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9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6年7月29日,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独立董事边泓通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11号)。现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边泓此前在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目前已退市)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因高升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湖北监管局拟对边泓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边泓自2026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相关事项进展,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15-9:25,9:30一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锋因线上参会不便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孙耀忠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472.814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77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518.89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53.92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73.00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9.08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4人,代表股份2,953.92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2%。
9.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50.6998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13.605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8.51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0.8874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1%;反对13.605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6%;弃权8.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43.1339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7%;反对19.8209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弃权9.86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3.321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17%;反对19.8209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7%;弃权9.86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7%。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41.941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2%;反对20.0009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8%;弃权11.06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1.941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2%;反对20.0009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8%;弃权11.06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