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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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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6-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99 证券简称:硕世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2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非上市公司涉诉,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其合伙人之间的诉讼纠纷;

● 涉案金额:无具体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独立,公司目前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闰康生物”)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梁锡林、泰州硕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房永生分别持有闰康生物71.88%、20.13%和7.99%的份额;房永生先生为闰康生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闰康生物持有公司股份3,417.02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3%。

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梁锡林的《关于涉诉事项的告知函》,获悉梁锡林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6)浙0604民初682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梁锡林作为闰康生物有限合伙人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闰康生物。

截至本公告日,梁锡林已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相关情况说明

本案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部分合伙人之间的诉讼纠纷。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梁锡林

被告:闰康生物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散被告闰康生物;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各方经沟通未能达成一致。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的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密切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99 证券简称:硕世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3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房永生先生未直接持有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按合伙份额穿透测算,其间接持股比例为8.13%。

● 房永生先生担任公司控股股东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闰康生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房永生先生。

● 目前控股股东闰康生物处于涉诉状态,梁锡林作为闰康生物有限合伙人,已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闰康生物。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法院最终判决解散闰康生物,房永生将不再担任闰康生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进一步发生变更的风险。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王国强先生于2026年7月29日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提前终止原协议,一致行动关系提前终止所致。《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终止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王国强先生于2015年12月3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三方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该初始《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完成上市,初始协议于2022年12月5日到期。期限届满后,各方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2023年12月5日、2024年12月5日、2025年12月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就公司相关决策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王国强先生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充分遵守了协议相关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情况

现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原协议。据此,各方就终止事宜达成《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自2026年7月29日起提前终止。自终止生效之日起,各方在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即告消灭,原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终止之日起,三方之间一致行动关系正式解除。各方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如适用)决策中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各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自身意愿独立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股东/董事权利。

各方确认,原协议履行期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各方均严格遵守了原协议各项约定。各方特别确认,不存在任何违反原协议违约金的情形。各方相互豁免原协议项下可能存在的任何违约责任,互不追究,亦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对价。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前,房永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担任闰康生物、泰州硕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州硕源”)、泰州硕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州硕康”)、泰州硕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州硕鑫”)、泰州硕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州硕科”)、泰州硕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州硕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上述合伙企业支配公司股份4,002.3567万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24%。

王国强先生持有公司8.73%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5,085.55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97%,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王国强先生变更为房永生先生一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由5,085.5533万股调整为4,002.35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40.97%变更为32.24%,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1.6条第(二)项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能够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梁锡林先生、王国强先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梁锡林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以有限合伙人身份间接持有闰康生物、泰州硕源、泰州硕康相关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未在公司任职,王国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73%的股份,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综上,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化,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终止所致。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前控股股东闰康生物处于涉诉状态,如最终法院判决控股股东败诉,房永生将不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公司实控人将进一步发生变更。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承诺

(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王国强先生于2026年7月29日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提前终止原协议,一致行动关系提前终止所致。《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和王国强先生变更为房永生先生。

●公司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及实控人变更,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相关主体承诺

《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不改变各方原有承诺义务。

房永生及房永生控制的闰康生物、泰州硕源、泰州硕康、泰州硕鑫、泰州硕科、泰州硕和所持公司股份都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在《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王国强仍为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规定。

在《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房永生及其控制企业与王国强仍合并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大股东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各项规定,不得通过本次变动规避股份减持限制、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监管规定的情形。

四、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近日收到梁锡林的《关于涉诉事项的告知函》,获悉梁锡林于近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6)浙0604民初682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梁锡林作为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最终实际影响须以诉讼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