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暨
股票停复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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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暨
股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将自2026年7月22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交易将自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东晶”变更为“东晶电子”,证券代码仍为“002199”。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比例限制不变,仍为10%。
一、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涨跌幅、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起始日及股票停复牌安排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证券简称:由“*ST东晶”变更为“东晶电子”;
3、证券代码:002199;
4、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
5、停复牌安排:公司股票交易将自2026年7月22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
6、日涨跌幅限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比例限制不变,仍为10%。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之“(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规定的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3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度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848.11万元、-5,002.11万元、-5,669.97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34,304.34万元,2025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8,221.14万元。
经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自查,公司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任一情形,亦不存在规则中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之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2026年5月22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四、公司申请的核准情况
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自2026年7月22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1天,并于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复牌,公司证券简称由“*ST东晶”变更为“东晶电子”,证券代码仍为“002199”。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比例限制不变,仍为10%。
五、其他说明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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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晶电子”)董事会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中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立即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年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或“会计师”)、常年法律顾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说明,具体回复如下:
问题1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5亿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3.43亿元,分别同比增加63.57%、59.04%;实现利润总额-0.4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0.5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0.57亿元,分别同比增加34.00%、31.90%、28.32%,但均已连续四年为负值。
你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为1222.42万元,涉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主要为房屋租赁收入、材料销售和废品销售收入。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直接影响你公司本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能否满足3亿元标准,对你公司股票是否触及终止上市情形影响重大。
(1)请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相关规定标准,详细说明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构成及扣除依据,是否存在应扣未扣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请结合主营业务情况、相关行业和市场情况、收入和成本构成、2026年一季度经营数据、公司资金流动性情况等,详细说明你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情况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3)你公司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667.86万元。请详细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请结合前述情况,逐项核查说明你公司是否触及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是否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5)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2)(3)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律师结合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等规定,对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合规性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1)请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相关规定标准,详细说明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构成及扣除依据,是否存在应扣未扣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进行逐条比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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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应扣未扣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请结合主营业务情况、相关行业和市场情况、收入和成本构成、2026年一季度经营数据、公司资金流动性情况等,详细说明你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情况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一)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及与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
1、公司主营业务及行业市场情况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公司一直专业从事石英晶体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经营产品包括石英晶体谐振器、振荡器等晶振产品。石英晶体元器件作为各类电子产品的重要组件之一,广泛应用于通讯、资讯、汽车电子、移动互联网、工业控制、家用电器、智能安防和航天军工等众多领域。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2025年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生产及销售业务,主营产品属于锂电新能源材料,处于锂电新能源产业链中游。电池级碳酸锂是磷酸铁锂、三元锂等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基础原料,下游终端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子类产品电池等。
(2)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石英晶体元器件的行业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迭代、下游终端的产销情况息息相关。公司产品的主要直接客户类型为家电、安防、网络通讯等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
自2021年第四季度开始,全球消费电子市场需求持续放缓,对上游元器件行业影响较大,而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厂商在2020至2021年扩产的产能在2022年度逐步释放,导致2022年度和2023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市场供过于求,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持续大幅度下滑。2024年,随着全球经济缓慢复苏以及我国“两重两新”等政策措施的持续发力,带动国内电子信息产业逐步回暖。尽管下游需求出现反弹回升,但由于行业早期产能扩张严重,2025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同行业企业间的低价竞争普遍存在,在此背景下,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仍未见好转。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作为锂离子电池的核心组件,约占锂离子电池总成本的30%-40%,其性能与成本直接决定了电池的能量密度和市场竞争力。电池级碳酸锂等锂电材料作为正极材料的基础原料,其研发、生产与迭代深受新能源产业发展与变革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和电动化趋势加速,锂资源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全球锂行业需求量主要受新能源汽车与储能行业需求的影响,其中,新能源汽车行业需求量增速较此前有所放缓,但是由于其基数较大,因此仍为主要需求增长领域;储能行业随着国内外相关利好政策的不断落地,有望迎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2、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情况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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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4年度振荡器产品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2024年度转销2023年末计提减值的存货金额较大,导致2024年度振荡器产品的营业成本大幅降低;同时振荡器产品整体销售规模较小,从而致使2024年度振荡器产品毛利率大幅提升。
由上表可知,2022年至2025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综合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虽然2025年较2024年略有回升,但始终处于低位水平。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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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2025年度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上年同期无该业务。
3、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1)营业收入对比情况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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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2022年至2025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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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业务,故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第四季度数据进行对比。
由上表可见,公司2025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营业收入规模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该业务为公司2025年度新增业务,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2)毛利率对比情况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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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2022年至2025年,虽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产品均为石英晶体元器件,但各方产品类型存在差异,致使各方毛利率水平略有差异,但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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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公司2025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不存在重大差异。
(3)净利润对比情况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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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2022年至2025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净利润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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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业务,故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第四季度数据进行对比。
由上表可见,公司2025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净利润规模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该业务为公司2025年度新增业务,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综上所述,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主要系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连续多年亏损导致,自2021年第四季度开始,受全球通货膨胀、市场环境以及国际局势变化等因素影响,下游终端需求不足直接导致公司订单减少、收入承压;同时,石英晶体元器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导致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单价持续下降,毛利率水平持续处于低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
1、2026年一季度经营情况
(1)公司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数据与上年同期比较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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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98.51%。
(2)公司2026年一季度毛利率数据与上年同期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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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2026年一季度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长12.29%。
(3)公司2026年一季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较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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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2026年一季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87.80%。
综上,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均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原因系2025年度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在2026年一季度经营情况良好,从而改善了上市公司整体的业绩水平。
2、公司资金流动性情况
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15.04万元,现金流出较上年同期增加130.79%,主要系2026年第一季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原材料备货增加2,084.64万元所致,剔除该事项的影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资金流动性持续向好,足以支撑日常运营、偿债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重大资金流动性风险。
3、持续经营事项说明
(1)核心竞争力提升
2025年,公司实现了重要的战略布局,新设了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拓”)开展电池级碳酸锂生产及销售业务,新业务已形成独立完整的经营体系,公司由石英晶体元器件单一业务转变为“电子元器件+锂电新材料”双主业并进的产业格局。2026年度,公司将继续坚持“电子元器件+锂电新材料”双主业并进的战略规划,以技术创新与精益管理为驱动,持续提升两大业务板块的核心竞争力。
(2)公司客户和订单状况相对平稳
公司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经过不懈深耕和长期积累,公司已拥有一批优质的国内外客户且已建立了广泛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时公司对客户的需求有着深刻理解,能够迅速响应客户需求并提供相应服务。
(3)公司现金储备充足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0,112.44万元。融资能力方面,公司与多家银行保持着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可以较为容易地获得银行债务融资支持;同时控股股东浩天一意对上市公司已出借无息借款1亿元且同意继续对上市公司授予新增借款额度,故公司有良好的筹资能力确保上市公司经营所需现金流。
(4)公司员工不存在重大流失
截至目前,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未有流失情况。
综上所述,管理层认为公司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以内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你公司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667.86万元。请详细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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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属于偶发性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等准则,处置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2、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其中,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可能被界定为经常性损益,而其他的则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公司在此处列示的已明确排除“持续影响”部分,即进项税加计抵减部分,符合规定。
3、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处置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该损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投资收益”。由于其非主营业务的偶发性,被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4、其他营业外收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与日常经营无关的利得和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5、其他符合定义的损益项目
由于公司为非以投资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其他符合定义的损益项目包括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收入,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综上所述,公司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构成清晰、分类明确,确认依据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请结合前述情况,逐项核查说明你公司是否触及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是否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一)公司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不存在触及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1、公司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本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2024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3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6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848.11万元、-5,002.11万元、-5,669.97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34,304.34万元,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8,221.14万元。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自查,公司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任一情形,亦不存在规则中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2、公司不存在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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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经过逐项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的规定,公司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不存在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的触及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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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的触及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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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规定的触及重大违法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规定“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第9.5.2条或者第9.5.6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裁判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未收到相关行政机关就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或者第9.5.6条情形而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收到人民法院就相关情形作出的有罪判决,因此,公司不存在因触及上述事项而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过逐项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9.4.1条、第9.5.7条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触及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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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不存在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5)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2)(3)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获取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逐项检查扣除项目的发生额、合同及收入确认依据,对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规定,逐条核实公司自查结论的准确性,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扣除未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分析公司最近四个会计年度收入、成本等关键财务指标变动原因,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数据,分析差异原因;
3、评估公司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包括在手订单、资金流动性等;
4、检查各项损益的确认依据和计算准确性,检查政府补助文件、资产处置协议、金融资产估值报告等支持性文件,复核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分类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中的所有项目进行了100%的逐项核查,对主要销售合同进行70%以上抽样检查,合同抽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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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函证确认比例70%以上,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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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非经常性损益表中的所有项目进行了100%的逐项核查;
(4)对连续亏损原因分析中涉及的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100%分析,并核查70%主要收入成本变动情况。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政府补助文件、资产处置协议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在手订单;访谈纪要及董事会决议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规定,对营业收入扣除项目进行了逐条自查和披露。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完整、准确,不存在应扣未扣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情况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结合公司2026年一季度经营数据、在手订单、资金流动性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清晰,确认依据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请律师结合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等规定,对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合规性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律师核查情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其核查结论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本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上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与《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逐项核查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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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9条规定,“公司符合本规则第9.3.8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公告2025年年度报告,并同步向深交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2025年年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相关报告,并经逐条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任一情形,亦不存在规则中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已满足《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规定的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全部条件,并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了相关申请,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问题2
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收入1.02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28.76%,毛利率为8.25%,为你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主要因素。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由你公司于2025年10月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拓)开展。
(1)请结合电池级碳酸锂行业资金和技术需求、行业壁垒和产能、原材料和碳酸锂现货价格、客户认证周期等,详细说明山西东拓上述业绩实现的商业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山西东拓客户开发周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订单获取方式(招投标、商务谈判等)、产能爬坡情况、生产良品率、能源消耗与产量的匹配关系(请提供水、电消耗数据佐证)、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等。
(2)你公司前期回复我部问询表示,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部分订单由山西东拓自行生产、部分委托非关联第三方加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请结合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经营模式、委托加工模式,说明该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是否存在贸易性质,是否具备完整的生产加工环节,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请结合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合同条款、发货单据、验收单据、资金流水等证据,说明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时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4)请列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客户及供应商的具体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说明该业务开展中是否存在与你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你公司该业务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5)请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相关标准,说明你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是否需作营业收入扣除处理。
(6)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1)请结合电池级碳酸锂行业资金和技术需求、行业壁垒和产能、原材料和碳酸锂现货价格、客户认证周期等,详细说明山西东拓上述业绩实现的商业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山西东拓客户开发周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订单获取方式(招投标、商务谈判等)、产能爬坡情况、生产良品率、能源消耗与产量的匹配关系(请提供水、电消耗数据佐证)、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等。
(一)电池级碳酸锂行业资金和技术需求
电池级碳酸锂行业根据技术路线不同与原材料不同,对资金和技术的需求也不同。一般来说,不同原材料的资源禀赋差异,直接决定了适配的技术路线选型,进而导致资金投入强度、技术方向及核心壁垒呈现显著分化。目前国内大型电池级碳酸锂生产企业主要以锂辉石、盐湖卤水、锂云母作为原材料,中小型电池级碳酸锂生产企业主要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作为原材料,原材料开发程度越低,对后续生产企业的资金投入、技术需求等要求越高。
公司主要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为原材料生产电池级碳酸锂,其工艺技术主要围绕两大核心方向展开:一是除杂能力,二是晶体控制。除杂方面的核心技术包括碳化-热解法、离子交换法、溶剂萃取法、沉降-过滤-精密过滤组合工艺,以及贯穿生产全流程的物料磁性物去除技术;晶体控制则需精准调控产品的粒径分布,同时在微观层面满足单斜晶型、形貌规则、分散性良好等要求。
(二)电池级碳酸锂行业壁垒和产能情况
电池级碳酸锂行业壁垒主要体现在资金需求量大、资源结合紧密以及工艺与技术要求门槛高三大方面,不同的技术路线其行业壁垒差异显著,相较于以锂辉石、盐湖卤水、锂云母作为原材料生产电池级碳酸锂的企业,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作为原材料的企业相对进入门槛较低。
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锂业分会统计,2025年度,国内碳酸锂总产量约97.6万吨,同比增长39.3%,其中,锂辉石提锂约占总产量的45%、盐湖提锂约占总产量的35%、精制路线(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为原材料)约占总产量的15%、锂云母提锂约占总产量的5%。
(三)原材料和碳酸锂现货价格
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原材料主要以工业级碳酸锂为主,工业级碳酸锂和电池级碳酸锂的价格均依托上海有色网(SMM,https://www.smm.cn)、我的钢铁网(Mysteel,https://www.mysteel.com)或广州期货交易所(http://www.gfex.com.cn)的现货或期货价格而定,相关平台的价格及走势基本保持一致。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显示,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价格由2025年10月最低价约7.18万元/吨,上涨至2025年12月最高价约13.45万元/吨。
2025年四季度,由于新能源汽车的持续增长以及储能产业的快速发展,电池级碳酸锂下游需求旺盛,根据SNE Research(https://www.sneresearch.com)数据显示,2025年第四季度全球新能源车销量约530万辆,同比增长18%,全球动力电池使用量约320GWh,同比增长28%;全球储能电池出货量约155GWh,同比增长65%;但由于在2025年10月之前,电池级碳酸锂价格长期处于低位导致上游企业一直保持着非满产运行状态,叠加江西地区某些头部生产企业因开发资质到期等因素影响导致其自产碳酸锂供应量减少,从而使电池级碳酸锂在2025年四季度形成供不应求的状态。
(四)客户认证周期与开发周期
2025年度,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供应商与客户均由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独立开发完成,平均认证与开发周期基本在5-15天左右,主要流程包括客户触达、送样认证(如需)、洽谈商务条款、签订协议等,全部供应商和客户的所有协议履约,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交付、回款等均由山西东拓独立完成。
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主要客户是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商,该市场集中度较高、客户辨识度高,容易挖掘;同时山西东拓的管理和运营团队对该市场客户情况较为熟悉,能迅速触达上述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商。
由于2025年四季度国内电池级碳酸锂市场整体维持着供不应求的状态,下游客户为快速锁定产能,主动缩短整体认证与开发周期,平均认证与开发周期由原来的3-4周缩短至1-2周。综上,山西东拓在产业链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加之山西东拓生产的电池级碳酸锂产品品质优良稳定,因此,山西东拓能够较快的在产业链中形成稳定的业务关系,具备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实际情况。
(五)产能爬坡情况
单位:吨
■
注:1、产能利用率=实际产量(自产)/实际产能。公司2025年10-11月产能处于爬坡期,实际产能为13.77吨/天;而2025年12月完成产能爬坡,实际产能为18吨/天。
2025年10月上旬,公司派遣员工进驻生产场地并进行设备调试与检修等准备工作,基于原生产线与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公司于2025年10月中旬正式投产;投产后公司逐步完成产能爬坡与生产优化,并于2025年11月下旬实现稳定生产。
2025年10-12月,山西东拓分别自行生产电池级碳酸锂68.5吨、277吨、464.5吨,合计约810吨。同时,为保障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长协订单按期履约、稳定客户长期合作关系,公司就订单情况结合实际产能、生产周期及交付时间要求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于产能爬坡期间将部分订单委托给非关联第三方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汇锂电”)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合计生产电池级碳酸锂504.9吨。
(六)生产良品率情况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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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良品的判定依据产品检测报告物理指标中磁性物质(单位:ppb)含量,良品磁性物质≤300ppb;不良品磁性物质>300ppb且≤2000ppb。
由上表可见,2025年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产品成品810吨,生产良品率为97.53%,不良品占比较小。
(七)能源消耗与产量的匹配关系(水、电消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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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耗电数据不包含办公相关用电量;2025年10月-12月,月用电平均单价逐月下降原因系公司产能逐月提升,谷电用量逐月增加致使平均单价逐月下降;2、耗水数据包含自来水与冷凝水;其中,冷凝水系自主生产过程所得,不涉及水费支出,自2025年11月开始,由于产线日趋稳定致使自产的冷凝水增加,自来水用量减少;3、根据山西省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2025年10月-12月工商业电费(两部制1千伏至10千伏)平均单价为0.57元/度、非居民用水平均单价为6.50元/吨,公司用电平均单价和自来水平均单价与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能源消耗(水、电)的变动趋势与产品产量变动趋势相符,能源消耗变动比例与产品产量变动比例之间整体较为匹配。
(八)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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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华新能2025年度主营业务分产品包括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医疗器械产品以及锂电材料产品,其中锂电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比为88.32%;永杉锂业2025年度主营业务分产品包括锂盐产品与钼产品,其中锂盐产品营业收入占比为30.15%;雅化集团2025年度主营业务分产品包括锂盐产品、民爆产品,其中锂盐产品营业收入占比为56.46%。
由上表可见,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毛利率平均值不存在重大差异,影响毛利率的因素主要系同行业上市公司虽然都是生产碳酸锂产品,但产成品的品质良率以及原材料选型或品位不同、产业链的延展程度亦不同,导致各公司产品整体的毛利率不同,符合商业逻辑,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山西东拓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等业绩情况具备商业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你公司前期回复我部问询表示,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部分订单由山西东拓自行生产、部分委托非关联第三方加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请结合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经营模式、委托加工模式,说明该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是否存在贸易性质,是否具备完整的生产加工环节,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经营模式和委托加工模式
1、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模式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开展电池级碳酸锂的业务模式主要是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等原材料,通过化学反应、物理除杂等方式进行提纯、烘干、粉碎、除磁等,加工生成电池级碳酸锂产品销售给下游客户。山西东拓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采购及销售等模式,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情况,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等,采购价格主要依据上海有色网(SMM,https://www.smm.cn)、我的钢铁网(Mysteel,https://www.mysteel.com)工业级碳酸锂现货价格前后一定期间均价每吨升水或贴水,或广州期货交易所(http://www.gfex.com.cn)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减去贴水而定。目前,公司原材料供应商主要为国内大型资源类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公司定期或按需和供应商签订采购订单,采购情况根据生产计划及相应原材料库存状况,由采购部门通过询价后确定。
(2)生产模式
自产部分:公司实行“以销定产、适量备库”的方式,销售部按月根据市场需求下达订单至运营计划部门,运营计划部门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按月采用计划和订单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制定生产计划,统一调度并安排生产。公司自有生产产线、人员、工艺,全程把控工艺标准与生产制程管理。
委托加工部分:公司根据各月需供货量、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提前部署委托加工计划,由公司安排物流将原材料从公司仓库或直接从供应商处运至受托加工方,受托加工方按照公司指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参数完成碳酸锂提纯加工,加工完成后,公司对最终产出的成品电池级碳酸锂检测报告进行确认,检测合格的成品由公司安排物流按照销售订单要求统筹安排,直接从受托加工方处发至客户。整个委托加工过程中,公司负责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原材料管控和最终成品的销售交付,受托加工方仅提供加工服务,不参与产品的原料供应、质量标准制定、运输与销售环节,仅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加工。
(3)销售模式
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系电池级碳酸锂,主要采取直销模式,销售价格主要依据上海有色网交易前后一定期间电池级碳酸锂的现货均价乘以一定折扣率或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当日价格贴水的一口价作为结算价格。目前,公司的客户主要是国内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厂商,公司与客户之间根据双方实际需求和意愿签署销售订单或长协订单,销售部门根据销售订单或长协订单约定的要求交付产品。
上游原料采购环节,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供货的基本总量、对工业级碳酸锂原料的纯度要求、质量标准、交付要求、供方化验单以及定价结算规则,能够保障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和品质,不会出现因原料断供导致无法完成下游订单的情况。同时,公司和下游销售端签订的框架合同及每月销售订单,明确了加工后成品的交付要求、验收标准、定价结算机制与付款约定,上下游的有序衔接,能够保障委托加工业务全流程顺畅推进、销售订单的按期履约。
(二)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模式稳定且具备持续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25年度新增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收入已实现全额回款,不存在期后应收账款余额,相关业务情况已显著改变公司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与金额。2025年度,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已经形成稳定且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业务完成了与之配套的各项投入
公司自控股股东处无息借入约9,000万元资金(公司向子公司山西东拓出资2,000万元,借款7,000万元),全部投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建设与运营。公司委派拟任山西东拓的法定代表人于2025年9月27日和非关联第三方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发”)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向其购买成熟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并向其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同时,山西东拓招募了部分原鑫宏发的生产与管理团队,基于原生产线与配套设施较为齐全,无需山西东拓额外建设,以及招募的原生产管理团队对于设备与工艺都较为熟悉,因此山西东拓于2025年10月中旬正式投产,投产后山西东拓逐步完成产能爬坡与生产优化,并于2025年11月下旬实现稳定生产。
由于自2020年开始全球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提升以及储能产业快速发展等原因导致上游电池级碳酸锂需求旺盛,电池级碳酸锂价格随之一路上涨,因此,鑫宏发于2022年1月成立并布局电池级碳酸锂业务。2022年7月,鑫宏发开工建设年产5,000吨碳酸锂项目并于2023年10月完工投产,但由于投产后碳酸锂下游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电池级碳酸锂价格持续下跌,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显示,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价格由2023年7月最高价约24.05万元/吨,持续下跌至2025年5月最低价约5.84万元/吨,从而导致鑫宏发整体经营情况远不及预期,同时由于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较高且鑫宏发部分股东不再愿意进行增资以支持必要的流动资金,因此,鑫宏发工厂自2025年4月开始陆续处于闲置未开工状态,鑫宏发股东决定将工厂进行对外处置以盘活资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山西东拓团队包括生产、品质、设备、技术、行政、财务等人员约70余人,全部员工与山西东拓建立了完整的劳动关系,山西东拓具备生产、经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完整人才队伍。综上所述,山西东拓通过购买成熟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以及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招募原核心生产及管理团队,并独立配属管理、生产、运营、财务团队的方式,已经具备年产电池级碳酸锂5,000吨的能力。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拥有完整的生产流程
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生产流程包括浆化与预净化、碳化、热解沉锂、干燥、粉碎、除磁等,公司从销售、采购、投料、生产、出货等各个环节均有完整详细的流转单据,且核心流程环节均有通过ERP系统记录,公司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及所产生的收入。
3、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产品附加值合理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主要原材料为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山西东拓采购原材料后通过化学反应、物理除杂等方式进行提纯、烘干、粉碎、除磁等,加工生成电池级碳酸锂,从材料进入到产品产出,产品的形态、性能、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实现了产品的价值提升。2025年度,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整体毛利率为8.25%,较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9.51%,不存在重大差异。关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毛利率水平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2/(1)/(八)、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的相关内容。
4、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不存在对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在客户方面,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产品下游应用广泛,下游需求端覆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子类产品电池等赛道,随着锂电产业的不断发展,下游应用场景将不断增加,客户范围将不断增大;在供应商方面,公司原材料可选择范围较广,国内具备稳定量产资质的锂盐供应商梯队完整,上游合格供应商储备充足,采购渠道丰富多元。
2025年度,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客户与供应商账期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7/(2)/(三)、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对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影响”的相关内容;客户与供应商集中度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9/(2)/(二)、销售和采购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的相关内容。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上下游市场参与者众多,供应商与客户可选标的充足,供应链选择空间广阔。因此,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不存在对客户或供应商形成重大依赖的情况。
5、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具备业务可持续性
电池级碳酸锂是磷酸铁锂、三元锂等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关键基础原料,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子类产品电池等。近年来,随着下游新能源汽车与储能产业的不断发展,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
山西东拓已经具备年产电池级碳酸锂5,000吨的能力,同时电池级碳酸锂具备资金密集与资源密集等行业壁垒,能够有效的保障公司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持续稳定运营。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核心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合作规模及履约状态保持稳定顺畅。公司2026年度在手长协订单3,000吨,约占山西东拓年产能的60%,未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有望实现持续增长。2026年一季度,山西东拓实现营业收入9,411.42万元,净利润1,090.00万元。
6、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是公司重要的战略业务板块
公司进入锂电新材料领域是基于战略转型和经营需要的多重考虑,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已做了较长时间且必要的行业调研,针对发展趋势、行业运转规律、技术升级方向等都进行审慎分析,公司已经对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做了一定的资本性投入,且公司团队的骨干和生产人员都具备相关业务经验,未来公司将继续在工艺提升、品质保障、降本降耗等方面进行投入升级,不断充实与提升自身能力。
综上所述,山西东拓2025年度合计销售电池级碳酸锂1,274.9吨,实现营业收入1.02亿元,符合商业实质,具备合理性。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已形成稳定且可持续的业务模式,不存在贸易性质业务收入,具备完整的生产加工环节。
(三)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具体判断依据
(1)自主生产业务模式
公司拥有对原材料、在产品、成品的控制权,原材料采购后能够由公司自主支配,公司主导生产和加工过程,有权决定生产计划、产量,成品能够由公司自主定价、自主销售。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可以确认公司为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符合公司采用的总额法收入确认方式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2)委托加工业务模式
1)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公司直接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对产品规格、数量、交付时间、质量标准承担履约责任;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均是分别独立签订的;在委托加工环节,公司主导代加工方加工安排、质量把控与交付进度,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公司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承担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物流运输、质量验收、售后责任等主要风险,包括存货灭失、质量不合格、交付违约风险等。公司根据各月需供货量、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提前部署委托加工计划,由公司安排物流将原材料从公司仓库或直接从供应商处运至受托加工方,委托加工方按照公司指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参数完成碳酸锂提纯加工,受托加工方加工完成后的产品,公司对最终产出的成品电池级碳酸锂检测报告进行确认,检测合格的成品由公司安排物流按照销售订单要求统筹安排,直接从受托加工方处发至客户,全部运费均由公司承担。整个委托加工过程中,公司负责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原材料管控和最终成品的销售交付,受托加工方仅按约定提供加工劳务,不参与产品的原料供应、质量标准制定、运输与销售环节,不承担产品整体交付风险与市场波动风险。
3)公司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公司独立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拥有完整的自主定价权,同时与加工方单独结算加工费,承担相应的成本风险。
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系先签订销售订单、明确客户需求量及交付标准,再根据自有产能情况安排自产或委托加工,最终向客户交付产品并收取全额货款,对受托加工方仅支付合同约定的加工费。公司对最终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在途损毁、交付延误等风险,并直接向客户收取全额货款,享有全部经济利益。受托加工方仅根据公司指令提供加工服务,不直接接触客户,亦不承担对客户的交付义务。公司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该产品(包括承担主要运输责任、存货风险、定价权及履约义务):(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2)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3)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4)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符合收入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条件。
经自查,公司在交易中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且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中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标准,不属于代理人,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本报告期发生的自主生产业务和委托加工业务,均系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订单需求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逻辑。在本报告期发生的业务中,公司均承担了订单交付的主要责任,业务链条独立完整且具备商业实质,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3)请结合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合同条款、发货单据、验收单据、资金流水等证据,说明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时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一)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相关情况
单位:万元
(下转9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