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4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原审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与原审被告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鈊渝”)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并受理双方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浩能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重庆鈊渝应向深圳浩能支付设备款和质保金36,545,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646,1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年6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深圳浩能与重庆鈊渝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25)渝0192民初806号】,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浩能收到判决后已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深圳浩能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6)渝01民终9208号】及原审被告重庆鈊渝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深圳浩能与重庆鈊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2025年7月,深圳浩能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渝0192民初806号】。法院认为,另案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案涉设备质量问题起诉深圳浩能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尚未审结,且其审理结果对本案有影响,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2026年6月,深圳浩能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浩能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0192民初22142号】,法院判决驳回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
2026年6月,深圳浩能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0192民初806号】,法院判决重庆鈊渝向深圳浩能支付设备款、质保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浩能于上诉期内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并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6)渝01民终9208号】及原审被告重庆鈊渝提交的《民事上诉状》。深圳浩能与重庆鈊渝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正式提起上诉,具体上诉请求如下:
(一)深圳浩能作为上诉人的主要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依法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
(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646,100元”的限制;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重庆鈊渝作为上诉人的主要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撤销(2025)渝019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6年7月10日(即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情况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深圳浩能诉重庆鈊渝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审原被告均已上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二)本次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将通过积极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加强经营活动中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尚待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6)渝01民终9208号】;
2、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
3、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附件: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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