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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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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6-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6-017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120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部门和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关注的事项逐一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说明: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一、关于经营业绩

年报显示,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22亿元,同比下降21.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6亿元,同比下降24.29%,扣非归母净利润2.20亿元,同比下降20.98%。分季度看,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7.96亿元、2.75亿元、2.29亿元、4.23亿元,各季度业绩波动较大。公司销售毛利率51.09%,较2024年下降1.19个百分点。此外,公司202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86亿元,上年同期为0.87亿元,同比由正转负。公司产品销售模式采用厂商一体化、大商总经销和线上销售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厂商一体化模式实现营业收入6.39亿元,同比增长29.74%,占收入的37.84%。

请公司:(1)结合公司的产品结构、定价策略、销量变动、成本费用情况、市场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毛利率、归母净利润下降的原因;说明2025年分季度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第四季度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季节性分布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量化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2)补充披露厂商一体化的具体经营模式,包括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合同条款约定、主要管理方式等,与经销模式的区别,公司该模式收入占比较高且同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3)补充披露最近3年不同销售模式下前十大客户的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区域、成立时间、合作年限、销售金额及占比、结算政策、期末往来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或货物交付情况,就变动较大之处说明原因;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重合、关联关系,客户及其关键人员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或任职关系、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如是,详细说明背景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2025年新增前十大经销商的情况、区域、规模、合作模式、结算政策、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商退出的具体情况,包括退出经销商名称、区域、规模、退出原因、退出时库存处理方式、是否存在退货或补偿安排;(5)补充披露经销商终端销售实现情况,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产品退回的情况;公司对经销商的主要激励支持政策,包括折扣、返利、费用补偿、利润兜底、退货权、信用或结算政策优惠等安排的具体内容、会计处理方式及对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最近3年相关政策是否发生变化;(6)结合不同销售模式下合同中有关控制权转移、仓储物流、退换货政策、各种激励支持政策等条款约定以及实际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准确,是否存在售后代管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及收入确认、是否存在压货或提前确认收入情形的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

【公司回复】

(一)结合公司的产品结构、定价策略、销量变动、成本费用情况、市场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毛利率、归母净利润下降的原因;说明2025年分季度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第四季度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季节性分布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量化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

1.结合公司的产品结构、定价策略、销量变动、成本费用情况、市场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毛利率、归母净利润下降的原因

(1) 公司产品结构及销量变动

从上表来看,本年度公司主要产品结构未发生显著变动,公司主营产品伊力王酒、伊力老窖等高档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在70%以上。

本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系受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影响,白酒销量下降以及产品销售单价下降所致。受商务、礼赠、消费市场的萎缩、产品价格带分化挤压、渠道库存较高、终端市场动销不足等影响,以伊力王、伊力老窖为代表的公司高档产品收入下降2.47亿元,中档产品收入下降1.99亿元,合计致使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减少4.81亿元。

(2) 公司定价策略

伊力特采用分层矩阵、场景匹配的定价体系,立足自身品牌定位与各场景的消费需求,结合产品生产成本、目标利润、渠道合理费用等多个内部核心维度,同时对标行业主流竞品价位段,综合权衡定价。

(3) 市场竞争格局

多年来白酒行业告别增量增长模式,2025年度全面步入存量深度调整期。在宏观经济复苏乏力、行业去库存、政策常态化管控等多重因素影响下,行业消费形势持续低迷、走弱,商务及宴席需求不及预期,终端动销持续偏淡。前期渠道累积的高位库存持续压制市场,终端渠道为加速周转持续让利出货,造成均价回落、整体销量承压。行业赛道内卷加剧,全国性品牌下沉、区域性品牌竞争激烈,市场份额争夺趋于白热化,量价同步走弱的态势凸显,成为本年度行业整体营收承压、利润下降的核心诱因。

(4) 成本费用情况

从上表来看,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及费用的下滑趋势及变动比例基本一致,随着营业收入的减少,对应公司的营业成本减少19.83%,费用减少22.92%。

(5) 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深交所/上交所)

由上表可见,白酒行业各可比公司营收、净利润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且净利润降幅普遍高于营收,为行业公司共性特征;公司营收与利润变动趋势贴合行业整体走势,无异常偏离情况。

(6) 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毛利率、归母净利润总体情况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1)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主要系:受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白酒销量及销售单价双双下降所致。其中①疆外渠道扩张受阻、动销不畅,收入占比下降;②高档酒、中档酒收入分别下滑16.16%和39.25%,核心大单品增长乏力;③疆内市场竞争加剧,部分区域销量下滑;④公司主动调整渠道结构、清理库存,短期牺牲部分收入。

2)公司2025年毛利率下降的原因主要系:公司产品销售单价同比有所降低,同时由于产销量下降导致单位固定成本(折旧、人工等)相比增加,综合因素拉低毛利。

3)公司2025年归母净利润下降的原因主要系:营收下滑叠加毛利率下降所致。

受宏观经济、行业现状及政策等多重因素叠加,白酒行业年度内进入深度调整期,商务、宴席等核心消费场景复苏乏力,渠道库存整体高企。为规范渠道秩序、稳固产品价格体系、修复市场信心,公司实施控货稳价、优化渠道管理等系列调整举措。本期营收、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主要系行业竞争加剧与公司主动渠道调整共同作用所致。

2.说明2025年分季度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第四季度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季节性分布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1) 2025年分季度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第四季度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从上表可以看出,收入、成本、费用均呈现出白酒行业典型的季节性波动特性,变动逻辑符合经营规律。一季度借春节、元宵及冬季白酒旺季,产销与营销投放同步走高,收入、成本、费用均处年内高位;二、三季度夏秋时节白酒需求转淡,饮料、啤酒等消费品替代了部分白酒消费,公司收缩生产与营销投入,三项指标同步回落;四季度依托元旦、企业年会、年终礼品、经销商节前备货,叠加冬季消费者饮酒习惯等原因带动产销规模回升,随之成本上涨,另外节庆推广、年末渠道激励等营销支出加码,费用升至全年峰值,整体各项指标季度变化与销售节奏匹配,波动合理。

(2) 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及可比上市公司分季度的营业收入占比如下: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深交所/上交所)

根据上表,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营业收入按季度分布,除老白干酒外,均出现第一季度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比重最高的情形。公司与口子窖相同,分季度的收入排名为第一季度、第四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公司的营业收入按季度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3.量化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

2025年度公司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明细如下:

2025年度公司净利润为20,987.9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608.47万元,两者差异为29,596.37万元。从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过程来看,差异主要系以下因素所致:

(1)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增加11,490.88万元,主要系公司将原由销售公司核算的包装材料以视同销售方式转由母公司进行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349.52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会导致净利润增加,并不会带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因此造成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错配。

(2) 存货增加

报告期公司存货余额增加27,088.66万元,整体处于行业中等区间、低于行业均值,变动具备合理性,与同行业企业不存在显著差异。存货规模上升一方面源于白酒长周期酿造特性及公司以稳定生产确保中长期基酒储备战略的实施;另一方面源于公司新增大容量酒库,具备长期稳定储存的条件,加长存放的周期。基于2025年受行业低迷的影响,白酒企业普遍出现存货周转天数上行的问题,公司又叠加销量下滑、半成品酒库存增加等,是周转天数拉长的核心诱因。

(3) 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应收项目余额增加12,874.81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期末持有客户交付、尚未到期兑付的承兑汇票,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合计增加5,305.73万元;二是原料预付采购款增多,受生产规划与库存管控影响,部分全款预付原材料暂未入库,预付款项较年初增加5,220.95万元。

(二)补充披露厂商一体化的具体经营模式,包括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合同条款约定、主要管理方式等,与经销模式的区别,公司该模式收入占比较高且同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

1. 厂商一体化的具体经营模式

(1) 概念

厂商一体化是指经销商与公司通过整合各自资源、共享收益的方式,采用相对扁平的渠道模式,搭建数字化营销平台,建设营销团队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从厂家到经销商到终端的全渠道管理,实现共赢的模式。2024年9月公司开始尝试厂商一体化模式,在该模式下,公司负责产品标准制定和控制、品牌建设和维护、价格规范,经销商负责成立营销团队,利用其丰富且熟悉的本地资源,建立营销终端,厂家和经销商费用共投、数据共管,该模式下主要运营公司伊力王酒系列产品、46度伊力老窖(250ml)等核心单品。

(2) 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 主要合同条款约定

(4)主要管理方式

公司实行厂商一体化、传统总经销双渠道并行模式。其中厂商一体化为公司战略转型核心模式,主打高端主力单品与核心样板市场;总经销为传统基础模式,适配流通产品与下沉存量市场,二者管理模式差异显著,具体如下:

(5) 厂商一体化模式与传统总经销模式的区别

2.厂商一体化模式收入占比较高且同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厂商一体化模式收入占比较高且同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系公司在2025年收回46度伊力老窖(250ml)产品的经营权,46度伊力老窖(250ml)产品的营业收入由传统总经销模式变更为厂商一体化模式。如不进行分类调整,2025年厂商一体化(剔除46度伊力老窖(250ml))模式下的收入与2024年度基本一致。

模拟2025年度46度伊力老窖(250ml)系列产品仍在传统总经销模式下的营收情况表:

3. 与行业一致性分析

公司厂商一体化的模式系行业渠道迭代与公司改革共同驱动。行业调整期传统买断大商模式乱象频发、收入持续萎缩,而厂商一体化通过厂商共投共管、利益绑定,有效稳定渠道秩序。公司将伊力王酒系列、46度伊力老窖(250ml)等核心单品划归该体系专营,出清低效经销商、平移终端资源,叠加渠道扁平化与经销商平台扩容,推动一体化渠道增长。

行业层面,公司渠道改革趋势与行业整体一致,均为弱化传统大商、推进厂商绑定与渠道扁平化,但落地模式存在差异。不同于头部酒企厂商合资、厂家主导,以及区域名酒重资产深度分销等特点,公司采用经销商自建平台、厂家不参与投资的轻资产模式,聚焦核心单品,贴合自身区域经营属性,具备差异化特征。

(三)补充披露最近3年不同销售模式下前十大客户的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区域、成立时间、合作年限、销售金额及占比、结算政策、期末往来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或货物交付情况,就变动较大之处说明原因;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重合、关联关系,客户及其关键人员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或任职关系、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如是,详细说明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1.补充披露最近3年不同销售模式下前十大客户的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区域、成立时间、合作年限、销售金额及占比、结算政策、期末往来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或货物交付情况,就变动较大之处说明原因

(1)近三年厂商一体化模式下十大客户情况

2024年9月公司开始尝试厂商一体化模式,2023年无相关模式的客户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变动较大原因:

注1:可克达拉伊酒供应链公司于2024年8月成立,9月开始运营,主要经营伊力王酒系列产品,到年底合作时间短,销售额较小。2025年厂商一体化模式成效开始显现,渠道生态稳步改善。通过稳定渠道毛利,强化渠道管控,整治窜货及价格乱象,有效地降低了经营风险。

注2:2025年11月,鉴于46度伊力老窖(250ml)原总经销商出现终端掌控力弱、价格体系失控、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经友好协商,公司终止与原总经销商新疆百酒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及时将总经销模式调整为厂商一体化,新增新疆一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该产品。依托产品成熟、周转效率高、存量客户基础扎实的优势,经销商主动加大备货规模,拉动产品销售额快速增长。

注3:可克达拉市馆藏销售供应链有限公司恰逢公司推行“馆藏”系列新品的上市窗口期成立。依托产品迭代机遇,公司实施渠道扁平化招商策略,有效缩减中间环节,释放出渠道利润。其核心产品提前布局200元弱势价位段,到目前销量一般。

注4:信用授信指公司给与客户一定金额的信用额度,客户可以在不超过该信用额度范围内,使用赊销的方式从公司购买商品。

(2) 近三年大商总经销模式下前十大客户情况

注1:公司部分经销商合作年代久远,合作期间经销商变更了主体,上表开始合作时间按与该经销商同一实控人控制的主体最早合作时间列示。

注2:信用授信解释同上。

(3) 近三年线上模式下前十大店铺情况

由于线上模式除京东自营旗舰店外,主要面向C端零散客户,因此以店铺维度披露前十大店铺销售情况。

2.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重合、关联关系,客户及其关键人员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或任职关系、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如是,详细说明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的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重合情况如下:

公司的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重合情况仅有上述3家公司,且上述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一般为自用,该业务为偶发性销售,占营业收入比例约为0.37%,不构成公司常规客户。

除此之外,公司客户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重合、关联关系,客户及其关键人员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或任职关系、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

(四)补充披露2025年新增前十大经销商的情况、区域、规模、合作模式、结算政策、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商退出的具体情况,包括退出经销商名称、区域、规模、退出原因、退出时库存处理方式、是否存在退货或补偿安排

1.2025年度,公司新增经销商情况如下

注1:新疆一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新增经销商,而是由公司经销商新疆喜福情兵旅酒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兰平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信泽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组建而成的平台公司,2024年公司对前述三家经销商销售额合计5,735.17万元。

其他新增经销商均为白酒渠道商,具有多年的白酒销售经验,在渠道中多次接触并建立合作关系。

2.2025年度,公司经销商退出情况如下:

注:退出的经销商在退出时在公司自有库房没有库存,不存在退货或补偿安排。

(五)补充披露经销商终端销售实现情况,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产品退回的情况;公司对经销商的主要激励支持政策,包括折扣、返利、费用补偿、利润兜底、退货权、信用或结算政策优惠等安排的具体内容、会计处理方式及对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最近3年相关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1.经销商终端销售实现情况及销售退回情况

单位:万箱

注1:经销商进货数量为公司发货数量,经销商出货数量是根据走访、调研的经销商库存数据与进货数量倒推计算出的结果,终端门店进货数量为经销商出货数量减去经销商自销后的数量。

注2:受公司经销商数量较多、地域分布较广、出库品鉴酒等因素综合影响,以上数据可能与实际数据存在一定偏差。

2.公司对经销商的主要激励支持政策

公司对经销商不存在费用补偿、利润兜底、额外退货权、信用或结算政策优惠等其他特殊安排。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和销售计划、同行业竞品营销活动等主客观情况,适时推出对应的销售折扣(即时折扣)政策,以保障公司营业收入稳定及应对竞争风险。公司的销售返利(达标折扣)政策最近三年总体稳定,仅会根据市场需求变动等外部因素,与经销商共同协商对销售任务进行调整。

公司给经销商的返利折扣支持政策,分为主要两类:

(1)销售折扣(即时折扣)一一即该笔销售发生时直接产生的折扣,销售发票注明的价格系折扣后的金额,公司根据折扣后的金额向客户收取货款。

(2)销售返利(达标折扣)一一即该笔销售发生时尚未产生的折扣,公司需根据经销商销售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达标后给予经销商一定的折扣额度,折扣额度的使用形式通常是在经销商后续兑换公司产品或用于广告宣传支出,公司根据订单金额减去本次使用的折扣金额,即根据折扣后的金额向客户收取货款。

对于销售折扣(即时折扣),公司根据扣除销售折扣后的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17)》,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对于销售折扣,公司无权向客户收取折扣金额,仅有权收取扣除销售折扣后的金额,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销售返利(达标折扣),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销售返利(达标折扣)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17)》,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购买了两项单独的商品: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的权利。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在这两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分摊至后者的交易价格与未来的商品相关,因此,企业应当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或者在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为收入。公司的处理在形式上与上述规定不完全一致,公司在客户每一次使用积分行使额外购买选择权时,不对已消耗的积分确认收入,而是在年末时根据剩余积分折算为可兑换商品的公允价值,其实质上的结果与上述规定一致。

(六)结合不同销售模式下合同中有关控制权转移、仓储物流、退换货政策、各种激励支持政策等条款约定以及实际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准确,是否存在售后代管情形

1.销售合同中有关控制权转移、仓储物流、退换货政策的约定

公司厂商一体化模式与大商总经销模式下的销售合同内容,除经销的产品和区域范围、销售目标、保证金金额外,无实质区别。公司根据产品对经销商进行分类,公司的伊力王酒、46度伊力老窖(250ml)、馆藏系列产品为厂商一体化模式;除以上产品外的其他产品为大商总经销模式。销售中有关控制权转移、仓储物流、退换货政策、各种激励支持政策等条款约定如下:

2.有关控制权转移、仓储物流、退换货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

(1)付款方式:公司与所有客户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先款后货,保护公司权益,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协议中,约定对公司更有利的付款条款。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会在与经销商签订年度协议后,短期内履行内部党委会会议讨论程序,以党委会决议的形式,授权本年度的授信总额及每个经销商的授信额度(按照合同额不同给予不同信用授信比例。合同额500万元-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的给予10%;合同额1500万元-3000万元的给予15%;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目的是与经销商更好地达成合作。授信决定以通知的形式传达给经销商,是单方面的,对公司没有强制约束力,公司可随时撤销。2025年度,公司党委会决议授予的授信总额为4.00亿元(年中应收账款最大敞口36,751.47万元),对主要客户的授信额度及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4,800.12万元为收到的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公司与所有客户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实际执行时,公司可接受客户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2025年度,公司收取主要客户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的货款金额如下:

(2)交货地点:为公司自有仓库,其中产地仓库(可克达拉市的酿酒四厂或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镇的酿酒五厂),及公司在乌鲁木齐、湖州、西安等地设立的中转仓库。

(3)运输、保险及费用:实际执行情况与约定一致,合同约定自交货后的运输、保险及费用均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4)货物验收:实际执行情况与约定一致,客户在从公司产地仓库提货时对货物的外观、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

(5)退换货:实际执行情况与约定一致,除非产品有质量问题,公司不接受客户提出的退换货要求。

3.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准确,是否存在售后代管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17)》,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根据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产品经销协议》,交货地点为公司库房或公司在异地设立的中转仓,客户或其指定代理人在交货地点办妥提货手续时,公司已履行完成合同履约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出库交付后转移至客户,公司不再承担货物的任何风险。公司在客户或其指定代理人在交货地点办妥提货手续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经销商在办理提货手续后,因为缺乏足够的仓储空间,未能及时将货物从公司库房中转移出去,仍由公司代为保管,即构成售后代管安排。截至2025年末,公司因售后代管安排替客户保管的存货主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售后代管商品安排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原因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收入确认通用条件:

综上,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满足客户对商品的付款义务、法定所有权、风险和报酬转移、验收商品及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收入确认条件,部分销售暂不满足客户实物占有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需要进一步考虑以下条件,综合分析判断客户何时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售后代管商品安排的收入确认补充条件:

综上,公司基于客户实际需求形成售后代管安排,该安排具备合理的商业实质。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时,虽存在库存管理瑕疵,但众多迹象显示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该瑕疵不影响对控制权转移实质的认定。

【会计师回复】

(七)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3) 按月度、产品、客户等对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原因;

(4) 选取项目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发货单等;

(5) 结合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函证,选取项目向主要客户函证销售金额;

(6) 实施截止测试,检查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 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8) 查询主要经销商的工商信息,评价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9) 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10) 查阅公司及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公司及可比公司2025年与2024年的营业收入、毛利率等变动情况,2025年分季度收入分布情况等,评价公司业绩变动及业绩分布的合理性;

(11) 获取公司2025年度新增经销商及退出经销商明细表,了解公司新增经销商的背景及经销商退出的原因,检查退出经销商是否存在退货、退款或费用补偿等安排;

(12) 询问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了解售后代管商品安排的商业实质,以及公司对售后代管商品的管理模式。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公司经营业绩相关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 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毛利率、归母净利润下降具备合理性;

(3) 公司2025年分季度收入、成本、费用变动具备合理性,相关季节性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与净利润差异较大具备合理性;

(5) 公司厂商一体化模式收入占比较高且同比增长具备合理性;

(6) 除偶发小额交易外,公司客户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重合、关联关系,客户及其关键人员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或任职关系、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

(7) 公司2025年新增经销商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8) 公司2025年退出经销商未发生退货或补偿安排;

(9) 公司经销模式报告期内及期后未发生产品退回的情况;

(10) 公司对经销商的折扣、返利等激励支持政策相关的会计处理正确,最近3年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11) 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谨慎、准确;

(12) 公司存在售后代管情形,相关售后代管安排具备商业合理性,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二、关于应收票据

公司2025年末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为8718.90万元,较期初大幅增长208.20%,其中商业承兑汇票为7600.14万元,占应收票据总额的87.17%,公司上年末无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公司本期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400.01万元。同时,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15.82万元,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1.86亿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商业承兑汇票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出票人名称、票据金额、期限、对应公司客户名称、对应收入确认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期后兑付情况;说明公司在报告期内允许经销商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商业合理性及风险控制措施,并结合出票人资信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说明公司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以刺激销售、向下游经销商压货的情形;(2)补充披露2025年对应收款项融资进行贴现或背书的原因及合理性,年内票据贴现或背书的前十大交易对手方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贴现方或转让方、贴现利率,并说明相关交易对手方、贴现方/转让方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结合相关合同条款、交易对手方资信及经营情况等说明票据贴现或背书是否附有追索权、是否存在被追偿的风险,相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商业承兑汇票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出票人名称、票据金额、期限、对应公司客户名称、对应收入确认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期后兑付情况;说明公司在报告期内允许经销商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商业合理性及风险控制措施,并结合出票人资信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说明公司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以刺激销售、向下游经销商压货的情形

1.商业承兑汇票期末余额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商业承兑汇票期末余额如下:

注:上述票据期后均到期兑付。

2.报告期内允许经销商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商业合理性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年度收取上述经销商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事项已完整履行公司内部控制审批流程,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完备有效。具体如下:

(1)公司本年度向可克达拉伊酒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额55,158.77万元,收到该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4,800.12万元;向新疆品牌酒类经营有限公司销售额3,403.30万元,收到该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3,200.03万元。公司收取客户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基于真实的销售业务,且未超过公司与对应客户的交易规模。

(2)公司本年度向上述经销商收取的商业承兑汇票,均为可再转让、可拆分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3)公司本年度向上述经销商收取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霍尔果斯智拓供应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票人、背书人分别为上述经销商,被背书人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伊力特销售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均已记录背书转让日期;

(4)公司本年度向上述经销商收取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所有背书人满足主体信用条件:

1)公司本年度向上述经销商收取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霍尔果斯智拓供应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下设全资霍尔果斯金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2)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找到上述单位的失信被执行信息;

3)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找到上述单位的限制消费信息;

3.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

针对收取客户出具或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履行了前述内部核查程序。公司本年度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霍尔果斯智拓供应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控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较高的偿债能力,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的风险较低。

4.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应收票据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如下:

(1)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2)账龄组合的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对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公司的坏账计提方法与应收账款一致,即按照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账龄自业务发生时开始计算,而非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开始计算。因此公司对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5.信用政策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允许经销商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具备商业合理性并履行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较小;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放宽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以刺激销售、向下游经销商压货的情形。

(二)补充披露2025年对应收款项融资进行贴现或背书的原因及合理性,年内票据贴现或背书的前十大交易对手方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贴现方或转让方、贴现利率,并说明相关交易对手方、贴现方/转让方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1.票据贴现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融资贴现业务,也无相关贴现利率及利息。

2.对应收款项融资进行背书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对应收款项融资进行背书主要是为了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接收客户出具或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若供应商同意接收银行承兑汇票,则公司优先采用承兑的方式支付。公司对票据背书的政策一贯执行,未发生变更,具备商业合理性。

3.公司收取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

4.公司向供应商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前十名情况

(三)结合相关合同条款、交易对手方资信及经营情况等说明票据贴现或背书是否附有追索权、是否存在被追偿的风险,相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票据贴现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融资贴现业务。

2.票据背书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

2025年度,公司发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情况如下:

注:高信用等级银行指下列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浙商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商业票据背书转让附有法定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向供应商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无需另签协议,持票人可向前述任何人追索。

如果持票人在票据无法被兑付时向公司进行追偿,公司可以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向承兑人进行追偿。对于由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公司基本确定可以向承兑人追偿相关债务,最终承担票据损失的风险极小,因此公司对该部分票据背书转让进行了终止确认;对于由其他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公司存在最终承担票据损失的风险,因此对该部分票据背书转让未终止确认。

综上,公司对于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时终止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对于其他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时不终止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 了解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设计,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询问管理层持有商业票据的意图,评价公司对应收商业票据的分类是否准确;

(3) 获取公司票据备查簿,检查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交易对手、到期日期等信息,了解公司收取和背书转让商业票据的商业背景,评价公司背书转让商业票据时终止确认或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4) 对应收商业票据实施监盘程序,并与票据备查簿的有关内容核对;

(5) 检查与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相关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 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期末余额对应公司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 公司在报告期内允许经销商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具备商业合理性,在收取商业票据前已履行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4) 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较低;

(5) 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放宽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以刺激销售、向下游经销商压货的情形。

三、关于预付款项

公司2025年末预付款项余额为7467.69万元,较期初的2242.74万元大幅增长232.97%,其中前五大预付对象合计占比96.09%,其中新源县绿泽种植专业合作社占62.58%(4675.83万元)、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田地乐种植专业合作社占23.51%(1756.66万元),预付集中度较高。同时,公司2025年白酒业务收入同比下降22.18%,酒类产品生产量同比下降31.10%。公司称预付款项增长系“本期预付原粮款增加所致”。

请公司:(1)补充披露预付款项前五名预付对象的名称、成立时间、合作年限、交易背景、采购内容、交易金额、预付比例、交付周期及实际履约进度、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说明预付款项大幅增加且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如有尚未交付的原材料,请说明原因及预计交付时间,是否存在长期未交付的情形;说明相关预付款项是否具备真实商业背景,是否存在资金变相流向关联方或控股股东的情形;(2)结合酿酒原材料的采购模式、公司生产安排、供应商付款政策及行业惯例,说明在产量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向两家合作社大额预付款项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预付款项前五名预付对象的名称、成立时间、合作年限、交易背景、采购内容、交易金额、预付比例、交付周期及实际履约进度、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说明预付款项大幅增加且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如有尚未交付的原材料,请说明原因及预计交付时间,是否存在长期未交付的情形;说明相关预付款项是否具备真实商业背景,是否存在资金变相流向关联方或控股股东的情形

1.预付款项前五名情况

(续上表)

2.预付款项大幅增加且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1)期末预付款项余额基本情况

2025年末,公司预付账款账面余额7,467.69万元,其中高粱原料采购预付款6,432.49万元,占预付账款86.09%。高粱原料采购预付款中,预付新源县绿泽种植专业合作社4,675.83万元,占预付款项总额的62.58%,预付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田地乐种植专业合作社1,756.66万元,占预付款项总额的23.51%。

(2)期末预付款项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期末预付款项余额大额增加,主要系公司预付了原粮采购款;2025年度行业形势急转直下,公司上一年度制定并实施的原粮采购计划与年度内的产销计划未能精准匹配,出现备货偏高,库存积压的情形;加之公司又严格按照原粮采购计划预付采购款,以保障订单农户的利益。同时由于公司自有原粮仓库无法满足全部原粮的仓储,上述两个专业合作社拥有庞大的仓储容量和丰富的仓储经验,经与上述两个合作社协商一致,由其继续代为存储公司采购的原粮,在公司生产消耗完自有仓库存储的原粮后,再根据需要分批收储合作社代储原粮,最终致使2025年末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规模较大。

3.原材料和服务的交付情况

(1)新源县绿泽种植专业合作社

期末预付的新源县绿泽种植专业合作社4,675.83万元原粮采购款,2026年1-6月已完成入库核销3,203.67万元,期后交付比例68.52%,剩余1,472.16万元预计在2026年9月前交付完毕。

(2)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田地乐种植专业合作社

(下转1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