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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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0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0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00元,已于2023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2,412,041.95元后,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9,587,958.0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18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55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27日、2026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新项目并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对全资子公司安徽兴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兴欣”)进行增资,以实施新增募投项目;同时,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为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选定专户存储银行,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以及安徽兴欣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与监督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以切实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2026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新项目并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等相关公告。

近日,安徽兴欣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安徽兴欣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安徽兴欣,故由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安徽兴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4056200015003019703,截止2026年7月28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500吨 4,4'-联苯二酚系列产品和150吨负载金属催化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储伟、韩逸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专户开通乙方□付款管家(事前审批)√交银e监管。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