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泰康致远量化选股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6-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7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如有)为1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注:M为申购金额。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通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渠道,C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渠道,暂不开通直销机构销售渠道。C类基金份额如开通直销机构销售渠道,请见届时有关公告安排。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在覆盖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对除赎回费以外的基金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投资人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Y为持有期限;

(2)对于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基金或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在覆盖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对除赎回费以外的基金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收取具体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具体公式如下: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费补差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如: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申购费补差=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本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费率优惠情况,请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为准。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申请转换的两只基金须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的、经基金管理人公告可以互相转换的基金。

②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③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④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⑤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或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类型基金间转换可不受收费方式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原则,并公告。

⑥T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T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销。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人的T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于T+2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认结果。

⑦投资人提交申请的基金转换份额不超过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用余额。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1000份,转换转入份额不限。如投资人转换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⑧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来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在覆盖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对除赎回费以外的基金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6.2 定期定额投资的扣款金额及扣款日期

(1)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1元。销售机构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同时投资人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及每期扣款金额的要求。

(2)各销售机构如开通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请参看各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6.3 其他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2)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4至5层1-14内5层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B座5层、6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89620091

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和直销中心柜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APP: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tkfunds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通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渠道,C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渠道,暂不开通直销机构销售渠道。C类基金份额如开通直销机构销售渠道,请见届时有关公告安排。

(2)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暂未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上述直销业务办理渠道如有变化,请以本基金管理人最新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7.2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具体办理程序,以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3 其他与销售机构相关事项:

本基金销售机构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如下: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泰康致远量化选股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上述业务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