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
协议之解除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0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
协议之解除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6年7月24日,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禾智能”)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就第三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或“本补充协议”);同日,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本解除协议”)。
●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原协议”)“第1.6条 第三次股份转让”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将原协议许大红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阳光新能源转让7,959,82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调整为由阳光新能源于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不低于当前泰禾智能股份总数2%的股份,以达到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差额达到10%以上的目的。此外,阳光新能源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实施完毕后的18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不再委托阳光新能源行使其持有的泰禾智能合计5,732,5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所代表的表决权。此外,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承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导致的表决权比例发生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前,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47,158,82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通过接受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表决权委托,可支配两人合计持有的5,732,5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2,891,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1%。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变更为47,158,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葛苏徽女士恢复行使所持4,656,9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王金诚先生恢复行使所持1,075,65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
● 截至目前,许大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1,839,31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0%,拥有的表决权比例为0.00%。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及增持完成后,阳光新能源直接持股比例及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均不低于27.78%,两者之间的直接持股比例差额达到10%以上。
●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4年10月18日,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14,150,808股股份、1,552,300股股份、2,711,562股股份、358,550股股份(合计18,773,22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许大红先生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2025年1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5年12月31日),许大红先生应将其所持公司10,613,106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同时,为实现阳光新能源于2025年12月31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超出许大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目的,除第二次股份转让外,阳光新能源承诺在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5%的股份;为实现阳光新能源2026年12月31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与许大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00%以上的目的,在第二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许大红先生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2026年1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6年12月31日),许大红先生将其所持公司7,959,82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
同日,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拟放弃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8%)的表决权,且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均将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
第一次股份转让和第二次股份转让已分别于2024年11月25日、2025年10月27日完成过户。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2024年11月27日、2025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禾智能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泰禾智能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控制权变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泰禾智能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7月24日,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就第三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实现阳光新能源2026年12月31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泰禾智能的股份比例与许大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以上的目的,阳光新能源将在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不低于当前泰禾智能股份总数2%的股份。此外,阳光新能源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实施完毕后的18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日,公司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不再委托阳光新能源行使其持有的泰禾智能合计5,732,5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所代表的表决权。此外,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承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许大红
乙方二:葛苏徽
乙方三:唐麟
乙方四:王金诚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以下合称为“乙方”,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一方”,合称为“各方”。
基于整体安排,现各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各方同意签订补充协议以昭信守:
1、各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协议第1.3条中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内容不再执行,即乙方二、乙方四终止将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且各方之间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2、各方同意,原协议第1.6条内容修改为:
“1.6 二级市场增持
为实现甲方2026年12月31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与乙方一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以上的目的,甲方将在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不低于当前标的公司股份总数2%的股份。”
3、各方同意,原协议第7.2.20条第二款中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内容不再执行,即若乙方二、乙方四未来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他主体转让或处置所持剩余标的公司的股份,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无需将其受让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
4、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已约定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原协议的约定;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协议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5、本补充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甲方(受托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
乙方一:葛苏徽
乙方二:王金诚
本解除协议中,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各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解除表决权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无条件解除,各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恢复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甲方的相应权利同时丧失。
3、各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各方不存在违约情况,各方就《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任何现实和潜在的争议及纠纷。
4、本解除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积极配合标的公司按规定履行与本解除协议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解除协议签署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本解除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任何违反本解除协议约定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就守约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本解除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本解除协议生效后,非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解除协议。对本解除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导致的表决权比例发生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前,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47,158,82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通过接受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表决权委托,可支配两人合计持有的5,732,5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2,891,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1%。
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变更为47,158,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葛苏徽女士恢复行使所持4,656,9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王金诚先生恢复行使所持1,075,65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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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26年7月15日上一轮权益变动事项披露后,阳光新能源于2026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增持泰禾智能1,234,7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持股比例由25.10%增加至 25.78%。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签署后,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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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相关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进一步巩固公司控制权,为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筑牢根基。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所致,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2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35号文核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禾智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329,75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58.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08.6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449.3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到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30Z005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2025年12月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智能煤炭干选机产业化项目(一期)”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21,909.37万元(含对应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及理财收入并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后实际金额为准)变更投向,用于“120MW/24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实施主体由合肥泰禾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海智能”)变更为卓海智能和安徽阳光优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优储”),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及签署其他相关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禾智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
公司于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2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全资子公司作为“120MW/24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实施主体,并同意卓海智能、阳光优储通过向其各自全资子公司增资或股权投资的方式实施该项目。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新设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禾智能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大硅谷支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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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徽阳光优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六安优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与“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大硅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20MW/24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三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三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蕾 、 周漾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三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三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 8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五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安徽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备用。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1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禾智能”)控股股东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截至目前,阳光新能源持有公司47,158,82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
●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使阳光新能源在2026年12月31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泰禾智能的股份比例与许大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以上,阳光新能源计划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内,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规合法途径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含)且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含)。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股票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无法实施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发生无法预判的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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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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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
(一)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施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