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26-086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号)批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41,152,263股,发行价格为14.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4.54元,扣除发行费用17,680,629.0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2,319,365.5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14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8号)。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2026年5月21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制剂数字化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 8,000kg 索马鲁肽中间体建设项目”;同时本次节余募集资金约14,850万元,其中11,000 万元用于投资建设前述新项目,新项目由子公司湖北赛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赛奥”)实施,剩余约 3,85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4月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40 号)。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39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批准,近日湖北赛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与湖北赛奥、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公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与管理。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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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4、湖北赛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13027119200252027,截至2026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年产8,000kg索马鲁肽中间体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潘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丁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乙丙丁四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机关要求对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视作违约。若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13027119200252701,截至2026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潘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实践中如遇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对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视作乙方违约。甲方、丙方、丁方之间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26-087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药品注册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或“公司”)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泰”)申报的瑞西奇拜单抗注射液(商品名:华亦净)上市,用于治疗成人(体重≥40kg)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发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物基本情况
药物名称:瑞西奇拜单抗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规格:120mg(2ml)/瓶
注册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
批准的适应症:用于治疗成人(体重≥40kg)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发作
持有人: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药物的其他相关情况
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Generalized Pustular Psoriasis,GPP)是一种罕见、可危及生命的、系统性中性粒细胞性皮肤病,发作时主要表现为全身红斑和脓疱并伴随全身系统性炎症症状,如发热、关节痛、肌痛、C反应蛋白升高、白细胞增多等。GPP的急性发作与死亡直接相关,若不及时控制可能会导致败血症和多系统器官衰竭,危及生命,因此治疗GPP的当务之急便是控制急性发作,亟须快速控制急性发作的治疗手段。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已于2023年被纳入中国《第二批罕见病目录》。
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未有国内企业自研的靶向IL-36R抗体获批上市。瑞西奇拜单抗注射液作为国内首个自研创新抗IL-36R抗体,可通过抑制IL-36通路发挥抗炎的生物学效应。根据研究分析结果显示,相比于安慰剂,瑞西奇拜单抗注射液单次静脉给药后的第1周GPP发作患者的皮肤脓疱得到明显清除,达到方案预设的主要研究终点,安全性方面表现良好,未发现新的安全性信号。
截至目前,公司在瑞西奇拜单抗注射液项目上的研发投入合计约人民币25,915万元。
三、风险提示
瑞西奇拜单抗注射液为公司首个获批的1类生物新药,也是国内首款IL-36R单抗药物。该产品的获批,将进一步丰富公司创新药产品管线,完善公司生物药产业布局,提升公司创新研发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司高度重视药品研发,严格控制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和安全。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容易受政策、市场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