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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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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4版)

2026-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4版)

单位:人民币万元

2.结合行业及可比公司情况,并说明相关指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同行业可比公司互联网营销业务相关收入、成本、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公司2025年度收入增长与毛利率下降的变动趋势,与省广集团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结合华北、东北地区的具体业务构成、主要客户及项目分布、成本费用归集等情况,说明上述地区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依据客户注册地址所在地进行拆分,2024-2025年公司分地区营收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华北地区

华北地区作为公司的重要战略区域,2025年该地区整体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盈利水平短期承压。主要系该区域业务结构发生一定程度的调整所致。一方面,品牌营销板块毛利相对较高,部分汽车、通信客户项目结项,导致营收及毛利贡献有所减少;另一方面,效果营销板块新增了头部教育类公司等业务,带来了显著的营收增量,但由于该类业务本身毛利率较低,从而拉低了整个板块的利润空间。尽管短期毛利率面临压力,但此次客户梯队的丰富与结构的优化,为公司后续在华北地区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东北地区

公司在东北地区主要大客户于2024年项目结束,2025年新引入项目规模较小,导致该地区2025年收入及利润锐减。同时,2024年四季度中标某项目,受招标规则限制被迫拉齐最低价,2025年项目执行中利润空间被严重压缩,后因原标段中标方亏损退出,公司被迫承接其标段,因执行环境恶劣致项目巨亏。公司最终主动退标,被客户认定违约并扣罚,对2025年利润造成冲击。

(三)结合业务模式、公司在相关业务开展中承担的角色,说明不同业务类型下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从事数智营销业务、数字文化业务和算力业务。

1.数智营销业务

公司主要为汽车、金融、快速消费品、游戏和教育等行业客户提供以互联网推广为主的多形式多渠道的综合营销服务。公司主要的两个业务板块为效果营销板块和品牌营销板块。

(1)效果营销板块

①业务模式

公司取得头条、快手、腾讯等头部互联网媒体的核心代理资格,帮助汽车、金融、快速消费品、游戏和教育等不同行业的客户在头部互联网媒体的多类广告展示位中投放广告。公司负责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牌营销策略的制定、媒体资源的筛选组合、广告排期及投放的运营执行、创意内容和素材的制作和完成结案报告交付等。

一般头部互联网媒体平台都有自己专属的广告投放平台,每个平台具有自己专门的业务规则。而且广告投放讲究投放媒体资源位的选择、投放地域、用户标签、用户年龄层、投放时段、投放素材等复杂的细节,具有一定的专业度和门槛,因此需要专业的互联网营销公司协助品牌方去进行互联网广告投放,以达到客户投放的效果最大化的目的。

②公司在业务开展中承担的角色、收入确认政策及依据

在广告投放业务中,公司承担了从策划到执行的全链路服务责任,具体包括:在投放前为客户制定广告投放计划;在广告实时投放过程中,持续追踪广告效果,并及时向客户汇报曝光量、线索量等广告投放效果相关指标;同时,公司负责操作并管理广告投放系统后台,通过实时调整投放策略,以实现投放效果的最大化。

从业务实质来看,一般情况下,若广告投放效果符合客户的营销预期目标,客户不会干预具体的广告投放过程,该过程完全由公司主导和控制。尤其在“向哪些地域、年龄段的消费者进行精准投放”以及“在哪个时间段进行投放”等核心环节上,公司拥有主导权和控制权。鉴于媒体资源具有无形性,且广告投放行为实时发生,加之投放广告的媒体平台是与公司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供应商,公司的业务模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 “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这一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品牌营销板块

①业务模式

该类业务主要专注于汽车、快消等公司具有较强资源和较大影响力的行业,通过公司在行业中的经验及资源帮助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营销活动,包含与效果营销板块相类似的线上广告投放业务,还有线下活动推广、舆情监控、公关处理、营销事件策划等业务种类,为行业客户提供整合营销服务以及行业解决方案。

②公司在业务开展中承担的角色、收入确认政策及依据

A.线上广告投放业务:在广告投放业务中,公司在广告正式投放前即完成广告物料的制作,并提前与媒体平台锁定广告投放排期及确定具体广告资源。一旦排期与资源经双方确认锁定,该媒体将不得将该部分资源再次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基于上述业务流程,公司在将广告投放服务(即待转让的商品/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已通过锁定排期和资源的方式,实际取得了对广告资源的有效控制。具体而言,公司能够主导该资源的使用(锁定排期、决定投放内容等),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此外,公司作为交易中的主要责任人:公司拥有自主定价权,能够独立与客户协商确定服务价格;若因投放服务产生纠纷,公司需对客户承担履约不善或投放效果未达标等首要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在广告投放业务中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关于“在转让商品前拥有控制权”的认定标准,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上述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B.对于线下活动推广、公关服务、舆情监控、营销事件策划等其他类型广告业务,公司基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负责提供活动方案策划、内容创作、公关执行、事件营销等系列服务。在此类业务中,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对服务的最终成果和履约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鉴于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且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该等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此,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及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在其他类型广告业务中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十一条第二项“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服务”这一情形。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上述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数字文化业务

业务模式:公司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主要在C5game、Haloskins等平台为玩家提供电竞游戏(数字)电竞饰品及周边商品的交易服务,公司根据卖家在平台上交易二手饰品,按照饰品交易业务的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公司在业务开展中承担的角色、收入确认政策及依据:因公司不参与电竞饰品的买卖交易,仅为买卖双方提供展示、匹配、支付及交割流程的技术支持和撮合服务。

从商品控制权分析来看,公司不拥有所交易电竞饰品的控制权,商品的控制权直接从卖家转移给买家;公司不承担存货风险、商品质量及退换货责任;公司无权决定商品的交易价格,价格由买家与卖家自行协商确定;公司通过促成交易,向卖家收取固定的手续费,而非通过买卖商品赚取差价。基于上述分析,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能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公司在交易中的身份为代理人,采用净额法按手续费确认上述业务的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

3.算力业务服务

业务模式:公司自行采购算力设备,并对外提供算力服务,具体包括服务器配置保持统一,确保大规模集群的运维效率和整体性能;部署、上架等物理组网工作;算力云服务与平台的适配对接;算力集群的兼容性、性能测试验证;运维服务等。公司依据客户确认的实际使用时长及结算单据确认收入。

公司在业务开展中承担的角色、收入确认政策及依据:公司是算力服务的直接提供方,且参与了算力资源的整合、部署、运维及服务交付的全过程,公司在交易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

基于上述业务模式,算力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实际使用算力资源的期间内,依据客户确认的实际使用时长确认收入,符合准则第十一条关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因此,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上述业务的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

(四)说明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变动趋势相符,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1.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季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四季度营收占比偏高具备合理商业逻辑,与数字营销行业年末投放旺季趋势一致,行业普遍存在双十一、年终冲刺带动Q4预算集中释放的特征。

2.与同行业变动趋势情况

单位:亿元

由上表可知,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较高,与同行可比公司利欧股份、省广集团变动趋势一致。

(五)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了解、评价并测试公司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2)聘请IT审计专家测试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及与收入、成本确认相关的信息处理控制,获取媒体广告系统后台及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数据,比对业务数据与财务结算数据的一致性,验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检查销售合同及媒体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结合公司在各类业务中承担的角色,评价不同业务类型下收入确认(总额法/净额法)及成本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4)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分行业、分季度的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原因;(5)对收入、成本交易选取样本核对业务合同、排期表、结算单、客户验收资料、发票、银行流水及平台交易记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确认依据是否充分及是否符合配比原则;(6)根据媒体返点条款,评价返点冲回成本及返点调账相关收入确认的准确性;(7)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收入、成本交易实施截止测试,检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1)公司已补充披露分行业、分产品、分销售模式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其收入增长与毛利率变动趋势与省广集团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具有合理性;(2)公司在效果营销、品牌营销及算力业务中作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在数字文化(电竞饰品交易撮合)业务中作为代理人采用净额法按手续费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政策及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3)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较高,主要系数字营销行业年末投放旺季及新增客户集中放量所致,与利欧股份、省广集团等同行业公司变动趋势一致;经截止测试,未发现跨期确认收入调节利润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