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6-043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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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年6月2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即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8,679,8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数后的股本(即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616,244,22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数28,679,800股后,实际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为4,587,564,422股,以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5,253,865.32元(含税)。2025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025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275,253,865.32元,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38,973,747元,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314,227,612.32元,占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约为31.78%。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87,564,422×0.06)÷4,616,244,222≈0.06元/股。
②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1+0)=(前收盘价格-0.06)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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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四家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派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有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星火实业总公司、绵阳李氏企业有限公司及绵阳市宏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请上述股东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现金红利派发事宜,并提供以下证明:(1)股东账户卡;(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股东身份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法人授权委托书;(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开户银行账号;(7)尚未支付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应首先出具代垫股份偿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并同时出具同意放弃支付股改对价部分股份应分得利润的书面意见。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给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16-2418700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35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