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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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进展公告

2026-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26一06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基于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独立董事决定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和专项审计。相关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临2026-026号公告。

2026年4月,公司独立董事分别聘请了广东金唐(龙华)律师事务所和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和专项审计。公司已于2026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近期,公司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

(一)公司对顺宇矿业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

顺宇矿业于2024年12月11日与宁南鑫沅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约定顺宇矿业向宁南鑫沅采购磷矿石,于2025年1月8日向宁南鑫沅支付1,500.00万元,截至2025年11月该合同尚未开展任何实质业务。顺宇矿业于2025年12月11日向宁南鑫沅发函要求退还预付款1,500.00万元,宁南鑫沅于2026年1月至3月期间陆续退还全部款项1,500.00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全额收回相关款项。

(二)公司对顺宏矿业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

顺宏矿业于2024年12月26日与景安矿业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顺宏矿业向景安矿业采购磷矿石,顺宏矿业于2025年1月3日向景安矿业支付1,100.00万元。顺宏矿业于2025年5月7日与晋陵锦鸿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晋陵锦鸿向顺宏矿业采购磷矿石。晋陵锦鸿于2025年11月14日直接到景安矿业提取12,791.72吨磷矿石,最终结算货款为484.68万元。2026年1月28日,顺宏矿业向景安矿业发函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615.32万元。

2026年4月17日至20日,景安矿业陆续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偿还615.32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全额收回相关款项。

(三)公司对中辉金属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

2025年12月25日,中辉金属与中冶中矿签订《铅锭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暂估为30,000.00万元;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27日与甘肃富翔签订《铅锭采购转售协议》,合同暂估总金额为3亿元,约定中辉金属受甘肃富翔委托采购并转售电解铅锭。

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10日期间,分多次累计向中冶中矿支付1,980.00万元,2026年1月至6月中辉金属退回款项210.0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1.23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收回款项余额为1,770.00万元。

中辉金属在未经重大交易授权以及合同审批的情况下,分别与中冶中矿、甘肃富翔签订合同。2025年12月期间,公司原董事长个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造成公司对子公司中辉金属重大交易授权审批及大额资金支付相关财务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子公司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对外支付大额资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中冶中矿预付1,770.00万元尚未收回,四川金顶2025年末已就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1,800.00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结合公司内部专项调查及上述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核查和专项审计结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一)金唐律所、中天粤所独立、专业地完成了核查及审计工作,核查范围覆盖相关事项主要环节,程序适当、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可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非标审计意见发表意见形成重要支撑。

(二)结合专项审计依据及结论,经公司核查,截至目前暂未发现相关交易对手方(中冶中矿、宁南鑫沅、景安矿业等)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暂未发现资金被直接或间接转移至上述主体及其关联方以及通过预付款项进行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顺宏、顺宇磷矿贸易业务暴露出公司在贸易业务立项审慎性、预付款管控及履约跟踪方面的不足,但相关款项现已全额收回、风险已消除;中辉事件在公司前任董事长凌驾内控的情形下开展、未发生真实货物交付,交易真实性及商业实质存疑,与审计师就该交易的背景、商业实质、款项性质及可收回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判断相互印证。就该笔款项追偿,公司已取得一审胜诉判决并完成财产保全,二审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分期给付安排,我们将持续督促公司依法追偿并跟踪回款情况。

(四)上述第三方法律核查及财务专项审计结论,与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财务报告审计保留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及公司披露内容相互印证、结论一致,未发现公司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可年审会计师出具相关非标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与专业性,并将持续履行独立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加强对公司内控整改、财务规范及司法追偿工作的监督,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