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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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081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9号)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4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0.00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80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33,782.4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0,866,217.58元。2023年1月1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2CDAA5B0008)。

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业经2026年7月20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暂时存放资金”中部分募集资金2,192.57万元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辽宁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海思科”)“注射剂生产线数智化扩能升级改造项目”,2,721.93万元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海思科”)“无菌制剂数智绿碳车间升级扩建项目”。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新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增“注射剂生产线数智化扩能升级改造项目”和“无菌制剂数智绿碳车间升级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时间和协议主要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截至2026年7月20日,公司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辽宁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子权、邵才捷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project_HSK@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柜面支付凭证或网银支付指令中备注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向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15、 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辽宁海思科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沈阳海思科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