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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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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6-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50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控股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授信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2,000.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为控股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8.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全资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15.0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授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授信申请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最高限额人民币2,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1)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迟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2)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贵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延迟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于授信申请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延迟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4)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延迟履行金等;

5)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或延迟履行金等;

6)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或延迟履行金等;

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8)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延迟履行金等;

9)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迟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7、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洛阳新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权。洛阳新星目前生产经营稳定,且不存在逾期债务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7,904.50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5.9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5,504.54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4.4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