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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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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6-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3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不超过1,4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1,271.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209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3.91元/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34人。

(二)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3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7日,公司内部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4人调整为12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71.00万股调整为1,214.00万股,授予价格仍为3.91元/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0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4.26元/股,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209.0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同时,确定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2024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回购注销及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十)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202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二)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四)202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五)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六)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七)2026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八)2026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九)2026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71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十)2026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71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十一)2026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71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十二)2026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36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十三)2026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36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及(四)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36万股,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3.91元/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万股,回购价格为预留授予价格4.26元/股;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万股,回购价格为预留授予价格4.26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127.4576万元加上应支付给激励对象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激励资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03,600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七、备查文件

(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5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恒”)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11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顺路12号D座0449号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

首席合伙人:赵志新

人员信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天恒拥有合伙人46人,注册会计师244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5人。

业务信息:中天恒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5年度)的收入总额36,752.16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9,746.95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209.10万元。2025年中天恒承担了6家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为688.00万元,与公司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中天恒执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4,437.01万元,2025年9月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万元。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天恒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人员0人次、行政处罚人员0人次、监督管理措施人员0人次、自律监管措施人员0人次和纪律处分人员0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签字合伙人

赵志新先生,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复核,2003年开始在中天恒执业,会计师事务所从业25年,于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家。

(2)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红女士,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复核,会计师事务所从业27年,现任事务所合伙人,于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于维严女士,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复核,2010年开始在中天恒执业,会计师事务所从业26年,于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中天恒及前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能够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由双方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协商确定,公司2026年度审计费用总额为70.00万元,其中年度财务审计费用49.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1.00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对中天恒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天恒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天恒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6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8月1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7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7-1号济南高新万达J3写字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2、披露情况

提案1.00-4.00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等相关公告。

3、特别强调事项

(1)提案1.00-3.00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2)本次股东会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持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上述1、2项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登记时间:2026年8月10日一8月12日9:00至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董晓婕;

联系电话:0531-88550409;

传 真:0531-88190331;

电子邮箱:stock000409@126.com;

邮政编码:250000。

5、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409”,投票简称:“云鼎投票”。

2、本次股东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本次股东会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8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09:15一0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3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未作出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本人(本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的格内选择一项用“√”明确授意委托人投票,其他空格内划“-”。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26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2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28日上午在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公司1920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24日以邮件及当面送达的方式发出。在保障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其中毕方庆先生、钱旭先生、曹克先生、王丽君女士因临时公务安排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6年8月13日(星期四)下午2:00在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4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和《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分别因工作调动、个人原因辞职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共计303,6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77,663,405股减少至677,359,805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77,663,405元变更为677,359,805元。

二、增加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为拓展业务领域,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业务发展规划及经营需要,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经营范围如下:

一般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增加经营范围相关情况,拟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除上述条款的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变更。

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全部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激励资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03,600股。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目前已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设置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故本次回购注销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1月16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2026年7月24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026年7月28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四)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及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激励对象的离任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2名因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5.3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91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2名因辞职、调动分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就辞职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4.26元/股、调动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4.26元/股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丽子

高 照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7月28日 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等之间的沟通联络,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完善并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中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且记录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八)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负责公司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组织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问询;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获得足够资源和必要专业意见;

(十二)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三)督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十四)协助制定公司资本运营方案,参与筹划、实施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宜;

(十五)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六)《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风险部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需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以上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五)深交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文件和具体工作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后续培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要求参加由深交所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四条 若董事会秘书被深交所通报批评,则应参加深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勤勉尽责履职,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