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5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7月23日召开第四届职代会第一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同意选举王超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王超先生将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王超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工作完成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附件:个人简历
王超先生,汉族,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2000年专科毕业于宁夏工业职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2004年本科毕业于宁夏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
曾任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文秘,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副部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部长。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王超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也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超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5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志学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83人,代表股份234,497,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578%。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1,061,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0人,代表股份23,435,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3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2人,代表股份23,465,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8%。
4、公司所有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董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黄志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3,727,711股
1.02.候选人:选举于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201,004股
1.03.候选人:选举闫永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200,704股
1.04.候选人:选举韩翠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201,598股
1.05.候选人:选举葛岩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200,61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黄志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2,695,834股
1.02.候选人:选举于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9,127股
1.03.候选人:选举闫永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8,827股
1.04.候选人:选举韩翠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9,721股
1.05.候选人:选举葛岩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8,733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吴春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199,489股
2.02.候选人:选举王幽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203,569股
2.03.候选人: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199,27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吴春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7,612股
2.02.候选人:选举王幽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71,692股
2.03.候选人: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7,4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4,38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反对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57,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0%;反对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8%;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薇、刘杨朔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5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黄志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选举黄志学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2026年7月30日至2029年7月29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于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2026年7月30日至2029年7月29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秦宏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2026年7月30日至2029年7月29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秦宏武先生、周小军先生、仲民先生、李积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个人简历均附后),上述人员任期均为三年,自2026年7月30日至2029年7月29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李瑞筠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2026年7月30日至2029年7月29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6、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党丽萍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2026年7月30日至2029年7月29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7、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的议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下列七名董事组成:黄志学、于明、王超、闫永、韩翠芹、葛岩、王幽深。根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主任委员由当选董事长黄志学先生担任。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下列五名董事组成:王幽深、吴春芳、叶森、黄志学、于明。经选举,王幽深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下列五名董事组成:吴春芳、王幽深、叶森、黄志学、葛岩。经选举,吴春芳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下列五名董事组成:叶森、王幽深、吴春芳、韩翠芹、葛岩。经选举,叶森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一、董事会秘书简历
秦宏武先生,汉族,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统计学专业,2001年毕业于南开大学MBA。
历任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任、计划企管部主任、董秘、副总经理,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指挥部计划处副处长,预决算处处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鑫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北京鑫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2015年10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秦宏武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也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秦宏武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秦宏武先生持有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7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1%。
秦宏武先生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邮政编码:753000
联系电话:0952-2098503
传真:0952-2098562
电子邮箱:zhqb@otic.com.cn
二、副总经理简历
1、秦宏武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具体参见董事会秘书介绍。
2、周小军先生,汉族,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正高职高级工程师。2000年本科毕业于东北大学金属压力加工专业,2016年获得西北工业大学材料专业工程硕士学位,2025年获得中南大学材料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位。
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铍铜分厂技术员、表面处理研究室主任、钽丝及制品分厂车间主任、科技部副部长、国家钽铌特种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涂层研究室主任等职,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宇发高温材料分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
周小军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也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周小军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小军先生持有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7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1%。
3、仲民先生,汉族,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2001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投资经济专业。
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厂技术员、销售部销售员;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质量部部长、化学车间主任、副经理;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部副部长、市场和信息管理部副部长、物资集采中心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
仲民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也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仲民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仲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4、李积贤先生,蒙古族,198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2002年毕业于东北大学金属压力加工专业,2018年获得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厂技术员、工段长、技术质量组组长,钽铌制品分厂二车间车间主任,钽铌制品分厂副厂长,钽铌制品分厂党支部副书记、副厂长(主持工作),钽铌制品分厂党支部书记、厂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组组长,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李积贤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也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积贤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积贤先生持有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2%。
三、财务负责人简历
李瑞筠女士,汉族,1973年出生,大学专科学历,会计师。1994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会计、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信息科科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副部长。现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部长。
李瑞筠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也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瑞筠女士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瑞筠女士持有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5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6%。
四、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党丽萍女士,汉族,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2000年毕业于甘肃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
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管、高级主管、专员。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高级专员。
2011年8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党丽萍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也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党丽萍女士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党丽萍女士持有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8%。
党丽萍女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邮政编码:753000
联系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电子邮箱:zhqb@otic.com.cn/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6〕349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石薇、刘杨朔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于2026年7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6年7月1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志学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6年7月2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1,061,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80人,代表股份23,435,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3%。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3人,网络参会股东共280人,共代表股份234,497,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58%。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黄志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233,727,711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黄志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于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234,201,004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于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闫永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234,200,704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闫永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韩翠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234,201,598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韩翠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葛岩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234,200,61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葛岩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吴春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234,199,489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吴春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独立董事。
2.02选举王幽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234,203,569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王幽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独立董事。
2.03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234,199,277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叶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独立董事。
3、《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954%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石 薇
刘杨朔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