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山东高速 公告编号:2026-045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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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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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山高云创(山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3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
公司于2026年7月8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康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为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毅康科技其他股东合计持有毅康科技49%股权,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2026年7月8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毅康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为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毅康科技其他股东合计持有毅康科技49%股权,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毅康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为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毅康科技其他股东合计持有毅康科技49%股权,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公司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62.55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为山高云创(山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40亿元的担保额度、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0亿元的担保额度。授权担保有效期内,不同子公司(含收购、新设子公司)之间可相互调剂使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预计额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和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和《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本次担保金额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三)本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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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公司对山高云创(山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可用担保合同余额为10亿元。2026年3月24日,发行规模3.7亿元的广发招商-山高云创保理第3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到期正常兑付完毕,未触发差额补足事件。山高云创(山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专项计划项下的差额补足义务到期消灭,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本次为山高云创(山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合同余额为29.3亿元,对被担保方的可用担保合同余额为10.7亿元。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公司对毅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可用担保合同余额为27,070.401193万元。2026年5月,公司结清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6,751.543363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6);2026年7月,公司结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13,176.003444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0),因此本次担保前对毅康科技有限公司可用担保合同余额为46,997.948万元。本次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合同余额为68,002.052万元,被担保方的可用担保合同余额为31,997.948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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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债务人:山高云创(山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3、保证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即30,0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限:《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无
9、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二)《保证合同》
1、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债务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限: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无
9、是否存在反担保:毅康科技其他股东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三)《保证合同》
1、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债务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限: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无
9、是否存在反担保:毅康科技其他股东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四)《保证合同》
1、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2、债务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无
9、是否存在反担保:毅康科技其他股东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对其担保行为将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资信能力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已于2026年4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和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保金额未超过《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披露的担保额度,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41.34亿元,其中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已批准的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40.58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31.77%、31.6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