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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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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的进展公告

202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于2026年6月30日在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产交所”)平台第二次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所持有的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亚东”)100%股权以及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打包挂牌转让价格为5260.01万元,其中宁夏亚东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挂牌价格为100元,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价值挂牌价格为5260.00万元。近日,公司收到常州产交所出具的《挂牌结果通知书》,经过公开竞价,最终确认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股权及债权转让的受让方。2026年7月20日,公司与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转让价格为7405.01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基本情况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打包转让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的议案》,同意在常州产交所平台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恒隆公司所持有的宁夏亚东100%股权以及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

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4月7日在常州产交所第一次挂牌转让宁夏亚东100%股权及债权。2026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常州产交所出具的《挂牌结果通知书》,公告期届满共征集到1个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已通过资格审核但未在系统通知时间内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致使标的未能成交。

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至2026年7月6日在常州产交所第二次公开挂牌转让宁夏亚东100%股权及债权。关于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2026年3月7日、2026年4月22日、2026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2026-006、2026-009、2026-031)。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常州产交所出具的《挂牌结果通知书》,截至公告期届满,共征集到2个意向受让方,经过公开竞价,最终确定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受让方。2026年7月20日,公司与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根据本次公开竞价结果,转让价格为7405.01万元。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前,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按照公司和常州产交所的要求,支付1500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至常州产交所指定账户,作为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孙公司股权及公司对其的债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P3U98E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方伟洪

6、成立日期:2019年9月3日

7、注册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长埔社区附城大道78号盈链数字经济产业园15号楼4层自编号01

8、经营范围:社会经济咨询;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应用软件开发;基础软件开发;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广告业;批发业;零售业;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信息:清远市浩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43.30%,清远市浩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29.70%,清远市君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7.00%,清远市泽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0%。

10、其他说明: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经查询,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产权转让标的

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100%股权(对应2000万元出资额)及甲方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9100万元债权。以下均称产权。

2、甲方就其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持有的转让标的所认缴的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已经全额缴清。

3、转让标的中100%股权(对应2000万元出资额)已于2020年9月4日,因债务担保质押给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述转让行为已经获得质押权人同意或认可。

(二)标的企业

1、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合法持有其全部出资人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坤元评报(2026)第3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3、标的企业不存在上述第2条《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4、标的企业已将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重要档案资料、印章印鉴、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许可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及资料清单》。

5、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拥有上述资产及《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三)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1、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企业的《产权转让方案》已履行了法定批准或备案程序。

2、甲方依法就标的企业改制所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已履行了法定表决程序。

3、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在产交所完成公开挂牌和竞价程序。

4、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转让标的事项,已依法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批准或授权程序。

(四)产权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2026年6月30日经常州产交所公开挂牌,经过公开竞价,由乙方依法作为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五)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柒仟肆佰零伍万零壹佰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7405.01万元〗转让给乙方(其中股权转让价格为2145.01万元,债权转让价格为5260万元)。

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3702.5050万元(含保证金)汇入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壹年内,乙方将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3702.5050 万元付清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按年化 3.5%的利率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一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乙方以标的企业的厂房土地抵押、标的企业 100%股权质押及受让方实控人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双方结算完首笔款并签署担保合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产交所申请产权交易凭证。

(六)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标的企业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

3、产权交易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甲方应将本合同规定的标的企业的《财产及资料清单》,将标的企业的资产及清单、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档案资料、印章印鉴、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

4、甲方对其提供的表册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提供表册与标的企业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6、乙方将原标的企业注销,将其资产并入本企业或其所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需要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7、甲方转让股权后失去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所涉的工商变更、字号变更应一并在股权变更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过渡期安排

1、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甲方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过渡期内标的企业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作出妥善处理。

2、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及标的企业保证不得签署、变更、修改或终止一切与标的企业有关的任何合同和交易,不得使标的企业承担《资产评估报告书》之外的负债或责任,不得转让或放弃权利,不得对标的企业的资产做任何处置。但标的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的除外。

3、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八)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1、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相关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甲、乙双方将产权交易相关费用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入产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九)职工安置方案

1、标的企业的职工由甲方依据《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负责妥善安置。

2、上述《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已经标的企业2026年2月6日召开的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十)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1、本条所称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指《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中记载和披露的债权债务。

2、《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中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进行了表述,鉴于该函证现状,甲方无法对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确认,乙方应接受并认可该现状。

3、标的企业可能存在因为未决诉讼、对外提供担保、产品质量、涉税事项等原因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由于这些债务尚未发生,因而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乙方应接受并认可该现状并自行承担这些或有负债。

4、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中未披露的债务,无论是甲方或标的企业过失遗漏还是故意隐瞒,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但标的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的除外。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 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但标的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的除外。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违约情形的。

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产交所备案。

(十三)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孙公司股权及公司对其的债权,能够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将对公司现金流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降低公司管理运营成本,提高资产效能,聚焦公司核心主业发展。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将宁夏亚东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常州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及协议约定与交易对方办理上述股权及债权转让事宜的相关后续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挂牌结果通知书

2、产权交易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