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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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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部分回复公告

202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ST国中 编号:临2026-05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部分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中水务”)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10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截至目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现对《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部分回复,涉及问题一仍需进一步落实,公司将在落实后另行回复。另外,经自查,公司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部分财务信息披露有误,相关更正情况详见本公告问题二(第一问)及问题四的公司回复内容。本次部分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非标审计意见。

年报及审计报告显示,针对投资北京汇源事项,年审会计师因无法获取北京汇源当期完整及可靠的财务信息,无法合理判断该项股权投资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以及减值准备的具体金额,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2025年确认相关投资收益为0;同时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55亿元,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投资成本9.3亿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北京汇源的股东出资进展、控制权诉讼纠纷、主业经营、资产减值或处置情况等,以及公司无法获取北京汇源财务数据的原因,是否实际存在大额投资损失风险;(2)结合公司前期购买股权溢价情况、北京汇源相关风险情况,说明公司在无法获取北京汇源财务数据的情况下,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至投资成本的具体依据,相关减值损失计提是否充分审慎;(3)说明将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有关规定;(4)前期公司第一次出资购买文盛汇股权时,文盛资产承诺北京汇源经审计的2023年至2025年累计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1.25亿元,即平均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3.75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并说明在无法完成北京汇源2025年审计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将采取何种应对和救济措施,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并补充说明:(1)对保留意见事项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广泛性影响,出具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审计类第1号》等有关规定;(2)在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情况下,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

公司回复:

关于问题一仍需进一步核实、补充和完善。待相关情况与数据核实后公司将进行补充回复。

二、关于主业经营。

年报显示,2025年公司污水处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81亿元,同比增长13.73%,毛利率为56.99%,同比增加27.64个百分点。2025年公司新增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实现营业收入0.30亿元,毛利率为10.82%。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公司贸易业务的部分客户及供应商注册资本较低、参保人数数量较少;其中,2025年公司对苏州盛瑞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盛瑞达)发生销售额0.34亿元,但该客户已于2026年4月7日注销。

请公司:(1)补充披露存量污水处理项目名称、客户名称、业务模式、合同签订时间、交易定价、工程进度、收入确认及项目结算情况,分析说明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下滑但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区分总额法、净额法列示贸易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并结合贸易业务模式、合同约定条款、商品控制权、定价权及存货风险等,说明公司对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3)补充披露2025年及2026年一季度公司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参保人数、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销售及采购金额、发货地址及收货地址、控制权转移凭据、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回款或到货情况等,说明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客户苏州盛瑞达期后注销的原因,并结合公司客户筛选标准及资信考核要求,说明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人员数量较少的客户成为公司重要客户的商业合理性,与贸易业务开展规模是否匹配,相关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相关贸易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存量污水处理项目名称、客户名称、业务模式、合同签订时间、交易定价、工程进度、收入确认及项目结算情况,分析说明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下滑但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2025年各污水处理项目列示如下:

注1:2025年2月7日,公司与东营市河口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口财金集团)签订《关于转让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营环保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河口财金集团,转让价格 33,800 万元。截至2026年2月,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 33,800 万元并已完成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

注2:项目所在地招商情况无法满足项目运营需求,现正在与当地政府协商后续解决方案。

2、公司污水处理收入及毛利率变化情况比较

经自查,公司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在主营业务分析的“收入和成本分析-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分销售模式情况”毛利率数据披露有误,公司对此深表歉意,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分销售模式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的内容如下: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分销售模式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025年公司污水处理结算量相对稳定。由于太原污水处理厂完成了政府审计,对历史期间的污水处理价格进行调整并一次性确认调价补差收入,该部分收入无新增成本,因此引起本期毛利率增加。

污水处理是公共事业行业,其单位水处理价格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经政府审价后,政府可根据运营方实际成本发生情况,进行价格调整,并对前期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补充。

根据2009年8月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市政管理局签订的《太原市杨家堡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其中约定“特许经营期内前二(2)个运营年的污水处理价格不做调整,自第三(3)个运营年(含第三(3)个运营年)开始调整污水处理价格,每两年调整一次”。公司在2019年及2021年分别收到政府的调价通知,进行了2次历史调价。2025年公司再一次收到政府的调价文件,一次性确认历史期间调价补差收入的金额为1,785.42万元。

(二)区分总额法、净额法列示贸易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并结合贸易业务模式、合同约定条款、商品控制权、定价权及存货风险等,说明公司对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1、2025年公司贸易业务收入整体情况

2025年公司贸易收入中,进口内销饲料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为2,555.45万元,占贸易总收入比例85.79%,毛利金额为-132.41万元,毛利率为-5.18%;国内采购销售饲料贸易业务以及国内采购销售石油焦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的收入为423.26万元,占贸易总收入比例14.21%。

2、公司贸易模式基本介绍

公司自2025年起开展现货贸易业务,公司的贸易模式如下:

(1)进口饲料后内销(总额法):公司进口业务采用国际贸易通用交易条款,境外供应商完成货物出运、报关、交付海运承运人,公司取得合规海运单后即取得对应进口货物的主导使用权、处置权以及对应的经济利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已由境外供应商转移至本公司,后续本公司可自主主导货物运输、清关、提货以及对外交付等全部事项。

(2)国内采购和销售石油焦、饲料业务(净额法):业务执行过程中,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向上游供应商采购货物后,在公司租赁的仓库简单存储,或者直接由上游供应商发送至指定地点,商品定价由交易上下游协商决定,公司不承担存货、质量、运输风险。

公司经营业务全部为现货贸易,不存在仓单交易相关业务。公司上下游渠道稳定,整体经营运行稳健。

3、总额法与净额法核算的具体依据及合规性说明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等规定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为主要责任人(转让商品前拥有控制权),应当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企业为代理人(转让商品前未拥有控制权),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公司进口内销饲料贸易,贸易价格由公司根据大宗商品市场价自主定价,商品自境外港口装船起,由公司取得完整控制权,同时公司完整承担商品转让前后的全部存货相关风险,即在商品报关入境、完成最终交付给客户之前,承担国际运输途中的价格波动、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对商品的交付时效、毁损灭失风险承担全部义务,若出现商品质量瑕疵、运输途中货损、未按约定时点交付等问题,由公司直接向客户承担赔付、退换货等全部违约责任,符合主要责任人的判定标准。因此该类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公司境内采销饲料以及石油焦业务,仅为交易代理人,上下游为实际交易方,公司不承担主要的履约义务,商品采购、仓储、运输、滞销、毁损等全部存货风险均由实际买卖双方承担,公司不承担存货相关风险。公司对该类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上述处理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以“转让前是否拥有控制权、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核心判断标准,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

(三)补充披露2025年及2026年一季度公司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参保人数、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销售及采购金额、发货地址及收货地址、控制权转移凭据、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回款或到货情况等,说明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2025年,公司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2026年一季度,公司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注:上述销售金额已将用净额法确认的收入还原为总额法口径。

2025年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2026年一季度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经核实,上述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客户与供应商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各项贸易业务均有正式合同,上游的到货情况与下游的回款情况良好,相关业务具备真实的商业实质。

(二)说明客户苏州盛瑞达期后注销的原因,并结合公司客户筛选标准及资信考核要求,说明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人员数量较少的客户成为公司重要客户的商业合理性,与贸易业务开展规模是否匹配,相关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相关贸易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9月与苏州盛瑞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盛瑞达”)开展石油焦的贸易业务,共计2笔业务往来,合计销售金额3397.32万元,全部合作业务已于2025年11月履约完毕,货款于2025年11月27日前已全部收回,该业务具备商业实质。苏州盛瑞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贸易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苏州盛瑞达成立于2022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高松涛。苏州盛瑞达于2026年4月7日注销,经与高松涛核实,苏州盛瑞达的注销系其个人经营规划调整。

公司的贸易业务处于刚起步的阶段,核心布局化工、饲料两大贸易品类。前期公司通过合作方经营资质、行业口碑及历史履约记录等方面对整体客户进行筛选,并从中选择优质客户。目前公司也正在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贸易业务的全流程制度。

经自查,公司2025年及2026年第一季度所有的贸易类客户,相关业务均具备商业实质性,不存在贸易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意见:

1.关于存量污水项目情况以及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

(1)公司回复中列示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存量污水处理项目情况与我们在年报审计过程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2)关于本期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我们关注到公司子公司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简称太原豪峰公司)2025年12月收到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杨家堡污水处理厂协议调价及税费补偿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太原豪峰公司根据通知将截至2025年10月份的调价水费全部确认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对此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

(1)重新检查PPP协议调价条款;

(2)获取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杨家堡污水处理厂协议调价及税费补偿事宜的通知》,并根据通知重新计算应确认的收入金额;

(3)对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通过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本期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为子公司太原豪峰确认历史调价水费所致,与公司回复一致,2025年度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关于贸易业务收入

(1)关于总额法、净额法贸易业务构成

公司区分总额法、净额法列示的贸易业务构成与我们在年报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2)关于总额法和净额法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我们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对公司2025年度贸易业务收入发生额进行检查,检查的贸易业务发生额占全部贸易业务收入的比例为93.54%。

我们执行的检查程序包括:

①了解公司与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政策;

②获取采购及销售合同并对合同中关于货物价格、运输及交付方式等条款进行检查;

③获取并检查采购及销售收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及运费结算单据、出入库单、发票;

④结合公司会计政策及我们取得的相关审计证据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对照,分析公司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5)对全部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函证。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我们了解到2025年度公司对于进口内销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对于内贸业务采用净额法。我们认为:①对于进口贸易业务,公司既承担外汇波动引致的采购价格风险,又承担了国际运输及清关过程中的存货风险,并且在货物实际交付客户前公司完全负责国际运输、进口报关、关税缴纳等完整流程,在交付客户前能够主导货物的使用并获取其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符合主要责任人的特征,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②对于内贸业务,或是销售方直接向采购方发货,商品交由承运人后控制权即实质转移至采购方,虽运输过程中存在短暂控制权,但具有瞬时,公司未承担实质性存货风险;或是由供应商送货至库区,客户至库区提货,无存货实物控制权的转移,不符合主要责任人的特征,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关于2025年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及供应商

(1)公司披露的2025年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及供应商与我们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一致。

(2)我们在年报审计过程中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未发现2025年度公司贸易业务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4.关于“说明客户苏州盛瑞达期后注销的原因”

我们在核查过程中对苏州盛瑞达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视频访谈。我们通过访谈了解到的情况与公司回复内容一致。

5.关于“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人员数量较少的客户成为公司重要客户的商业合理性,与贸易业务开展规模是否匹配,相关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相关贸易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我们在年报审计过程中针对包括苏州盛瑞达在内的公司贸易业务客户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

(1)通过工商信息查询,了解客户及其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获取并检查公司与客户业务往来相关凭证,包括销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出入库单、银行回单等;

(3)了解公司与客户间的销售模式,包括是预收款还是赊销;对于赊销客户结合销售回款检查是否存在超过信用期回款的情况;

(4)对本期全部贸易业务客户进行函证并收到对方回函;

(5)通过检查期后银行流水关注期后回款情况。

通过已经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公司贸易业务存在不合理,也未发现贸易业务客户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公司支付的资金流向控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迹象。

三、关于出售东营污水

公告显示,2024年公司将拟出售全资子公司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污水)的资产、负债重分类至持有待售资产、负债,持有待售资产为3.15亿元,主要为应收账款,当期未计提减值损失。2025年2月7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东营污水100%股权转让给东营市河口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3.38亿元。关注到,2025年年报中,公司依然将东营污水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涉及持有待售资产3.05亿元,持有待售负债186.94万元;公司2025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0.45亿元,同比增长193.58%,主要原因系本期子公司东营污水部分应收污水处理费账龄已达到五年以上,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5年年报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并已完成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

请公司:(1)补充披露近三年东营污水相关资产、负债的构成及变动情况,说明本期及以往年度计提相关信用减值损失的确认依据及计量过程,是否存在通过不当计提减值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2)对比秦皇岛污水等其他拟出售资产的账务处理及减值计提情况,说明公司计提政策是否具有一致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近三年东营污水相关资产、负债的构成及变动情况,说明本期及以往年度计提相关信用减值损失的确认依据及计量过程,是否存在通过不当计提减值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1、近三年东营污水相关资产、负债的情况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的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除集团内关联方往来款以外的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单项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中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单独列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与转让资产相关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部分单独列报。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将东营污水项目划分到持有待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自划分为持有待售之日起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计量。

2、公司关于信用减值损失的会计政策

公司对水务类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的会计政策为“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损失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除此之外,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本公司对于按账龄划分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根据客户性质不同,区分不同类别的账龄组合,并据此编制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并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不满5年的,按0.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5年以上水务类应收账款100%计提坏账。公司2025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0.45亿元,主要原因系本期子公司东营污水计提减值部分账龄已达到五年以上应收污水处理费。

近3年东营污水应收账款及计提减值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一一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流动资产,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相关规定,对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通过不当计提减值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二)对比秦皇岛污水等其他拟出售资产的账务处理及减值计提情况,说明公司计提政策是否具有一致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025年末,公司仅东营污水作为处置组调整至持有待售资产列报。公司运营的秦皇岛污水项目和昌黎污水项目已被政府接管,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运营的秦皇岛污水项目于2023年7月被政府方接管,秦皇岛项目本期资产负债列报如下:

单位:万元

秦皇岛项目运营资产自2023年7月20日被政府接管运营,其应收账款风险特征与正常经营的其他污水处理厂有显著不同,公司将其列为单项评估信用风险并计算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秦皇岛市财政局6,274.03万元,账龄均为5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龄在3-4年的金额为3816.00万元,账龄在4-5年的金额为2458.03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1.37万元,预计可以全额收回,2025年公司未对其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按预期信用风险模型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秦皇岛项目运营资产被政府接管运营,在合并报表层面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目前公司与政府正在就提标改造费用、补偿价格等问题进行商谈,由于目前商谈未果,后续应收对价金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避免高估或低估应收补偿款而导致对损益的影响,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列报。基于相同考虑,自2023年7月20日起,公司不再对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摊销和折旧,亦未计提减值。

(2)2020年12月1日,昌黎污水与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签署《关于国水(昌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终止补偿费确认书》,确定项目停止运营,昌黎项目的相关资产已在2021年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昌黎项目本期资产负债列报如下:

单位:万元

注:昌黎项目所产生的所有资产已在2021年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为10,588.17万元。

昌黎污水于2018年6月收到昌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常务会议纪要》(常纪[2018]5号),因昌黎县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已建成,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昌黎县城乡建设局关于昌黎县污水处理厂停止运营情况的报告》。昌黎县人民政府与昌黎污水于2004年12月30日签署了《关于昌黎县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及污水处理服务合同》,运行模式采用BOT形式,特许经营权期限30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昌黎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4万吨,2008年12月22日开始调试运行,2009年2月通过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验收,同年4月15日开始收费进入运营期,2010年3月通过县政府组织的联合竣工验收。2010年8月进行升级改造,2011年7月通过昌黎县环境保护局环保验收,同年11月通过县政府组织的联合竣工验收。2004年12月30日,昌黎污水与昌黎县人民政府同时还签署了《昌黎县污水项目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建设移交协议》,昌黎污水负责建设污水收集管网40.92公里、截流设施两座、泵站两座,工程分别于2008年12月、2011年6月竣工并通水运行。2012年9月昌黎污水将昌黎污水配套管网及相关资料移交至昌黎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2020年12月1日,昌黎污水与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签署《关于国水(昌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终止补偿费确认书》,双方拟同意终止补偿费总计14,679.59万元。截至目前,尚未正式签署终止补偿协议。公司的相关资产已在2021年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为105,881,651.86元,重分类之后尚未进行任何减值。

会计师回复意见:

1.关于东营污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

(1)公司回复中披露的东营污水近三年资产、负债情况与我们审计的审计结果一致。

(2)关于坏账计提的计量

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

①我们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了复核,公司对于除单项评估信用风险之外的水务类应收账款,以共同的信用风险特征划分账龄组合、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简化方法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②我们对东营污水应收账款账龄进行了复核,并在复核结果的基础上对坏账准备进行重新测算。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应收账款坏账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于东营污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通过不当计提减值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2.关于会计政策的一致性

截至财务报表日,东营污水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对应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内其他水务类客户保持一致,公司按账龄组合采用简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秦皇岛污水及昌黎污水相关运营资产已被政府接管、已停止经营,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与正常经营主体存在本质差异,公司管理层评估认为相关款项可以全额收回,在相关资产被接管后未再对应收账款计提减值,我们通过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分析认为公司管理层的判断不存在不合理。因此,我们认为公司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分别计提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

四、2026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1.72亿元、0.44亿元、2.37亿元,相比2025年末大幅增长121.41%、1,268.21%、134.68%。

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科目的主要对象或投资项目、款项性质或产品类型、交易背景及形成原因、账龄或产品期限、是否涉及关联方,如涉及理财产品,请补充披露底层资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2)核实并说明是否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上述科目的主要对象或投资项目、款项性质或产品类型、交易背景及形成原因、账龄或产品期限、是否涉及关联方,如涉及理财产品,请补充披露底层资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经自查,公司披露的《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有部分财务数据披露有误,公司对此深表歉意,现更正如下:

更正后上述科目与2025年相比变动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其他应收款变动情况

公司贸易相关业务往来款项,在其他应收款核算。2026年第一季度末其他应收款主要是贸易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及预付款项增加,贸易预付款项包括采购成本,预付关税、保险费等。

一季度末,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交易背景:

(1)上海涤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往来款: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与上海涤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涤诺”)、张亚明以及江苏涤诺日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涤诺”)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拟收购上述对象持有的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计28.3%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向上海涤诺支付保证金5,000万元,张亚明及江苏涤诺就保证金的返还向本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因上海涤诺未能按协议约定全面提供与并购相关的材料、无法消除并购标的的法律瑕疵问题,导致最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020年3月30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下发《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248号),裁决上海涤诺向公司返还人民币5,000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损失。公司已于2020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强制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

(2)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往来款: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湘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设备委托采购供货服务,合同金额为7,780万元。该项目目前付款已超合同金额,由于该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竣工决算,所以超合同额付款部分记作与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往来款。

(3)Infinite Treasure Enterprises借款:基于海外战略投资之目的,国中香港分别于2018年2月5日和2019年9月10日与Infinite Treasure Enterprises签订1,719.74万港币和2,268.21万瑞典克朗的暂借往来款协议,上述协议执行5.25%的借款年利率。后经公司评估无法实现投资目的,因此要求上述借款人归还欠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Infinite Treasure Enterprises已偿还利息60.00万港币。

(4)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往来款: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蚌埠中创新型制造产业园EPC项目向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国益”)发出了招标邀请,公司受中科国益委托,根据招标要求于2025年11月24日向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投标诚意金2,000万元。项目原定于2025年12月5日完成开标,然而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续并未开展招标活动。鉴于未来情况的不确定,中科国益拟退出本次招标活动,并于2025年12月22日致函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不再参与投标并要求其返还投标诚意金,但未获反馈。经中科国益委托的国枫律师事务所发函沟通,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最终于2026年4月9日退还了投标诚意金2,000万元。

(5)光明牧业有限公司贸易货款:公司贸易类业务形成的应收货款。

2026年第一季度因贸易扩大增加的其他应收款为(金额单位:万元):

2、公司的预付账款未出现重大变化。

3、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末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末持有的理财产品如下:

(二)核实并说明是否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扩大贸易业务规模,经自查,公司上述业务均不涉及关联方交易,不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意见:

我们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对期后事项进行了审核,审核过程中我们获取了公司合并范围内全部会计主体2026年1月至3月的财务账簿以及全部银行账户对账单或银行账户网银流水。

1.通过对2026年1月至3月公司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进行检查,包括执行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核对、判断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分析是否属于异常交易等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2026年1月至3月公司其他应收款有合并关联方外重大资金往来发生。

2.我们通过对财务账簿及资金流水进行检查,确认2026年第一季度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的原因为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预付款项增加的原因为公司预付的贸易业务货款。

3.我们通过对2026年1月至3月公司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检查,包括执行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核对、判断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分析是否属于异常交易等审计程序,未发现资金收款方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