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简称:天坛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4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7月7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17日以现场与视频结合方式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乙2号院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梁红军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八人,实到董事八人。会议出席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人数,会议按预定程序审议了议程中全部议案。会议做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机构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现有16个部门(中心)进行优化整合,整合后部门总数保持不变。调整后的部门(中心)为: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改革办公室)、纪检工作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战略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血源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质量安全部、采购中心、信息和工程中心、血液制品研究院、营销中心。
同意上述组织机构调整后,相应对部门职责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的议案》
聘任王虹青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任期至第十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前认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经审阅王虹青先生的简历等材料,王虹青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7日
附件:简历
王虹青:男,1981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财务部经理;长春祈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除前述任职情况外,王虹青先生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王虹青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简称:天坛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5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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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6月26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77,371,4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8,868,572.3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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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股东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439720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