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2026-023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 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 停牌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
● 实施起始日为2026年8月3日。
● 实施后A股简称为ST瑞贝卡。
第一节 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证券种类与简称
A股股票简称由“瑞贝卡”变更为“ST瑞贝卡”;
(二)证券代码仍为“600439”;
(三)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年8月3日。
第二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第三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 月修订)》第9.8.2 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7月31日停牌1天,2026年8月3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项,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4月修订)》第9.8.8 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12 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做好相关工作并在满足条件后争取尽快申请撤销风险警示。
2、公司将结合《事先告知书》所载明的内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设,全面提升内控管理规范化水平。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4、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问询。
联系电话:0374-5136699
邮箱:rbk600439@rebeccafashion.cn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2026-022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因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立案。
2026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郑文青、朱建锐、陆小林、胡丽平、郑有全、陆素月: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或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瑞贝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6月,瑞贝卡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45,73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3,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43%、11.24%、10.77%。截至2024年12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瑞贝卡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2年12月至2024年6月,瑞贝卡为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22,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35%、5.86%、5.64%。
瑞贝卡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2年至2025年6月,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118,249万元、31,686.86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05%、43.60%、42.89%、12.06%。截至2025年6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瑞贝卡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督促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审慎关注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实施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具体实施案涉被占用资金划转事项及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未审慎关注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瑞贝卡案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组织、指使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有全知悉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并决策部分资金占用事项,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分管瑞贝卡控股资金工作,决策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 、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五、对郑有全处以100万罚款;
六、对陆素月处以8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 、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230万元罚款;
八 、对陆素月处以2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拟决定:
一 、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330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28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项,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