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ST司特 公告编号:2026-25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32025004),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4)。
2026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或公司),住所: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司尔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司尔特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司尔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与陕西某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34,704,330.19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贵州路发与浙江某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巷)、温州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泰)、福建某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辉)等3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3家公司未向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贵州路发支付31,202,311.57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2021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2021年虚增资产45,804,036.78元,虚增利润总额45,804,036.78元。此外,上述工程建设业务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司尔特2023年虚增营业成本17,348,548.49元,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安徽某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某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18,960,270.89元。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某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某信农资经营部等17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9,502,925.00元。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司尔特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9,457,345.89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36,346,690.8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6%;2023年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5%。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不存在主观过错,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配合查处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次量罚已充分考虑了案件基础事实、处理应对情况、配合调查等因素综合认定公司责任,量罚适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本次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载明针对公司的处罚决定,对于本次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决定由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另行作出并依法公示。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公司在本次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主要因公司报案的职务侵占等犯罪案件引起,相关责任人员目前也均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3.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和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
4.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号)的内容并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开市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司尔特”变更为“ST司特”。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因公司原关键少数人员侵占公司财产导致的虚假陈述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6.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