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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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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电池消费税政策9月1日起调整

2026-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苑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分步调整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政策。

根据公告,将分步对部分电池恢复征收消费税。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减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公告明确对一些电池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免税。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付一夫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此次关于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使之更好适应当前电池产业规模化、技术路线多元化的新格局;二是在逐步回收部分免税政策的同时,借助税收杠杆引导产业向高质量、可持续方向转型。自2015年起,我国对电池征收4%消费税,并对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等七类产品实施免征。随着产业规模与技术水平快速提升,原有免征范围已难以精准匹配不同技术路线的成熟度差异,因而此次采取分类分步的调整方式,既为行业预留过渡空间,也体现差异化引导意图。

“此次政策调整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目标明确,主要以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导向,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二是精准施策,紧密与电池产业发展变化趋势相联系,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先类产品予以免税;三是平稳过渡,相关税收优惠的退出,采用分年逐步提升税率的方式,预留了一年的缓冲期,既有利于政策的稳步退出,又有助于企业能够企稳向好。”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为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公告明确: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付一夫认为,从行业影响来看,不同技术路线将面临明显分化。例如,对于无汞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等成熟产品,税率将从免税过渡为2%,再逐步升至4%。分步实施的安排有助于企业平稳适应成本变化,但从长期看,税负上升将倒逼企业提升产品附加值,推动行业从价格竞争转向价值竞争。对于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钙钛矿等新一代光伏电池,2028年底前继续享受免税优惠,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前沿技术路线的明确扶持,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抢占下一代电池技术制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