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7月份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6-038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7月份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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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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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7月份,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索通”)、内蒙古欣源石墨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欣源”)的授信业务提供了如下担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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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份,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新增担保。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齐力”)为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邑工贸”)、临邑工贸为索通齐力、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炭材料”)为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云铝”)的授信业务提供了如下担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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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6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金融机构授信要求,为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5亿元(含等值外币),该担保额度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湖北索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2,134.79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89,000万元,湖北索通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内蒙欣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39.3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29,000万元,内蒙欣源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索通齐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42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99,900万元,索通齐力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临邑工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60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50,000万元;为索通云铝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2,125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73,000万元,索通云铝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金融机构多以合同的提交审批时间为签署时间,同时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湖北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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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蒙古欣源石墨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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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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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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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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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四)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
(五)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
(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湖北索通、内蒙欣源、临邑工贸、索通齐力、索通云铝均为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以上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内蒙欣源、临邑工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2,193,408.18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4.50%,实际担保余额为830,508.18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5.5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108,988.18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9.70%,实际担保余额为746,088.18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0.79%;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