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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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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26-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7 证券简称:鲁北化工 公告编号:2026-024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3年以上预付款项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年期以上预付款合计0.14亿元,其中子公司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无棣县芦家河子供水服务有限公司0.136亿元,占比97%。该笔预付款形成于2021年4月,初始金额0.18亿元。形成原因是由于无棣县用水总量受控,现有水源指标不足,芦家河子水库具备剩余指标但管网未通,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海钛业于2021年4月预付芦家河子供水公司0.18亿元,专项用于供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以换取长期工业供水保障和用水指标。截至目前,预付款累计已抵扣水费0.044亿元,剩余未抵扣余额0.136亿元。无棣县芦家河子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该交易基于合理商业安排,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为进一步优化预付款抵扣机制,公司已启动协商,优化预付款抵扣标准、实施全额抵扣,缩短剩余预付款的抵扣年限。同时公司还计划提高年取水量,加速抵扣进度。在预付抵扣标准优化和用水规模扩大的双重作用下,剩余预付款预计抵扣周期将大幅缩短,回收周期处于合理商业安排范畴。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1161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公司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年审会计师”)就年报问询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落实,现就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主营业务

年报显示,公司主营钛白粉、甲烷氯化物、化肥等业务,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0.89 亿元,同比下降11.43%,发生营业成本46.45 亿元,同比下降8.08%,毛利率为8.74%,同比下降3.32 个百分点。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合计14.88 亿元,占比30.94%,主要销售钛白粉和甲烷氯化物产品,境外销售毛利率为1.20%,同比下降3.92 个百分点,低于境内销售毛利率7.05个百分点。期末应收账款中,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中共四名为境外客户,余额合计0.81 亿元,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为25.7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贸易业务,报告期贸易业务收入为809.77 万元,上期贸易业务收入为3,486.24 万元,同比下降76.77%。

请公司:(1)补充披露近三年前十大境外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合作起始时间、主要经营地区、销售产品类别、销售金额、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金额、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结合外销产品类型、境外市场情况、定价及销售模式等说明境外销售与境内销售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将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与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申报金额进行逐季匹配验证,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有请逐项列示差异金额,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区分主要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期末往来款余额、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关联关系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同时为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如有相应情形说明原因及商业合理性;(3)补充披露最近三年贸易业务的产品类型、收入、成本、毛利率情况、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情况,说明开展贸易业务的商业合理性以及本期贸易业务大幅下降的原因,并结合与相关方的关键合同条款、仓储物流安排、定价政策及结算方式等,说明公司在贸易业务中承担的主要责任及风险,相关收入核算方式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近三年前十大境外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合作起始时间、主要经营地区、销售产品类别、销售金额、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金额、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结合外销产品类型、境外市场情况、定价及销售模式等说明境外销售与境内销售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将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与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申报金额进行逐季匹配验证,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有请逐项列示差异金额,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1、近三年境外前十大客户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5年度境外前十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2024年度境外前十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2023年度境外前十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2、境外销售与境内销售毛利率差异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合计481,019.20万元,其中境内销售收入332,209.16万元,占比69.06%,境内销售毛利率8.25%;境外销售收入148,810.04万元,占比30.94%,境外销售毛利率1.20%,境外销售毛利率低于境内销售毛利率7.05%。境内外销售总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境外销售与境内销售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系境内外销售产品结构不同所致。公司境外销售产品为钛白粉和甲烷氯化物两类,其中钛白粉境外销售收入142,626.63万元,占境外销售收入的95.84%,境外钛白粉毛利率仅0.01%,基本以成本价销售;甲烷氯化物境外销售收入6,183.42万元,占境外销售收入的4.16%,毛利率为28.74%。境外销售分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与境外销售相比,境内销售产品结构更为多元。钛白粉境内销售收入170,336.80万元,仅占境内销售收入的51.27%,其余为甲烷氯化物、化肥、硫酸亚铁、原盐、溴素等产品,其中溴素毛利率52.91%、原盐毛利率32.12%、甲烷氯化物境内毛利率22.26%,高毛利产品有效拉高了境内销售整体毛利率水平,剔除钛白粉后境内其他产品综合毛利率达15.36%。境内销售分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境外市场情况来看,2025年钛白粉行业处于周期低谷,境内产能持续释放而下游需求疲软,市场供过于求、价格竞争激烈。根据海关总署及隆众资讯等公开数据,2025年我国钛白粉出口量约181.7万吨,同比下降约4.5%;出口均价由年初约2,044美元/吨下行至年末约1,858美元/吨,同比降幅超过10%。同时,境外贸易壁垒加剧,欧盟自2025年1月起对华钛白粉征收反倾销税,印度自2025年5月起对华钛白粉征收每吨460至681美元的反倾销税,巴西、欧亚经济联盟等国家和地区亦先后加征关税,钛白粉出口市场价格竞争进一步加剧。公司为维持境外市场份额,出口定价随行就市,境外钛白粉销售价格承压明显,毛利率被压缩至盈亏平衡水平。

从定价及销售模式来看,公司境外销售采取随行就市的市场化定价策略,结算条款包括FOB、CIF、C&F等,其中CIF、C&F模式下海运费及保险费由公司承担,附加成本进一步压缩了出口业务的利润空间。税收政策方面,钛白粉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出口价格需覆盖相应税负;而甲烷氯化物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故其境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境内销售毛利率。

从同产品境内外毛利率对比来看,钛白粉境内外毛利率均处于低位,境内毛利率1.49%、境外毛利率0.01%,差异仅1.48个百分点,主要系出口环节海运费、保险费等附加成本以及出口价格竞争更为激烈所致;甲烷氯化物境外毛利率28.74%,高于境内毛利率22.26%,主要系出口退税政策及客户预期公司调整价格经营策略影响。公司同类产品境内外销售定价不存在系统性偏差。

综上,公司境外销售毛利率低于境内销售毛利率,产品结构差异系根本原因,境外销售收入的95.84%为处于行业周期低谷的钛白粉,而境内销售中溴素、原盐、甲烷氯化物等高毛利产品占比较高,拉高了境内销售整体毛利率水平。

3、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对比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差异金额为2.02亿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影响因素:

(1)无需报关(经销商出口等):因部分国内经销商主要开展境外贸易,境内经销商自行报关出口,不体现在公司的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中,因而造成海关数据与财务数据差异,报告期内这部分金额有3,778.91万元。

(2)增值税影响:由于钛白粉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业务实质上视同内销征税,公司对该部分产品按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海关申报,而财务账面以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导致海关数据与账面收入存在增值税差额,这部分差额为18,050.20万元。

(3)货代费用:对于以CIF、C&F模式结算的出口业务,公司销售合同总价包含了海运费及保险费。公司在实际入账时,按照不含运保费的FOB净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海关出口数据按实际成交总价(含运保费)进行统计,导致海关数据高于账面收入。该差异金额为5,045.61万元,属于正常口径差异。

排除影响因素后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整体差异金额为890.45万元,差异率为0.6%,该差异主要是汇率变动造成的影响。

4、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与出口退税申报金额对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出口退税商品明细,钛白粉不在出口退税范围内,不能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公司出口产品仅甲烷氯化物满足出口退税条件。报告期内甲烷氯化物收入以及出口退税报告金额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差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申报期与收入确认时间的错配,出口退税申报通常滞后于收入确认1-3个月,不同季度之间收入与申报金额存在时间差;二是公司在2025年度下半年进行的出口退税申报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流程调整被暂缓办理,直至12月底审核通道恢复后逐步重新申报,导致当期申报金额低于收入确认金额。上述暂缓申报的出口退税中,归属于2025年度的金额为4,948.51万元,已于2026年上半年完成申报。

二、区分主要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期末往来款余额、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关联关系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同时为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如有相应情形说明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1、主要产品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

(1)钛白粉业务前十大客户

单位:万元

(2)甲烷氯化物业务前十大客户

单位:万元

(3)原盐及溴素业务前十大客户

单位:万元

(4)化肥及水泥业务前十大客户

单位:万元

2、主要产品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具体情况

(1)钛白粉生产业务前十大供应商

单位:万元

(2)甲烷氯化物生产业务主要供应商

单位:万元

(3)原盐、溴素生产业务主要供应商

单位:万元

(4)化肥、水泥生产业务前十大供应商

单位:万元

3、既为客户又为供应商情形

宁波顶创太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营化工产品批发贸易,为上市公司国联股份旗下二级子公司,其直接母公司北京涂多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耕化工、涂料全产业链,是专业 B2B 大宗商品电商交易平台,具备完备行业资讯渠道与上下游产业资源。依托业务资源优势,双方开展钛白粉销售、钛矿采购双向业务合作,形成产销协同、互利共赢的产业合作格局。结算条款方面,钛白粉执行全款预收后发货,钛矿采用货到验收付款模式,无需垫资,资金安全可控,整体合作经营风险极低。

重庆佳亿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主营化工原料贸易,公司向其销售甲烷氯化物,并自该公司采购甲醇。该公司深耕西南区域市场,具备成熟、覆盖面广的甲醇采购渠道与甲烷氯化物分销网络,可稳定保障上游原料供给与下游产品落地销售。该客户成立时间较短就与公司开展合作,主要原因为其核心团队在设立公司之时,其已具备明确的业务规划和供应链需求,有广泛的上下游渠道。结算条款方面,甲烷氯化物执行全款预收后发货,甲醇采用货到验收付款模式,无需垫资,资金安全可控,整体合作经营风险极低。

珠海永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化工产品贸易的公司,主要深耕广东地区,在行业内有甲醇采购市场、二氯甲烷丰富贸易经验且贸易交易量大,公司对其销售甲烷氯化物,采购甲醇。该公司资金充足,甲烷氯化物执行全款预收后发货,甲醇采用货到验收付款模式,无需垫资,资金安全可控,整体合作经营风险极低。

重庆升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化工产品贸易的公司,公司对其销售甲烷氯化物,采购甲醇。该公司在西南地区有广泛的甲醇采购渠道,虽成立时间较短就与公司开展合作,但该公司团队资源以及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市场开发能力,能够保证原料供应与产品销售,且甲烷氯化物执行全款预收后发货,甲醇采用货到验收付款模式,无需垫资,资金安全可控,整体合作经营风险极低。

广西南宁布昆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化工产品贸易的公司,公司对其销售甲烷氯化物,采购少量催化剂以及废材处理。该公司主要为公司辅材供应商,少量采购公司甲烷氯化物,近年来随着业务开展以及行业资源累积,甲烷氯化物经营规模逐步增大。结算条款方面,甲烷氯化物执行全款预收后发货,生产辅材采用货到验收付款模式,无需垫资,资金安全可控,整体合作经营风险极低。

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液碱,又采购本公司原盐。该公司生产氯碱产品需要采购本公司原盐,而本公司溴素产品生产环节需要液碱中和卤水以满足环保需求,双方产品互为上下游。结算条款方面,原盐销售执行预收全款后发货,液碱采购同样预付货款后提货,购销结算模式一致,货款收支独立核算。双方长期合作,信誉良好,整体经营风险可控。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生产复合肥所需氯化钾,又采购本公司化肥。中国对氯化钾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中农集团是拥有核心进口经营权的国营贸易主体之一,进口量占全国主导地位。同时,该公司也是国内主要农资流通企业之一,向本公司采购化肥产品。结算条款方面,化肥销售执行预收全款后发货,氯化钾采购同样预付货款后提货,购销结算模式一致,货款收支独立核算。双方长期合作,信誉良好,整体经营风险可控。

三、补充披露最近三年贸易业务的产品类型、收入、成本、毛利率情况、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情况,说明开展贸易业务的商业合理性以及本期贸易业务大幅下降的原因,并结合与相关方的关键合同条款、仓储物流安排、定价政策及结算方式等,说明公司在贸易业务中承担的主要责任及风险,相关收入核算方式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近三年公司贸易销售收入(按集团合并口径计算)

单位:万元

2、近三年公司按还原为总额法贸易销售收入(按集团合并口径计算)

单位:万元

3、近三年公司煤炭贸易主要客户收入(按总额法还原)

(1)2025年度煤炭贸易业务

单位:万元

(2)2024年度煤炭贸易业务

单位:万元

(3)2023年度煤炭贸易业务

单位:万元

4、开展贸易业务的商业合理性以及本期贸易业务大幅下降的原因

公司近三年主要从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采购煤炭开展贸易活动,一方面公司有自用需求,通过规模化交易,增加贸易量可以有效摊薄单位采购和运输成本;二是周边市场需求,公司周边工厂及集团内部发电厂对煤炭存在稳定需求,但因其采购规模有限,难以直接与大型煤炭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公司凭借上市公司背景带来的信用优势及与国能销售集团建立的合作渠道,整合自身及周边需求进行集中采购,在满足自用需求的同时,将富余采购能力用于对外销售,赚取合理价差。

公司通过开展煤炭贸易,积累了煤炭采购渠道、价格信息和物流体系,可以凭借供应链和信息优势在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赚取价差,因而公司开展煤炭贸易业务有商业合理性。

公司以净额法核算贸易业务,贸易收入实际反映的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的差额。报告期披露的鲁北供应链公司本期贸易收入809.77万元、上期收入3,486.24万元,该组数据实际为供应链公司单体层面按照账面净额法计算出来的结果。从集团整体合并角度,钛白粉销售已进行合并抵消,仅煤炭业务为实际的贸易业务。煤炭贸易采用净额法核算,近三年贸易收入情况如三、1所示。

5、公司贸易业务会计处理

公司自上游国能采购煤炭销售给下游,结合合同以及业务实质,公司对煤炭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主要基于以下方面考量:

(1)定价方面,以国能到站价为定价基础,公司在转嫁运费、装卸等费用后,收取8-10元左右固定价差,无实际定价权。

(2)质量方面,对原煤的质量奖惩以国能检验单为标准,自身不承担质量波动风险。

(3)运输仓储方面,自国能原煤运输至场站,货物一般当天或次日通过汽运送至下游。货权交易后,存货风险转移。公司在原煤贸易的实物流转层面,未承担实际的存货风险。

综上,原煤销售业务控制权转移具有瞬时性,短暂性,过渡性,未实际承担存货风险;产品价格透明,议价空间较小,只能在定价采用固定利差,无实际定价权,因而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该业务。

四、会计师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公司与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获取近三年境外前十大客户明细表,检查主要境外客户的工商信息,核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主要境外客户执行函证程序,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3)获取境内外销售毛利率分析表,分析境内外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获取海关电子口岸数据及出口退税申报明细,将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申报金额逐季匹配验证;

(4)区分产品类型获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明细表,识别同时为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并分析商业合理性;

(5)获取近三年贸易业务明细表,查阅贸易业务合同,了解贸易业务的业务模式、货物流转及资金流转路径,评价公司在贸易业务中承担的主要责任及风险,评价采用净额法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公司近三年境外前十大客户交易真实;近三年外销与内销毛利率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外销收入与报关数据、出口退税数据未发现重大差异;

(2)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中存在部分关联方,相关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已在年报附注中披露,公司已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为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具有商业合理性;

(3)公司近三年贸易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二、关于货币资金与借款

年报显示,公司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余额均较高,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25.36 亿元,同比增长1.18%,其中受限金额为12.8 亿元,受限原因为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证金等;报告期末有息负债合计36.07 亿元,同比增长20.91%,其中包括短期借款27.7 亿元,同比增长6.03%,主要为质押借款,长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合计8.37 亿元,同比增长125.89%。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利息支出2,550.18 万元,同比增长65.76%,承兑费用3,399.64 万元,同比下降27.57%,产生利息收入5,049.60 万元,同比下降4.44%。

请公司:(1)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存放地点、存放类型、存放金额、利率水平、受限情况、日均存款余额等,说明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说明除已披露的受限货币资金外,是否存在其他货币资金受限及占用情况;(2)补充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的具体情况,对于受限原因为保证金的货币资金,补充披露对应主要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明细情况,包括开具时间、金额、期限、用途等,说明报告期末公司票据规模、业务规模是否与保证金相匹配,是否存在变相为其他方提供保证的情况;(3)补充披露各类借款的明细情况,包括借款方、是否为关联方借款、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抵押及质押等担保详细情况,并分析利息费用变动合理性以及与借款规模的匹配性;(4)结合经营性现金流情况、营运资金需求、建设投入需求、存款利率及借款利率等情况,说明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情况下,有息负债规模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存放地点、存放类型、存放金额、利率水平、受限情况、日均存款余额等,说明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说明除已披露的受限货币资金外,是否存在其他货币资金受限及占用情况

1、货币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存放地点、存放类型、存放金额、利率水平及受限情况如下:

2、月均存款余额情况

2025年度,公司各类货币资金月均存款余额构成如下:

考虑到公司银行账户日间变动频率不高、月度货币资金余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当月公司货币资金水平,因此以月均余额近似测算日均余额。

3、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分析

2025年度,公司货币资金整体利息收入匹配情况如下:

注:月均存款余额=各月银行存款余额(月初余额+月末余额)÷2之和÷当期月份数;

利息收入不包含现金折扣收入;

平均利率=利息收入÷月均存款余额。

2025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下,作为利率合理性判断的参照标准:

2025年美元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如下图所示

2025年度,公司按资金类型划分的月均存款余额与利息收入匹配情况如下:

经核对,2025年度公司货币资金规模与利息收入水平相匹配:各类资金的平均利率均处于同期银行协议利率区间内,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相比亦具有合理性。除已披露的信用证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在受限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货币资金受限或被占用的情况。

二、补充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的具体情况,对于受限原因为保证金的货币资金,补充披露对应主要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明细情况,包括开具时间、金额、期限、用途等,说明报告期末公司票据规模、业务规模是否与保证金相匹配,是否存在变相为其他方提供保证的情况

1、受限货币资金汇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受限货币资金分类汇总如下:

注1:信用证保证金12,190.10万元,系公司日常对外贸易业务开立信用证所需。

注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15,885.06万元,其中:

(1)1,685.06万元为日常经营业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所需保证金;

(2)114,200.00万元为合并内票据业务所需保证金,对应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231,300.00万元。

公司存在不同保证金比例(0%、9.09%与100%)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100%保证金比例票据的开具目的及商业考虑如下:一是全额保证金模式下,公司不存在或有负债及票据逾期兑付风险,且该等票据无需占用公司在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不会带来新增授信;二是全额保证金票据能够为合作银行带来稳定的保证金存款沉淀,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客户合作评级,有利于后续在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及结算费率优惠等方面获得银行更有利的支持;三是在保证金存款利率较高而贴现利率较低的市场条件下,可带来一定的利差收益。

报告期末,公司内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各保证金比例(0%、9.09%与100%)对应的银行及金额情况如下表所示。对于同一家合作银行,零保证金与100%保证金比例票据合并计算后,综合保证金比例一般为50%,整体风险可控。此外,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开具有银行承兑汇票1,685.06万元(保证金比例100%),主要目的为获取保证金利息收入。

2、受限货币资金对应票据及信用证明细

公司受限货币资金所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开具明细如下:

注:用途为生产经营开具的票据和信用证是企业内部合并范围内,对应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231,300.00万元,在合并层面在短期借款列示。

就注中所述合并内票据的贴现业务,其具体开展流程及商业考虑说明如下:

该业务涉及合并范围内三家主体,具体分为两类情形:一是鲁北化工本部及金海钛业作为票据开具方,分别向供应链公司签发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用于采购原煤和钛矿,票据到期时由开具方将兑付资金转入承兑银行完成兑付;二是供应链公司作为票据开具方,向金海钛业及祥海钛业签发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用于采购钛白粉产品,票据到期时由银行直接从供应链公司保证金账户扣款完成兑付。票据接收方在收到票据后,选择贴现利率最优的银行办理贴现,贴现资金用于补充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上述业务模式的商业考虑为: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约为1.17%,显著低于同期银行短期借款利率(约2.37%),通过内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的方式实现融资用于生产经营,可有效节约利息支出,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末票据规模及业务规模与保证金规模相匹配,且公司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均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为其他方提供保证的情况。

三、补充披露各类借款的明细情况,包括借款方、是否为关联方借款、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抵押及质押等担保详细情况,并分析利息费用变动合理性以及与借款规模的匹配性

报告期末借款余额明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下转9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