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6-046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6年7月26日以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实际出席董事12人(其中,许博先生、杨志清先生、金垚先生、徐伟建先生共4人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暨回购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6-047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暨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8.80元/股(含),该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回购期间内,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实施受到影响的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将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份回购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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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
3.回购股份的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8.8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10,20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7%;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8.8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850,3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2%。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58.8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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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3,085,480,854.3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434,774,711.39元,流动资产1,569,267,446.21元。按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5,0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1.62%、3.48%、3.19%。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3.如前所述,根据测算,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十)上市公司董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披露了《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福忠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叶程洁先生,一致行动人叶永周先生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62,7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
叶程洁先生于2026年5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叶永周先生于2026年5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0%。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2.上市公司于2026年6月2日披露了《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刘雪梅女士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丽水云中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2,656,325股公司股份,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32%。
丽水云中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6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3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丽水云中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由5.111%变动至3.180%。本次权益变动降至5%以下,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回购期间内,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回购期间内,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确保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维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处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3.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不低于最低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需要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
4.授权公司管理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发生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其他事宜;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需的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 本次回购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实施受到影响的风险;
2. 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将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3.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4. 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6391539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6-048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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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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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2.上表中的担保金额为公司实际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5年11月,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云中马贸易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000.00万元整。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7月8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87.51万元,2026年7月14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3,990.87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3年9月,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0,800万元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7月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3,508.33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3.2024年12月,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等费用。
在上述《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2026年7月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372.00万元,2026年7月24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40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4.2024年9月,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在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13,000.00万元以及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7月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5,757.24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5.2025年9月,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行)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智造”)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80,000.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上述《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7月10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487.97万元,2026年7月2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611.50万元,2026年7月2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142.00万元,2026年7月28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927.19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6.2026年1月,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云中马贸易在自2026年1月9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等费用之和。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7月22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052.76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6年4月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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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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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证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授信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受信人(云中马贸易)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2.保证范围:(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保证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最高债权限额及发生期间: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公司(保证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为授信申请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1)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大写)为限;(2)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公司(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人)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云中马智造)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80,0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六)公司(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担保的债权:(1)公司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在2026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2)公司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稳定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及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59,6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41%,且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86,965.29万元(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1.23%;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