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6-027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目前已转入庭前调解阶段,且双方已达成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年3月26日货款34,128,312.43元及利息1,716,996.67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影响:诉讼案件双方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前期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对方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最终实际影响以调解书的实际履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后续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与A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甘0105民初3644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A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委托加工(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至2025年期间,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货物,被告依约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依约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合计 34,128,312.43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款项,被告均拖延不予清偿。被告持续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三)诉讼与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年3月26日货款34,128,312.43元及利息1,716,996.67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提起诉讼后,A 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400万元。
后经法院调解,公司与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6)甘0105民初3644号),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截止2026年7月17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本金共计30,911,283.57元,其中25,106,094.37元已交货已开票,5,805,189.2元已交货未开票;
2、原告与被告应于2026年7月25日前就欠付货款5,805,189.2元的事实补签相应《委托加工合同》,且原告应于2026年7月30日前向被告开具5,805,189.2元货款的发票;
3、对上述欠付款项,被告按照以下方式向原告进行支付:2026年7月至11月期间,每月28日前各支付240万元;2026年12月28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7年1月至3月期间,每月28日前各支付200万元;2027年4月28日前付清剩余2,911,283.57元;
4、除不可抗力外,若被告在上述付款过程中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需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4.5%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应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本案案件受理费212,442元,减半收取106,221元,原告自愿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诉讼案件双方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前期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对方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最终实际影响以调解书的实际履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后续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