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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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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2026-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2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在编制2025年第三季度报表时,因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合并抵销错误,导致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同时增加11,909.51万元,该事项造成了2025年9月30日其他应收款报表金额较高,错误金额占公司2025年9月末总资产比例为1.69%。为保证财务数据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现予以更正(更正内容以加粗字体标明)。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25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更正情况

1、“一、主要财务数据”之“(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更正前: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更正后:

2、“四、季度财务报表”之“(二)财务报表”之“合并资产负债表”

更正前:

更正后:

3、“四、季度财务报表”之“(二)财务报表”之“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更正前:

更正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将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1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94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将相关问题及回复披露如下:

1.关于资金往来。

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多个资金往来科目呈季度末升高、年末下降情形。其中,预付款项年末余额为3121.61万元,但 2025 年一季度末为 8067.79 万元,2026 年一季度末亦回升至 9765.39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年末余额为2979.18 万元,均为预付长期资产款,2025 年三季度末余额高达 1.58 亿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为 912.75 万元,但 2025 年三季度末高达 1.30 亿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为 5529.43 万元,其中应付自然人邓小兰款项 1300.18万元,但 2025 年一季度末余额高达2.23 亿元。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余额 1973.99 万元,其中与海宁市益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益华)的往来款余额 1617.64 万元,账龄已超3 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开信息显示,海宁益华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宏华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相同。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业务开展情况、预付对象及其所涉关联关系、采购内容、付款约定、后续资产实际交付及结算情况,说明季度末预付款项、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较大且显著高于年末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预付款项后退回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交易惯例;(2)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的交易对象及其所涉关联关系、发生时间、内容、金额、实际结算情况,与自然人产生大额应付款项的合理性,季度末相关款项金额较大且显著高于年末余额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与海宁益华所开展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相关往来款的形成原因、长期未结算的合理性,海宁益华是否与公司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其与公司子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4)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相关款项实际回流公司或流向关联方的情形,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请公司独立董事就问题(3)(4)发表意见。

(1)结合业务开展情况、预付对象及其所涉关联关系、采购内容、付款约定、后续资产实际交付及结算情况,说明季度末预付款项、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较大且显著高于年末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预付款项后退回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交易惯例;

公司回复:

一、季度末预付款项金额的变动情况

公司2026年一季度末、2025年末、2025年一季度末预付账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2026年一季度末余额较2025年年末余额增加6,643.78万元,2025年一季度末预付账款余额至2025年年末减少4,946.18万元,预付账款变动主要受公司采购钢材、铝型材需求变动所致。

(一)公司各期预付款项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1、2026年一季度预付款项主要供应商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其他供应商共251家,金额分布:0.10万元以下29家,0.10万元至10.00万元172家,10.00万元至192.00万元50家。

2、2025年末余额预付款项主要供应商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其他供应商共251家,金额分布:0.10万元以下18家,0.10万元至10.00万元137家,10.00万元至117.65万元42家。

3、2025年一季度预付款项主要供应商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其他供应商共191家,金额分布:0.10万元以下23家,0.10万元至10.00万元111家,10.00万元至75.07万元57家。

因不同下游客户主机厂对材料供应商有不同要求,部分下游客户主机厂会针对材料提出指定供应商,部分下游客户仅就材料质量等提出要求,公司自主选取供应商。广州广汽宝商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为客户指定供应商,上海宝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池州市安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上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公司自主采购选取的供应商。由上表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可知:

(1)2025年3月31日预付款余额较2025年末预付款余额变动主要原因系广州广汽宝商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汽宝商”)预付款余额减少3,998.63万元,占其变动金额的比例为80.84%;

(2)2026年3月31日预付余额较2025年末预付款变动主要系池州市安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池州安安”)预付款余额增加4,926.77万元,占比变动金额的比例为74.16%。

预付款项两个时点的变动主要由两家供应商款项变动影响,其他供应商余额较小较为分散,余额变动均为日常正常业务形成。

(二)季度末预付款项变动原因分析

1、广汽宝商预付款余额变动原因:广汽宝商余额变动除正常到货结算外,广汽宝商于2025年11月份退回预付款2,200万元。

广汽宝商为公司下游客户广汽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乘用车”)指定的原材料供应商,公司与广汽乘用车及广汽宝商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钢材集中采购合作协议》。在该业务模式下,公司与广汽乘用车及广汽宝商形成采购联动机制:广汽乘用车负责钢材集中采购的统筹工作,决定钢材和配套零部件的价格及发布生产预测,并根据其供应链管理要求指定原材料供应商,采购过程中钢材的用量及对应的采购金额最终由广汽乘用车审核确定;公司根据广汽乘用车签发的《集中采购材料与零部件对应清单》执行采购要求,根据广汽乘用车生产计划,结合自身库存、采购周期及其他因素,向广汽宝商提前订购相关钢材;广汽宝商根据广汽乘用车生产规划所需钢材用量及公司采购安排交付钢材,公司验收入库后用于相关汽车零部件产品生产,并向广汽乘用车交付产品。

资金及结算安排方面,广汽宝商根据广汽乘用车生产计划并结合自身库存及其他因素提前向其上游订购原材料,对于须在N月出货的采购钢材,在N-5月月底下达期货订单,并于N-4月第4个工作日之前向广汽乘用车提交《预付款申请》及《期货订购说明》,同时告知公司其对应金额。广汽乘用车审核确认《预付款申请》,并在N-3月4日前向公司支付钢材预付款。公司收到广汽乘用车货款后计入应收账款贷方(公司日常客户收款、销售开票及客商对账统一通过 “应收账款” 科目核算,未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主要原因系公司预收客户款项业务整体规模、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统一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可简化账务处理流程,降低多科目切换产生的记账差错风险。在会计核算方面对于收到客户的款项均计入应收账款贷方,期末财务报表列报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一一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一一 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定,按应收账款客商明细科目余额方向实施重分类调整:应收账款明细贷方余额中不含增值税的合同对价部分,重分类至 “合同负债”、应收账款明细贷方余额对应的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部分,重分类至 “其他流动负债”),并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广汽宝商,计入应付账款借方(期末根据广汽宝商应付账款余额方向进行重分类至预付账款科目)。后续广汽宝商向公司交付钢材完成结算后,公司相应冲减对广汽宝商的预付账款。

虽然广汽乘用车根据年度生产计划确定预计原材料需求,并按照约定将相应备料资金支付给公司,公司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其指定原材料供应商,但该安排并非简单的资金代收代付。前述资金对应的是预计备料需求,后续实际采购数量并非按照预计数量直接执行,而是由公司根据广汽乘用车后续实际下达的生产计划,结合公司自身库存情况、材料消耗情况及采购安排,向原材料供应商确定实际采购数量并下达采购订单。实际采购数量可能与前期预计数量存在差异。

同时,公司作为原材料采购合同的签约主体,承担原材料采购、库存管理、生产投入及后续交付等职责。原材料采购完成后,其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用于汽车零部件生产,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存货管理及采购风险。因此,虽然供应商由下游客户指定,且客户按照预计备料需求提前支付相关资金,但公司在实际采购过程中负责确定采购执行数量、组织采购实施、承担原材料所有权及相关经营风险,具有采购主体的商业实质。公司向广汽乘用车供应相关汽车零部件产品,主要用于A5H/A10/A16/A76车型。由于广汽乘用车对市场前景的估算与实际市场需求存在差异,市场需求量减少,至2024年相关销售车型产品减产或停产不再排产,导致公司前期根据广汽乘用车年度销售计划安排的材料预付款较多,广汽宝商根据原生产计划制定的材料订购计划同步取消,公司对广汽宝商的部分预付款未能通过后续正常到货结算消化。广汽乘用车订单量变化情况如下:

产量单位:万件

公司在客户发布汽车零部件预测需求后,从采购原材料至交付结算周期约3个月,公司与广汽乘用车开票结算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与广汽乘用车开票结算金额从2020年开始下滑,2023年以后结算金额已降至191.55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客户货款但未下发采购订单的付款明细情况如下:

2025年广汽乘用车对过往形成的资金往来进行清理,经几方协商,同时参考广汽宝商资金安排节奏,公司与广汽乘用车、广汽宝商分别于2025年9月18日及2025年11月21日签订《钢材预付款账务冲抵协议》,对上述未继续执行的材料预付款进行处理。根据协议安排,由广汽宝商直接退还部分预付款共计2200万元至广汽乘用车,同时抵付公司收到广汽乘用车货款。该事项导致公司 2025年末对广汽宝商的预付款余额较2025年一季度末下降。

2、池州安安预付款项变动的原因:

2026年初铝价涨幅较大,为锁定2026年上半年铝价、控制生产成本,公司支付了锁价预付款。预付对象主要为池州安安,截至一季度末预付铝材款余额4,926.77万元。

(1)铝价变动情况及预付金额确定方式如下:

2025年7月-2026年5月铝月均价走势图:

2026年初铝价涨幅较大,为锁定2026年上半年铝型材采购对应的铝锭基价、控制生产成本,公司于2026年年初向原配套铝型材供应商苏州上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上飞“)及供应商池州安安等供应商商谈铝型材锁价业务,该锁价安排为公司首次开展。根据公司已获得的 G01S、中航 665、N50CTP、NBE31、PU344、L946、E371、中航致远轻卡、上汽 E1、LG 等项目订单预测,公司预计2026年全年相关项目铝型材用量已超过3,000吨。

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率先与池州安安协商签订锁价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型材锁定量为3,000吨,锁定期间为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 12月30日,并以长江有色金属网2026年2月11日铝基价23,260元/吨作为该批用量对应铝型材采购的铝锭基价。该价格为铝锭基价,不含加工成公司所需型材的加工费,加工费由双方另行约定。根据双方当时约定,公司按合同总额6978万元约78%支付锁价款,2026年2月共计向池州安安预付5,443.80万元。

2026年2月,公司在与其他供应商商定锁定铝基价的过程中了解到,不同供应商对于锁价预付款支付比例要求存在差异,该差异主要与供应商自身铝锭采购方式有关:如供应商采用现货采购方式,通常需支付现货全款,因此对客户预付款比例要求相对较高;如供应商采用期货套保方式锁定采购成本,前期通常仅需缴纳保证金开单锁定价格,待期货交割时再支付全款提货,因此前期资金占用相对较低,相应对客户预付款比例要求也相对较低。公司与池州安安签订原锁价合同中,池州安安为通过现货采购方式,因此公司预付货款比例要求相对较高。

鉴于此,公司随即与池州安安重新协商锁价预付款比例,基于双方未来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公司根据在手订单计划向池州安安追加新能源电池托盘铝材用量约2,000吨(此次追加采购为双方口头协商,未签署新的采购合同)。同时池州安安根据公司对其总订单采购量启动套期保值业务,后续现货价格波动影响可控。综合考虑公司追加采购需求、双方长期合作安排以及原锁价合同继续履行等因素,池州安安于2026年4月10日同意下调原锁价协议项下预付款比例,并于2026年4月17日将原预付款5443.8万元扣除当期货款743.8万元后,退还剩余预付款4,700万元至公司。预付款退回后此次锁价预付款比例约11%,较2026年2月11日公司与池州安安签署锁价合同时预付款比例约78%大幅下降。原锁价合同依然有效,追加项目用量根据双方新签协议约定执行。

此外,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与苏州上飞签订铝型材锁价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型材锁定量为3,000吨,锁定期间为2026年3月至2026年 12月,并以长江有色金属网2026年2月27日铝基价23,410元/吨作为该批用量对应铝型材采购的铝锭基价。根据双方当时约定,公司按合同总额7023万元约15%支付锁价款1100万元。

二、其他非流动资产2025年三季度末余额变动

(一)2025年三季度末以及2025年末 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其他非流动资产2025年末余额较2025年9月30日减少12,842.57万元,2025年9月30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主要对象情况如下:

1、2025年三季度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主要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1)其他供应商共68家,金额分布:1.00万元以下7家,1.00万元至10.00万元20家, 10.00万元至440.00万元41家。2)江苏斯格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山崎马扎克(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设备代理贸易商,该公司根据山崎马扎克(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参与公司设备采购招投标,公司经综合比较后选取其作为马扎克设备供应商。

公司在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一般预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在设备经供应商现场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60%款项作为发货款项,设备经安装验收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验收款,合同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在设备使用3个月到1年左右后支付,不同设备供应商因其市场地位不同,议价能力不同,比例略有不同。

2025年9月30日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八家供应商余额11,933.55万元,在2025年12月31日余额为340.05万元,减少11,593.50万元,占其变动金额的90.27%。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减少主要因为公司在2025年10-12月陆续收到设备供应商的设备后,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转入在建工程-待安装机器设备科目核算,金额15,083.63万元,其中7,300.88万元验收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同步冲减其他非流动资产;对应应付供应商的验收款项、质保金分别计入应付账款挂账核算。

(2)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的交易对象及其所涉关联关系、发生时间、内容、金额、实际结算情况,与自然人产生大额应付款项的合理性,季度末相关款项金额较大且显著高于年末余额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其他应收款的交易对象及其所涉关联关系、发生时间、内容、金额、实际结算情况,三季度末相关款项金额较大且显著高于年末余额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其他应收款的主要交易对象情况

1、2025年末其他应收款主要单位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其他单位和个人共96家,金额分布:1.00万元以下41家,1.00万元至10.00万元42家,10.00万元至197.24万元13家。

2、2025年三季度末其他应收款主要单位余额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其他单位和个人共112家,金额分布:1.00万元以下43家,1.00万元至10.00万元50家,10.00万元至102.42万元19家。

2025年9月30日主要交易对象余额占报表余额比例异常,经公司自查发现,2025年三季度末余额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在编制报表时,对其他应收款负数重分类时操作了两遍,导致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同时增加11,909.51万元,该事项造成了2025年9月30日其他应收款报表金额较高,错误金额占公司2025年9月末总资产比例为1.69%。公司更正上述错误后,2025年三季度末其他应收款正确金额应为:

公司其他应收款负数重分类重复操作主要对象涉及“其他应收款-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6亿元与“其他应付款-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1.16亿元。公司本部其他应付款-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往来款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款项产生原因:公司为优化公司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实施资金统一管理模式,统筹调配各子公司存量资金,平衡内部资金供需,降低公司综合融资成本。截至2026年6月末以上往来已完成清理,清理后双方该项往来余额为零。

综上,更正后2025年末及三季度末其他应收款并未发生较大变化,其他应收款主要交易对象均为:

(1)海宁市益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往来款1,617.64万元,账龄3年以上,且公司经诉讼后依然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

(2)靖江市北辰城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保证金691.80万元,系子公司华汽新能源公司购买土地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计1,153.00万元,该保证金根据协议分阶段退还,截至目前已退还461.20万元。

二、其他应付款的交易对象及其所涉关联关系、发生时间、内容、金额、实际结算情况,2025年一季度末相关款项金额较大且显著高于年末余额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其他应付款主要交易对象

1、2025年末其他应付款主要单位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其他单位和个人共102家,金额分布:1.00万元以下47家,1.00万元至10.00万元26家, 10.00万元至174.64万元29家。

2、2025年一季度末其他应付款主要单位余额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其他单位和个人共85家,金额分布:金额分布:1.00万元以下40家,1.00万元至10.00万元24家, 10.00万元至327.93万元21家。

从2025年一季末及2025年末其他应付款主要交易对象可知,交易对象并未发生变化,余额的变动主要是因为款项结算所致。2025年一季度末余额主要为应付鞠小平、何丽萍、万小民等自然人的股权收购款,上述款项系公司收购江苏恒义少数股东权益而产生。截至年末,公司已支付16,738.68万元股权收购款,导致相关余额大幅下降。

三、自然人产生大额应付款项的合理性

(一)云图电装向个人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该笔与自然人邓小兰的往来款项系子公司深圳市云图电装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图电装”)因自身经营资金需求,向邓小兰借入的临时周转资金,相关款项用于云图电装日常经营周转。

公司于2020年3月4日,与深圳市云图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实控人为邓小兰)、深圳市云图电装系统有限公司(实控人为邓小兰)、邓小兰等各方签署了《投资协议》,公司拟出资400万元受让深圳市云图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云图400万元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深圳云图增资1100万元,最终持有云图电装75.00%股权,并于2020年11月2日将云图电装纳入合并范围。云图电装主营 TPMS(汽车胎压监测系统)、BMBS(汽车爆胎监测与安全控制系统)、电动尾门等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公司收购云图电装主要系基于其汽车电子相关业务方向与公司汽车零部件业务具有一定协同性。云图电装2025年度客户主要为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钱江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二者2025年收入金额占公司2025年总收入金额约70%),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云图电装纳入合并范围后,受业务拓展、产品研发、客户开拓及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影响,未有效突破乘用车客户,经营状况不佳、持续亏损并资金短缺。2021年,邓小兰曾向公司总部申请750.00万元借款,公司于2021年8月支付400.00万元借款后(借款年利率4%),因云图电装经营情况未见明显改善,公司基于风险控制和资金安全考虑,未再继续向云图电装提供资金支持或增信支持。

同时,云图电装属于轻资产运营企业,主要资产为存货及机器设备,无法满足银行对固定资产抵押的要求;母公司或关联方没有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云图电装曾尝试申请担保机构增信,但因企业盈利指标不符合要求而未能达成。因此,云图电装现阶段无法从银行或正规担保机构取得低成本、长期限的信用贷款。

在上述背景下,云图电装为满足日常经营周转资金需求,向邓小兰借入资金。邓小兰既为云图电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时也是云图电装原始实际控制人,现持有云图电装13.60%股权,其向云图电装提供资金支持,主要系在未能取得控股股东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支持下,基于其作为云图电装经营管理负责人及少数股东,为保障云图电装持续经营、维护其自身股东权益而作出的资金安排。

(二)借款构成及利率的合理性

截至 2025 年末,邓小兰向云图电装出借本金余额为 1,276.50 万元,借款明细如下:

云图电装有息借款为300.00万元,其中250.00万元年借款利率为4.00%,参考公司于2021年8月对其支付400.00万元借款对应资金利率,且并未超过同期5年以上LPR利率;另外50.00万元借款为2022年6月27日邓小兰向第三方个人陈剑松借款,二人协商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00%。后结合市场利率环境变化,经双方协商于2023年5月11日将年利率下调降至8%;其他无息借款资金976.50万元为其自有资金。邓小兰向云图电装提供的借款综合资金成本较低,不存在通过高额利息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虚构利息套取资金的情形。经核查,邓小兰及陈剑松与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公司时任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无相关利益安排。

(3)结合与海宁益华所开展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相关往来款的形成原因、长期未结算的合理性,海宁益华是否与公司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其与公司子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公司回复:

一、与海宁益华的交易情况及往来款形成原因

(一)借款发生背景及资金用途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宏华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宏华”)成立于 2013年。2017年,为提升对东风裕隆、上汽大众、广汽乘用车等主机厂的配套能力,公司经内部评审后,引入杭州苏靖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苏靖”)负责部分车型配件及相关工序的配套生产。其中,冲压工序由杭州苏靖承租海宁宏华车间组织生产,焊接总成工序由杭州苏靖在杭州主机厂附近进行生产。

2019 年,杭州苏靖因自身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出现流动资金短缺,为维持其生产经营、保障向广汽乘用车(杭州)等主机厂的按期供货,杭州苏靖分别于 2019 年 1 月至12 月分多笔向海宁宏华申请提前支付加工费 1,294.00 万元,主要用于支付房租、工人工资等日常经营支出。

(二)公司与杭州苏靖业务规模较大

海宁宏华向杭州苏靖支付上述款项,主要基于当时双方已存在配套加工合作关系,且相关业务涉及广汽乘用车(杭州)等主机厂的供货安排。公司对杭州苏靖2018年、2019年支付的加工费采购金额(该金额为公司与杭州苏靖往来业务规模)分别为2,018.68万元、2,281.05万元,若杭州苏靖因资金紧张导致停工或无法及时交付,将直接影响公司对主机厂的按期供货。基于保障客户交付、维持供应链稳定的考虑,海宁宏华向杭州苏靖提供了上述资金支持。

(三)业务整合情况

后续杭州苏靖资金链持续紧张,仍无法有效保证订单及时交付,且前期公司对其支付的加工费亦未能通过后续加工服务完全抵扣或退回。为保证主机厂供货稳定可靠,广汽乘用车(杭州)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对杭州苏靖相关焊接总成业务进行接手。2019年12月5日公司为保障向主机厂及时供货,经协商,公司与杭州苏靖解除加工协议,并对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由海宁宏华在杭州成立子公司杭州宏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接杭州苏靖原焊接总成业务,并以950.00万元价格购买杭州苏靖相关设备;由杭州苏靖原在海宁宏华车间的生产经营团队成立海宁益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益华”),承接原冲压业务。2020年1月5日,海宁宏华、杭州苏靖及海宁益华三方签订《关于预付款清偿事宜的协议》,约定杭州苏靖所欠海宁宏华1,294.00万元款项由海宁益华承担偿还义务。上述安排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1、切换配套加工方,需要对潜在供应商的质量管控能力、生产加工能力进行评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主机厂要求,整个调试开发过程周期较长,在拟切换供应商期间无法保障向主机厂供货;

2、主机厂预测计划已经下达,公司需根据预测计划按时发货,如违约会造成较高的经济损失。

因此直接接手杭州苏靖焊接、冲压业务的安排可以保证公司向主机厂供货的能力最快恢复。

(四)公司与海宁益华交易金额及终止合作的原因

2020年后,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对传统燃油车生产厂家造成较大压力,相关传统车型后续订单逐年下降,公司下游主机厂订单量大幅下滑。公司对杭州苏靖2020年及2021年支付的加工费采购金额(该金额为公司与杭州苏靖业务规模)分别为330.11万元、325.26万元。海宁益华因最终下游订单量下滑资金持续紧缺,为维持运转向公司申请提前支付加工费285.00万元,用于支付人工工资及房租。海宁益华后续通过结算加工费用抵减其中106.00万元。海宁益华因业务量持续下滑亏损,于2021年7月提出终止合作,不再为公司提供配套加工服务。截至合作终止,海宁益华累计欠海宁宏华款项1,617.64万元,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产量单位:万件

注:主机厂提前一个月按季度向公司发布需求计划,公司根据计划生产,按月交货。

(五)款项追偿情况

公司与海宁益华合作终止后,经多次协商要求其退还相关款项未果后,遂提起诉讼,向杭州苏靖、海宁益华追讨欠款。

2023年9月15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23)苏12民终 2587 号、(2023)苏12民终 2596号判决书,明确杭州苏靖对前述借款1,294.00万元承担还款义务,海宁益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于2023年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其无可执行财产,现已终止执行。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按照海宁益华其他应收款余额1,617.64万元的50%对该笔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2021年综合评估该笔款项回收风险后,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海宁宏华与海宁益华相关往来款的形成,系公司在原有主机厂配套加工业务背景下,为保障客户供货稳定,对原供应商杭州苏靖相关业务进行承接重组后形成的债权承接安排。相关款项具有明确的业务背景、协议依据及司法判决确认结果。后续长期未结算,主要系海宁益华承接业务后,受市场环境变化、传统燃油车相关订单下降影响终止合作,未能通过后续生产经营收入分期偿还相关款项,且经诉讼执行后因其无可执行财产而未能收回所致,具有客观原因。

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注册地址相同的原因

经公司自查及向关联方核实,杭州苏靖及实控人王益东、海宁益华及其负责人钱利华与公司、公司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注册地址相同的原因:海宁益华作为海宁宏华的配套加工商,为便于生产协作、物料调配及质量控制,租赁了海宁宏华的厂房进行生产,因此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了相同的地址。该情况在制造业外协合作中较为常见,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实质。

(4)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相关款项实际回流公司或流向关联方的情形,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回复:

公司与上述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均为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往来,或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不存在相关款项流向关联方的情形,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1)了解和测试公司与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公司预付款项明细和往来款明细,对其进行核查;

(3)检查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检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检查公司实际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选取样本执行细节测试,核对结算单发票、银行回单及结转情况;

(4)选取重要供应商及往来单位进行函证,以确认其余额及交易额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5)访谈管理层,了解2026年一季度大额预付的业务背景、交易对手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查验相关合同、审批资料、双方沟通记录以及抽查相关付款、收款凭证,核实业务真实性;

(6)通过视频访谈,向供应商池州安安了解锁价合同关于预付款条款变动的原因;

(7)获取并查询了公司与邓小兰资金拆借的借据、借款协议及交易凭证,并对邓小兰进行了访谈;

(8)获取公司关联方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进行关联方核查,关注供应商的注册地址、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排查是否存在潜在或隐形关联方;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季度末预付款项、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较大且显著高于年末金额具有合理性,部分预付款项的退回系业务计划变动及合同条款的修订形成,基于真实的业务往来所致;

(2)公司其他应付款与自然人产生大额应付款项属于正常业务产生的借款,具有合理性,季度末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在消除重复事项后,其余额具有合理性;

(3)公司与海宁益华往来款的形成系正常业务往来形成的,公司长期未结算原因系其无可执行财产所致,海宁益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其与公司子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的原因系作为配套加工商租赁所致,具有合理性,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与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4)公司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均为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往来,或存在真实交易背景,部分预付款项的退回系业务计划变动及合同的修订形成,资金流向均与合同约定情况相符,不存在相关款项实际流向关联方的情形,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5)公司结合预收款项业务整体规模、营业收入的比重,统一将预收客户款项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资产负债表日,按应收账款客商明细科目余额方向分类列报:客商明细借方余额列示为“应收账款”;贷方余额中不含增值税的合同对价部分,列报于“合同负债”;客商明细科目贷方余额拆分列报,其中不含增值税的合同对价部分计入 “合同负债”,对应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部分计入 “其他流动负债”。上述会计核算与报表列报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一一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一一 财务报表列报》相关规定。

2.关于应收账款。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9.94亿元,同比下降2.19%,但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4.54亿元,同比增长27.56%。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中,较上期有三名为本期新增,变动较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期末余额9419.96万元,其中8319.58万元为按账龄组合计提。

请公司补充披露:(1)期末应收账款的主要欠款方名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信用期、账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收入确认情况;(2)结合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客户变动情况,说明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同比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销售结算政策说明在营业收入下滑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4)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及主要客户资信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进一步减值风险。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期末应收账款的主要欠款方名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信用期、账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收入确认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2025年期末应收账款的主要欠款方名称、信用期、账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收入确认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注:未列示其他客户共计304家,金额共56,187.85万元,金额分布:10.00万元以下132家,10.00万元至100.00万元82家,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77家,1,000.00万元至2,641.64 万元13家。

(续)

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期主要涉及汽车零部件及模具销售,表中信用期为汽车零部件应收账款信用期,模具应收账款信用期情况如下:

注1: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模具销售信用期为:验收后回款33%,验收后1年回款33%,验收后2年回款34%。该部分模具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已在账龄中体现(1-2年、2-3年)。

注2:一汽-大众模具销售信用期为:如有《首批样品检验报告》,项目结束终验收合格后6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格的100%货款;若无《首批样品检验报告》,在甲方完成验收审批后60天内用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格的95%货款。待有《首批样品检验报告》后,乙方应及时推动后续工作,并提出尾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尾款申请之日内将5%尾款支付完毕。

注3:衢州极电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信用期原为105天,2025年7月31日起变更为60天。

(2)结合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客户变动情况,说明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同比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公司2025年末及202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如下:

公司202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情况如下表:

公司202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情况如下表:

二、公司2025年末前五大客户余额变动的主要原因如下:

前五名应收增量 16,396.15万元,其中2025年新能源客户(宁德时代、衢州极电、江苏时代)合计应收 50,406.35万元,2024年新能源客户(武汉小鹏、宁德时代、北汽新能源、上汽时代)合计应收 38,085.84万元,新能源客户应收增量12,320.51万元。新能源客户结构变化贡献了前五名应收增量的 75.14%,部分抵消了传统客户应收下降的影响,同时,相较于传统燃油车客户(信用期多为30天-90天),新能源行业结算惯例具有较长的信用期(60-90天),如宁德时代、江苏时代、衢州极电等新能源客户。新能源客户信用周期延长显著推高了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025年末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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