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7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2026-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6-050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简要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19%;以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6,0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2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3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6、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进行回购。

(二)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品光先生、董事古文斌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先生合计计划减持559.44万股,减持期间为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10月16日,尚未实施完毕。除此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及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若前述人员后续有股份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回购方案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相关规定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基于对市场价值的判断和发展前景的信心,综合考虑当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资本市场变化,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作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3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无法实施回购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5、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6、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自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的规定期限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7、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0.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6,0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2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38%;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3,0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1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19%。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9、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10、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的,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的,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1、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2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38%。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3,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1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19%。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12、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6,131,489,027.9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715,557,098.26元、流动资产为2,529,642,247.68元;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测算,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0.98%,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21%,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37%。公司认为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反映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资本市场形象。

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2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38%。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仍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1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董事林炎明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张品章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1,619,950股、1,000,000股,董事金永红先生买入公司股份500股,系股东正常的买卖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品光先生、董事古文斌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先生合计计划减持559.44万股,减持期间为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10月16日,尚未实施完毕。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及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若前述人员后续有股份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若公司后续拟注销相应回购股份的,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5、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6、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9)。

三、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的资金储备和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五、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公司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 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回购期限过半时,公司仍未实施回购的,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相关规定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6-049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简要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19%;以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6,0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2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3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6、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进行回购。

(二)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品光先生、董事古文斌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先生合计计划减持559.44万股,减持期间为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10月16日,尚未实施完毕。除此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及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若前述人员后续有股份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回购方案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相关规定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基于对市场价值的判断和发展前景的信心,综合考虑当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资本市场变化,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作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3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无法实施回购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5、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6、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自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的规定期限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7、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0.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6,0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2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38%;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3,0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1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19%。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9、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10、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的,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的,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1、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2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38%。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3,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1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19%。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12、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6,131,489,027.9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715,557,098.26元、流动资产为2,529,642,247.68元;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测算,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0.98%,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21%,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37%。公司认为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反映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资本市场形象。

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2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38%。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仍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1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董事林炎明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张品章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1,619,950股、1,000,000股,董事金永红先生买入公司股份500股,系股东正常的买卖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品光先生、董事古文斌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先生合计计划减持559.44万股,减持期间为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10月16日,尚未实施完毕。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及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若前述人员后续有股份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若公司后续拟注销相应回购股份的,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5、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6、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止。

17、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相关规定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6-048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7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22日以微信、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品光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基于对市场价值的判断和发展前景的信心,综合考虑当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资本市场变化,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作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3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无法实施回购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5、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6、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自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的规定期限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7、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0.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6,0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2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38%;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3,0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1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19%。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9、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的,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的,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止。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授权的议案》

为确保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的顺利进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员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司和主承销商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向经确定的发行对象按照相关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追加认购及相关程序。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