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1.18”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6-048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1.18”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1月18 日下午15点03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的板材厂炼钢作业部一个650m3饱和水、蒸汽球罐发生爆炸,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包钢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2026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内蒙古包头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1.18”重大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8 日下午15点03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的板材厂炼钢作业部一个 650m3饱和水、蒸汽球罐发生爆炸,共造成 10人死亡,8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723万元。
二、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1号球罐在运行时长期受到介质腐蚀、局部应力与交变载荷的耦合作用,球罐内壁发生不可逆的“碱应力腐蚀开裂+腐蚀疲劳”复合损伤,损伤持续累积直至穿透壁厚,在下环焊缝北侧出现饱和水泄漏。其后未采取有效现场处置措施,约1.5小时后压力超过了含缺陷容器的极限承载能力,泄漏处附近焊缝沿环向发生整圈快速撕裂,球罐迅速解体,引发罐内大量饱和水瞬间闪蒸、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处理
公司作为板材厂的主要业务实际管理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7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人。
建议对有关公司人员17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14人同时已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或)组织处理(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人)。
四、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公司将深刻汲取本次事故带来的惨痛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全体职工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严守不可触碰的安全红线、不容逾越的安全底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持续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科学审慎统筹安全生产与企业经营发展,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从源头防范化解各类重大安全风险。
我们诚恳直面、绝不回避本次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短板与薄弱漏洞,全面复盘梳理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性优化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修订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刚性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将持续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序推进老旧设备升级改造,从严规范外包单位全过程管控,细化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与技能培训,切实筑牢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公司将以实打实、硬碰硬、可落地、可检验的整改举措补齐管理短板,全方位织密安全防护网,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力守护职工群众生命平安,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稳健长远发展。
五、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事故涉及的产线已全面复工复产。公司已向承保财产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申报理赔,本次事故涉及的资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相关事项属于上述保险承保范围,保险理赔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日

