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6-074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147号文同意注册批复,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亿元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5,156,765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90.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803.2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118,562.2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9,881,241.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6)第001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文件。同时,授权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开户手续、与相关开户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履行全部法定及约定程序与手续。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众硅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硅”)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众硅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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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中微公司,甲方二为众硅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众硅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关于“高端半导体设备产业化项目和高端半导体设备研发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不可通兑、不可取现、不可透支、不可申购本汇票、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不配置单位结算卡、不开通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财资和银企直联等支付功能,可开通网银并由乙方落地审核。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