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6 证券简称:移远通信 公告编号:2026-037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1710所处的诉讼阶段:简易判决(Summary Judgement)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部分被告。
● 本次涉案金额:原告并未在诉状中明确索赔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原告未列明具体赔偿金额,案件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或执行结果为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1710起源于2020年12月。荷兰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或“原告”)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包含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远”或“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与移远相关的案件是“案件1710”、“案件1707”),针对案件1710,飞利浦主张移远侵犯其4项美国专利。
2021年2月,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的平行调查(以下简称“ITC调查”),案件1710中止审理。
2022年7月,ITC调查以移远胜诉告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公司开展337调查的最终裁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此后至2025年初,案件1710基本处于搁置状态,双方仅定期提交联合状态报告。鉴于移远通过多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及ITC程序成功挑战了多项涉诉专利的有效性,飞利浦已相应缩减其对案件1710的权利主张范围,由最初的4项专利主张缩减至2项专利。
2026年3月,法院批准了飞利浦对包含移远在内的多家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修正诉状。
上述情况公司已于《2025年年度报告》“第五节(十五)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说明”中进行了披露。
近日针对1710案件,法院对移远此前提出的两项简易判决动议作出了裁定(Summary Judgement),驳回了动议。公司此前提出两项简易判决动议申请,一是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专利适格性条款),认定935号专利权要求1–3、9–11、17不属于第101条规定的可授予专利的适格客体;二是认定公司自身产品未侵犯美国935号专利。针对1号简易判决动议申请,法院对于935号专利是否符合第101条专利适格性标准存疑,但基于司法审慎考量,法院驳回公司1号简易判决动议。针对2号简易判决动议申请,因双方对核心技术事实存在真实争议,法院驳回公司2号简易判决动议。案件1710预计于2026年8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案件1710原告飞利浦诉讼请求:指控移远直接和/或间接地侵犯了飞利浦仅剩的2项美国专利。飞利浦请求法院判决:(1)初步及永久禁止被告继续侵犯飞利浦的专利权。(2)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判决前利息和其他相关损失。(3)认定被告属于“蓄意且故意”侵权,判令其支付最高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4)宣布本案为“特殊案件”,判令被告承担飞利浦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1710目前处于简易判决结果阶段,后续将于2026年8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业务均未受到重大影响。本次诉讼原告未列明具体赔偿金额,案件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或执行结果为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四、飞利浦其他相关诉讼的情况
1、除1710案件外,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受理的1707案件正处于专家报告交换阶段,预计2026年12月7日开庭审理。
2、2026年2月,飞利浦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海牙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7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