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6-055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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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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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6年7月29日,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保证合同:
1、因授信业务到期,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重新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重新签署担保合同后,原担保合同(12,000万元)自动解除。
2、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3,3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3、因授信业务即将到期,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重新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原担保合同(3,000万元)自动解除。
4、因授信业务到期,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重新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原担保合同(3,000万元)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08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无)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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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营业收入按净额法口径列示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A0435002607200217401)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书等,以下统称“主合同”)
5、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币种)(大写)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元。
7、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8、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9、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本合同所保证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融资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发生的全部债权,主债权余额根据融资合同总金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确定。
5、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7月20日至2029年7月19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融资余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万元整。
8、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9、保证担保期限:主合同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三)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币种金额大小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CNY30,000,000.00)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6、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四)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在2026年7月29日至2028年3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保证担保债权是债权人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上述约定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5、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未超过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中公司对上海豫光的预计担保额度;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2,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7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69%;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22,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0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