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99 证券简称:ST葫芦娃 公告编号:2026-063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因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刘景萍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刘景萍女士立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6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葫芦娃),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当事人:刘景萍,女,1970年3月出生,时任ST葫芦娃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当事人:于汇,女,1984年7月出生,时任ST葫芦娃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当事人:王清涛,男,1982年9月出生,时任ST葫芦娃董事会秘书,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葫芦娃、刘景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葫芦娃、刘景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ST葫芦娃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部分销售业务存在通过虚增药品价格虚增营业收入,未准确计提配送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导致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0,019,632.0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总额89,580,304.4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1%。ST葫芦娃2024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42,600,971.3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3%;虚减利润总额27,661,119.9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35%。2025年4月29 日,ST葫芦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此外,ST葫芦娃2024年5月14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引用了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4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对ST葫芦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ST葫芦娃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述违法事实,有ST葫芦娃相关业务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葫芦娃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组织、策划ST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葫芦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于汇,分管ST葫芦娃财务、营销、产销协同工作,知悉、参与ST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签字保证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 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刘景萍作为ST葫芦娃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葫芦娃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部分药品价格,为ST葫芦娃支付药品差价等提供资金,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刘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罚款。
三、对于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王清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 4 月修订)》第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但触及了第 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5月21日起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5199 证券简称: ST葫芦娃 公告编号:2026-062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冻结股份全部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海南葫芦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娃投资”)持有公司143,1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5.79%;葫芦娃投资本次解除冻结股份数量为8,0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5.59%,占公司总股本2.00%。
● 本次解除冻结后,葫芦娃投资剩余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0股,前期因质押引起的司法纠纷已结案,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被冻结的股份。
公司于近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葫芦娃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解除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冻结的情况
1.股份解除冻结的情况
■
本次解除冻结股份后,如后续用于质押,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二、股东累计冻结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葫芦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股份冻结情况如下:
■
三、股份解除冻结的其他说明
1、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由于控股股东葫芦娃投资于2024年10月30日将其持有的公司 23,900,000 股股票质押给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后因该笔质押业务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中23,900,000股股票已完成司法拍卖并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本次解冻的8,000,000股为该质押纠纷下的补充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质押债务纠纷已全部解决,对应司法案件完成结案,控股股东所持公司冻结的股份已经全部解除司法冻结。
2、本次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全部解除司法冻结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被冻结股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5199 证券简称:ST葫芦娃 公告编号:2026-064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萍:
经查,海南中旺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医疗)是与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娃或公司)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企业,是葫芦娃的关联方。2023年至2025年,葫芦娃与中旺医疗发生的相关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迟至2026年4月才进行审议和披露。
葫芦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葫芦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葫芦娃、刘景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并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