件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有:电池片、光伏玻璃,主要供应商要求现款现货或者账期很短,因此公司生产光伏组件面临较大资金压力。公司开展贸易交易的方式向其他光伏组件厂商采购组件,通常会获得一定的账期,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对应的贸易收入数据,但是从公司的客户来看,2024年公司向同行业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销售组件971.94万元;为同行业公司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股票代码002056)代工组件收入为3,355.48万元。2025年公司为横店东磁代工组件收入为1,383.14万元;向同行业公司宏润泰阳(宣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泰阳”)销售光伏组件2,309.22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开展贸易类业务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

(二)并结合公司贸易业务的合同条款、货权转移、风险报酬承担、定价权等,说明收入确认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同为公司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形,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商业合理性;

相关合同条款见回复(一)

从相关合同条款来看,贸易类交易的货权转移主要由公司主导,存货的风险报酬由公司承担,公司对客户、供应商均有完整的自主定价权。

相关收入采用总额确认,相关确认依据如下: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国晟科技上述采用贸易模式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大额的央国企项目中,国晟科技通过公开市场投标的形式获得销售订单,(1)在相关合同中业主并未指定生产组件的供应商,从上述第(一)问回复的表格中也可以看到,对于一个订单中,公司往往会从多个供应商采购组件,因此不存在业主指定供应商的情况;(2)国晟科技承担了贸易模式下存货的跌价风险,国晟科技向供应商采购光伏组件的价格与采购时的市场价格接近,承担了组件价格从签订销售合同到采购合同这段时间的价格波动风险。例如在2025年年末中广核新能源和田策勒800MW光伏治沙EPC项目公司仍有284MW未进行交付,公司在2026年预计分别从宏润泰阳(宣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恒曦光伏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采购组件进行交付,由于签订的采购价格高于公司的销售价格,公司在2025年对该笔业务计提预计负债 4,578.72 万元,充分说明公司承担了贸易模式下存货的跌价风险。

通过分析国晟科技相关业务的销售、采购合同及相关业务流程,国晟科技在向客户销售时是在满足:(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公司在获取供应商组件的控制权后,才有权将对应的组件交付给客户。(2)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公司通过招投标市场定价获取对应的光伏组件销售合同。(3)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承担了对应的存货跌价风险及后续的质保服务。

综上所述,公司对相关贸易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同为公司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形,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商业合理性;

存在少量的同为公司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形;主要是公司与宏润泰阳存在既为公司客户又为公司供应商的情形,2025年3-5月,公司向宏润泰阳销售光伏组件2,309.22万元(主要系宏润泰阳3月份产能不足,产品规格为585W/块),2025年11-12月向宏润泰阳采购光伏组件2,627.48万元(主要系公司为交付中广核新能源和田策勒800MW光伏治沙EPC项目订单,产品规格为710W/块)。

综上所述,存在少量交易对手同为公司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形,主要系公司与同行业企业均存在阶段性产能不足或运行资金不足的情况,进而发生少量光伏组件互相采购,相关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分销售模式列示光伏组件及电池业务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及关联关系、成立时间、交易背景、合同金额、单价、履约进度、收入和成本确认时间及金额、交货方式、结算情况等,结合合同条款、货权转移的时点和确认依据、客户回款和对外销售的情况等,说明公司光伏业务收入和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以及是否存在以前年度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一)分销售模式列示光伏组件及电池业务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及关联关系、成立时间、交易背景、合同金额、单价、履约进度、收入和成本确认时间及金额、交货方式、结算情况

公司光伏组件及电池业务按贸易模式主要划分为:(1)自产自销模式2025年收入金额为57,281.21万元;(2)贸易模式2025年收入金额为19,705.60万元;(3)委托加工模式2025年收入金额为2,648.24万元;

1、主要客户的贸易模式(自产自销、贸易)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见,公司主要的客户基于同一客户的同一项目,会采用自产自销、贸易的方式来完成一个销售订单。

2、主要委托加工的客户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见,公司委托加工模式业务占比较低,主要为同行业其他公司做来料加工光伏组件业务。

3、不同业务模式下供应商的名称及关联关系

(1)公司受托加工业务主要为来料加工业务,不涉及供应商;

(2)贸易模式对应的供应商见本题第一问回复;

(3)公司自产自销主要供应商如下:

对应的供应商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说明公司光伏业务收入和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以及是否存在以前年度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1、同行业收入及毛利率情况:

单位:万元

从上表同行业光伏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来看,同行业主要的上市公司如天合光能、隆基绿能、晶澳科技呈现出收入、毛利下滑的趋势,且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爱旭股份收入、毛利呈现增长趋势,主要系公司深度布局欧澳日等高价值市场,从2025年年报来看爱旭股份当年外销收入占比为45.83%,外销毛利为8.1%,因此2025年爱旭股份收入、毛利率与同行业呈现不同趋势。

国晟科技2025年收入、毛利大幅下滑的原因如下:

(1)行业原因,2025年度光伏行业光伏产业链各环节均呈现结构性产能过剩特征,非理性价格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产业链整体盈利能力空间持续收窄,多数光伏企业面临阶段性经营亏损。

(2)公司层面的原因,①国晟科技2022年进入光伏行业,整体规模比主流的光伏电池、组件厂商规模小很多,品牌影响力也不及主流光伏电池、组件厂商,因此在行业产能结构性过剩的情况下,公司收入下滑的幅度大于其他同行业公司;②从天合光能、隆基绿能、爱旭股份等披露的2025年年报来看,上述主流光伏电池、组件厂商的平均产能利用率在70%左右,而国晟科技2025年组件、电池的产能利用率在27%左右,导致在单位产品分摊的制造费用上升,毛利率进一步下滑。

综上所述,公司光伏业务收入和毛利率大幅下滑符合行业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三、列示光伏电站EPC项目前十大业主方、发包方和分包方情况、业务模式、公司承担的义务、履约进度、收入确认和成本分摊情况,并结合EPC项目细分成本及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光伏电站EPC业务收入、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度光伏电站EPC项目主要业主方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在项目中主要负责主材的采购、施工及项目的施工管理、安装调试、验收、与业主方的沟通。2025年度,公司承接的电站EPC项目业务规模相对较小,上述业务均在2025年承接,2025年施工完毕验收,不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况。

主要参与方类型及业务情况如下:

业主方义务:(1)负责土地征用、厂址平整、开工/竣工手续办理;(2)组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参与项目调试、性能考核与最终验收;(3)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总承包商义务:(1)完成项目全流程设计、施工图编制与设计变更调整;(2)负责光伏组件、逆变器、变压器等核心设备及材料的采购、运输与现场管理;(3)完成全部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质保期内消除各类工程缺陷。

履约进度与收入确认规则:光伏EPC行业现行规则遵循新收入准则,核心以控制权转移为确认基础,具体模式分两类:

(1)满足条件的项目按履约进度(时段法)确认:

适用场景:集中式地面电站等大型项目,满足客户能够控制在建商品、企业有权就累计履约部分收款两个核心条件。计量方式:通常采用投入法(成本比例法),即按照累计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履约进度,分节点确认收入:设备到货、支架安装完成:确认30%-40%收入;组件铺设、电气施工完成:累计确认70%-80%收入;并网验收完成:累计确认100%收入。

(2)时点法确认:

适用场景:以户用分布式为主的短周期项目,不满足客户控制在建商品的条件;确认规则:项目完工并达到并网发电条件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成本分摊(以2025年项目为例)

2025年度本公司项目的成本大致结构如下:

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国内主流上市企业开展光伏EPC业务的核心情况对比如下:

由上表可见,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开展光伏EPC业务均呈现收入大幅下滑的趋势。

收入及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与合理性分析

公开数据显示,2025年多家企业光伏EPC业务出现收入、毛利率双下滑,核心原因及合理性如下:2024-2025年产业链价格持续下行,下游业主观望情绪浓厚,项目开工、建设延期,导致EPC企业当年收入规模下滑。

综上所述,光伏电站EPC业务收入、毛利率大幅下滑具有合理性。

四、列示公司园林业务的前十大客户名称及关联关系、对应项目名称、历史收入和成本确认及回款情况,说明园林业务收入大幅下滑、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匹配、以前年度收入确认不审慎等情况。

公司主要园林业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国晟科技2025年园林业务收入金额为126.77万元(包含园林工程、园林景观设计、其他),园林业务收入占国晟科技收入的占比仅不到1%;由于园林工程业务建设周期长,资金的占用多,回款周期长。公司自2023年开始未承接新的园林工程施工业务,2024年随着海淀区南旱河滨水慢行景观提升工程、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经河、荥河县城段河道治理工程、东方市福民公园景观工程(一期)工程总承包(EPC)等主要项目接近完工,2025年主要项目进入结算期,结算审减导致园林工程业务收入、毛利为负数。

项目结算审减的原因如下:

根据工程行业惯例,项目完工后都会进行结算审计,对审计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异进行结算调整。公司近年持续加快存量项目结算进度,以加速资金回笼、优化现金流管理,部分项目发生结算审减,具体情况如下:

1、东方市福民公园EPC项目审减原因及责任归属:

东方福民项目合同金额为6,587万元,2025年该项目竣工结算审减,致使公司冲减2025年营业收入487.59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1)土方因审计计算方法不同,甲方审计调整扣减249.02万,主要为:

1)场地土方工程回填:

土方工程回填方项目,过程产值公司按照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进行计价,但结算审核时审计对回填方单价进行了下调,定额套用偏差从12.84元/m3下调为6.69元/m3;过程产值公司按土方平衡工序计算工程量,但审计结算审核时按照基础底标高计算回填工程量,工程量进行了审减,此项价审减金额53.31万元;

2)土方工程外购工程量核减:

由于上述(1)土方计算规则不同产生的工程量量差,审计进行核减,此项审减金额162.43万元;

3)绿化工程土方回填:

套用定额不同造成综合单价降低,公司按庭园土方工程中土方回填综合单价73.03元/m3计算过程产值,审计按绿化工程中种植土回填综合单价50.84元/m3计算结算价,故涉及审减金额33.28万元。

(2)园建工程滑板场、大鱼廊架、环保厕所、桥面审计核减133.47万,主要原因为:

滑板场属于专业极限运动场地,对安全性要求很高,施工难度及施工质量要求较高,因此公司按专业施工进行组价计算过程产值,审计结算审核按普通钢筋和混凝土施工进行组价,此项审减金额11.85万元;

挡墙材料锈钢板变更成耐厚钢板,施工图预算财评清单按㎡计价,审计按吨计价进行核减;此项审减金额58.65万元;

大鱼廊架材料核减:过程产值公司按照成本价加合理利润计入,审计对单价进行了核减,此项审减金额12.82万元;

环保厕所:公司按照施工图预算财评金额暂估价计价,过程产值公司按照成本价加合理利润计入,审计根据设计变更单对单价进行了核减利润,此项审减金额18.62万元;

桥面变更:过程产值公司按照成本价加合理利润计入,业主审计根据工艺对量价进行了审减,此项审减金额31.53万元。

(3)其他原因审计核减161.52万元

1)在施工期台风过境损毁苗木公司进行了复种,过程中监理和业主进行了工程量确认,但结算时业主审计不予确认进行审减,审减金额11.30万元;

2)开工时由于部分土地没有划拨到公园建设,因裸露土地进行先行复绿,因此甲方要求公司种植地瓜苗,施工完后监理和业主进行了工程量确认,结算时甲方审计又不予确认进行审减,审减金额17.55万元;

3)规费审计核减132.67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公司确认规费产值通常按照施工图预算中规费取费费率及计算方式((分部分项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定额人工费+分部分项定额机上人工费+单价措施定额机上人工费)*0.7)计入,本项目结算时审计却需要提供为农民工实际购买社保依据才能根据实际支付费用计取,由于公司施工采取分包形式,很难取得农民工购买社保依据,造成审计核减规费132.67万元。

以上均是在结算过程中发现的审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难以判断、确认上述产值核减项,结算过程中公司多次和业主及审计沟通争取,但业主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且公司考虑工程款尽快回收因素,公司只能同意审减,不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2、荥经PPP项目审减原因及责任归属

荥经PPP项目合同金额为22,300万元,2025年该项目竣工结算审减,致使公司冲减2025年营业收入879.82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1)钢结构工程

主要涉及景观桥及小品廊架和夜市工程,景观桥都艺术性钢构小品,主要涉及项目为行云桥、荥水廊桥、鸽子花廊架等异形钢构,公司按异形钢构件进行组价,审计公司按常规钢构件审核,此部分核减54.66万元。

(2)水利工程

主要涉及防洪堤后施工回填级配砂石,公司过程产值按照购买级配砂石计算,审计结算认为公司应该利用现场施工预留级配砂石进行回填,故扣除了级配砂石材料价,此部分核减86.51万元

(3)施工期被洪水损毁

主要涉及沙滩球场、沙坑、护坡项目,项目在施工期沙滩排球场和沙坑场所敷设的砂被洪水冲跑,建设期间几百米石笼护坡被冲毁,公司认为上述项目业主可以确认,但在结算审计时给予了核减,此项费用合计核减176.56万元。

(4)定额套用不合理

青铜罍雕塑施工图财评清单编制按照铸铁安装施工费进行组价,实际施工为铸铜,审计以图纸没有发生变化而不予调价,按照施工图财评编制的价格进行结算,此项费用核减金额71.72万元。

(5)工程量计算误差

主要为城市亮化项目部分隐蔽工程量审减,此项目涉及核减金额67.50万元。

(6)规费、税金核减

由于上述1-5项较大金额项目核减和其他若干琐碎单项金额较小核减,造成规费、税金相应的核减422.87万元。

以上均是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发现的审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难以判断、确认上述产值核减项,结算过程中公司多次积极和业主及审计沟通争取,但业主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且公司考虑工程款尽快回收因素,公司只能同意审减,不存在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匹配、以前年度收入确认不谨慎等情况。

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核查方式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不同业务及不同交易模式下的主要相关客户、供应商进行核查,核查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是否存在成立时间短、交易规模不匹配的情况;

2、询问公司的管理层采取贸易类交易的业务背景,评价贸易类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3、获取与贸易类业务相关的主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检查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条款,判断相关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4、获取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成本明细表及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合同,检查主要合同的主要条款,判断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理;

5、获取公司主要客户当年的销售和回款情况,对于贸易模式下的客户,重点关注最终光伏组件的终端销售情况;

6、获取光伏行业同行业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披露信息,与公司2025年光伏组件、电池收入、毛利的变动趋势进行对比,了解公司光伏组件、电池收入、毛利下滑幅度大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

7、执行截止测试程序,检查是否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况;

8、获取公司光伏电站EPC项目的收入、成本明细表,了解主要的光伏电站EPC项目的收入、成本及毛利情况;

9、向管理层询问公司光伏电站EPC业务收入、毛利大幅下滑的原因,并获取同行业相关业务的收入、毛利变动趋势,了解公司光伏电站EPC业务收入、毛利变动下滑幅度大于同行业的主要原因;

10、获取公司园林业务主要的客户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明细,了解相关业务的累计收入、成本确认情况;

11、向管理层询问,了解园林业务收入大幅下滑、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并获取相关资料,结合会计准则,判断是否存在收入、成本确认不匹配、以前年度收入确认不审慎等情况;

12、核查是否存在同为客户、供应商的情况,并分析对应的采购、销售合同,核查其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二)核查结论

1、经核查,公司不同业务及不同交易模式下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2、经核查,公司近两年贸易业务主要销售、采购的产品为光伏组件,相关采购单价与同期市价相接近,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3、经核查,公司相关贸易类业务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通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2025年年报信息来看,公司光伏业务收入、毛利大幅下滑与同行业一致,不存在以前年度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5、经核查,公司光伏电站EPC业务收入、毛利大幅下滑的原因是合理的;

6、经核查,公司光伏组件及电池、园林工程业务收入、毛利大幅下滑、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收入、成本确认不匹配、以前年度收入确认不审慎的情况;

7、经核查,公司存在同为客户、供应商的情况,相关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第二题、关于现金收付。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3.0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9.12%;收到关联方往来款7.49亿元,支付关联方往来款7.60亿元。光伏业务产销量表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电池生产量较上年减少96.91%,光伏组件生产量较上年减少43.42%。请公司:(1) 结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变动情况,按项目量化分析公司投资性现金支出的主要流向;(2)结合问题(1)、公司的产能规模、产能利用率、各基地产能闲置比例、产销率、存货储备、在手订单、流动性情况等,说明公司在产量大幅下降、光伏业务持续亏损的情况下,新增大额资本性现金支出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析相应产能消化的风险;(3)列示收到和支付主要关联方往来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到和支付的对象及关联关系、金额、交易背景、收到和支付的时间、资金流向,并核实是否存在资金最终流向现任和前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结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变动情况,按项目量化分析公司投资性现金支出的主要流向;

公司2025年按项目主要长期资产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投资性现金支出的主要流向是用于支付基地建设的工程款和设备款。

本期新增大额资本性支出,主要系新疆基地和山东莱州基地的建设导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增加,新疆基地建设导致长期资产的增加;新疆基地和山东莱州基地的建设系2024年度开始建设,并非2025年开始投资的新项目。

本期公司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为3.04亿元,主要项目流出方向如下:

单位:万元

二、结合问题(1)公司的产能规模、产能利用率、各基地产能闲置比例、产销率、存货储备、在手订单、流动性情况等,说明公司在产量大幅下降、光伏业务持续亏损的情况下,新增大额资本性现金支出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析相应产能消化的风险;

(一)2025年末公司产能规模、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存货储备情况如下:

单位:MW/年

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的在手订单为中广核新能源和田策勒800MW光伏治沙EPC项目,仍有284.31MW未交付。

(二)公司的流动性情况

截至2025年年末公司流动负债-流动资产=10.24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80.17%,可动用资金约1,410万元,公司现有货币资金不能匹配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公司主要通过如下措施偿还到期债务:(1)通过续贷或者展期偿还到期的部分短期借款。截至2025年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中9,696.00万元借款形式为保证及抵押贷款,相关贷款提供了足额的抵押物,因此续贷的可能性较大,公司将积极推行相关贷款的续贷和展期工作;(2)经营性回款偿还债务。2025年末生态板块业务多个项目进入收款期,其中依合同约定预计可收到款项有赤峰PPP项目预计2026年可回收1,200万元,泉水湖湿地公园项目预计2026年可回款3,500万元,合计可回款4,700万元;同时光伏组件应收账款将加大催收力度,截止2026年6月光伏板块应收账款回款约6,000万元;(3)公司将继续开拓融资渠道,保证业务拓展和运营所需的资金来源,并努力把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2026年公司计划新增融资2亿元,截止目前已完成贷款4,500万元。

(三)说明公司在产量大幅下降、光伏业务持续亏损的情况下,新增大额资本性现金支出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析相应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2022年年底收购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光伏产业公司,2023年光伏业务收入为92,144.88万元,2024年光伏业务收入为196,374.62万元,2024年光伏业务收入较2023年增长113.12%。继续选择投资新疆基地、山东基地的主要原因为(1)虽然2024年光伏业务仍然处于亏损状态,但是管理层认为光伏产业仍处于增长状态,公司若能持续获得优质的大额订单,摊薄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公司仍然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2)从近几年公司获得的合同来看,公司订单的交付地点集中在山东、新疆地区;例如《中广核烟台招远400MW海上光伏项目(HG30)项目光伏组件设备采购合同》、《中广核莱州土山 600MW 盐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工程光伏组件合同》主要交付地点在山东;《中绿电若羌 400 万千瓦光伏Ⅱ标段项目异质结光伏组件单项供货合同》、《中广核新能源和田策勒800MW光伏治沙EPC项目》主要交付地点在新疆;公司建设新疆基地、山东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公司的运输成本。因此在当时决定投资建设新疆基地、山东基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公司存在一定的产能消化风险,目前公司主要通过如下措施应对产能消化风险:

(1)积极参与招投标,通过公开市场获取新的优质订单;

(2)积极获得一些代工订单,提高设备的使用率,获得代工费覆盖固定成本。

三、列示收到和支付主要关联方往来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到和支付的对象及关联关系、金额、交易背景、收到和支付的时间、资金流向,并核实是否存在资金最终流向现任和前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一)具体收到和支付往来款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见,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主要用于上市公司经营。由于上市公司光伏业务需要占用的资金较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国晟能源采用随借随还的方式进行资金周转,拆入的资金均流入了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相关款项后,用于支付经营活动相关支出,在收到回款后归还关联方借款,拆入的平均周转天数为22.86天,归还的平均周转天数为22.53天。

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核查方式

1、对比公司期末、期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关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变动情况,结合应付账款-工程款、设备款及预付设备款的变动情况,量化分析公司资本性现金支出的主要流向;

2、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在光伏业务持续亏损的情况,新增大额资本性现金支出的原因,并分析其是否合理;

3、获取公司各个生产基地的产能数据、当期产能情况、产能闲置比例、存货储备、流动性、在手订单、截止2026年3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情况;分析公司本期新增大额资本性现金支出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产能消化的风险;

4、获取公司与主要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借款合同,了解相关交易的交易背景,获取公司主要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检查是否存在资金最终流向现任和前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核查结论

1、经核查,本期新增大额资本性支出主要系偿还前期生产基地建设及本期生产基地建设的工程款、设备款;

2、经核查,结合公司近两年实际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存货储备、流动性情况来看公司,公司存在一定的产能消化风险;

3、经核查,公司收到和支付主要的关联方往来款为与控股股东国晟能源的往来款,相关交易主要系控股股东资金拆借给上市公司用于生产运营及上市公司归还控股股东借款,不存在资金最终流向现任和前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题 关于往来款项。

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3,133.38万元,主要预付对象包括江苏世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品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傲思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等参保人数较少、成立时间较短的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设备款余额4,331.46万元,预付工程款1,020.29万元。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账款约9.89亿元,其中账龄超一年或逾期的重要应付账款中应付江苏沐景建设有限公司款项余额3,354.20万元,较年初减少0.98亿。请公司:(1)补充披露前十大预付账款、预付设备款、预付工程款的对象及关联关系、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人员规模、首次合作时间、付款时间、采购内容及金额、预付比例、未发货原因、期后交付情况等;(2)结合公司与江苏沐景建设有限公司的合作年限、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应付账款账龄、结算情况、关联关系等,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优先偿还该笔长期应付账款的情形,如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下转95版)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国晟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64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